罗尔斯顿进一步解释到,对于第一、第二、第三性质划分不能解释清楚的东西,生物学却能给它们提供一条路径。生态系统中的有机个体之所以具有客观价值是由于它自身是一个基因系统,在这种信息的遗传过程中它呈现出自身的价值,而用第一、二、三性质来说明遗传信息是不够的。“这基于DNA事实并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第一、第二性质,甚至也不能归结为第三性质,而是涉及到更高级的结构层次。”⑨价值尽管是通过生命个体体现出来的,但它是超越生命个体的,它是在一种具有整体交互作用的生命之网中表现出来的;所以仅用洛克所说的第一、第二性质的形式是不能完全表现的。因此罗尔斯顿认为有必要把第一性、第二性放在生态系统中加以运用,从一种整体的视角来对它们进行考察。
与此同时,罗尔斯顿认为这些性质是人类“通过科学.我们从自己日常经验所及的层次转向建立精确的、但常常是未成定型的关于物质结构层次及其历史的理论。”⑩因此,罗尔斯顿断言:价值判断尽管具有主观性质,但它也不仅限于第一与第二性质的水平,而是达到了高层次的物质结构。其目的是要动摇那种以事实判断为客观,以价值判断为主观的观念。为此他以云杉具有在其栖息的环境中生活下来的本领为例,说明价值不能简单归结为第一性、第二性,而是应涉及到更高的物质结构层次。
在罗尔斯顿眼里,对自然的评价不能是单向度的,而应是互动性的,是建立在一定的生态关系上的。人类既不是站在自然之外,也不是站在自然之上,而是在自然的场景之中去完成评价行为。这种评价是一种生态的评价。价值判断并不完全是主体的自我投射,而是对外部世界的一些性质的认知。我们在建构价值的过程中的确不可避免地溶入了一些人的主观因素,但是必然会有一些先于这一过程而存在的东西,它们是构成价值的必要条件。自然价值既有属于第一、第二性质的价值,又有从属于第三性质的价值。
三、 问题:生态规律可以等同于价值规律甚至伦理规律?
罗尔斯顿的理论体系的建构紧密依托现代生态学知识,并以大量自然规律为根据。他说: “只有通过在另一极端的涉及自然史之丰富性的学科,如进化论、生物化学或生物学所提供的思维范式的转变,我们才能将价值论重新确立起来。”⑾在他眼里,生态学不仅仅是一门自然科学,而且是一门终极科学。生态规律不仅是我们必须遵循的自然规律,它还为我们对自然进行价值评价提供超出第一、第二性质的,更高层次的物质结构方面的根据,它表明创生万物的自然是价值发生的源泉,它使我们的评价活动得以在生态系统层次上进行。他认为是生态学为我们扩展伦理关怀范围提供证据,因而生态学本质上应是一门伦理学。
总结起来可以说,罗尔斯顿的做法实质上是把作为自然规律的生态规律直接等同于价值规律。这种基本精神特别体现在他对事实与价值关系问题,即对所谓“实然”与“应然”之隙的跨越问题的解决中。他依据生态学实证知识提出,在创生万物的生态系统中事实与价值两者之间是密不可分共同进化的,它们都是创生万物的大自然进化的产物,虽然对于生态系统的生态学描述(事实判断)在逻辑上先于对生态系统的价值评价。就是说,他的做法是力图让这种实证知识一身二任,并以此把这种价值客观化。他强调,有机体在表现其遗传结构的物理状态时,自身就是一种价值状态。据此,罗尔斯顿大胆断言,有机体不但是一个价值系统,而且是一个价值评价系统;有机体既具有自在的价值,它又能对自身自发地进行评价。
最后,与上述解决方式相联系的是怎样看待生态学地位的问题。一般认为,生态学作为自然(实证)科学是描述性的,伦理学由于关乎价值则是规范性的。这里,罗尔斯顿似乎又要借助模糊生态学的地位解决上述问题。他提出: “生态系统的评价并不是科学的描述,更不是生态学本身.而是元生态学。”⑿,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罗尔斯顿一方面承认生态学是基于描述的,同时强调这种描述可以视为兼秉评价,而这时它体现元层次意蕴。这实质意味的是他的所谓生态系统的事物只要是合乎自然规律就是有价值的信念。事实上,这种意蕴体现在他的目的论式的理论推理中。他借助把生态价值目的看作被整个系统的存在和进化所内禀来解决上述问题。他提出,就生态系统中有机个体与物种的关系而言,个体有如承载物种之形式的容器,编码了生物的“目的”的基因系统既为个体所有,又是物种的性质。并且在物种的形成过程中,物种会超越个体现有的实然状态,去探求一种有价值的应然状态。而物种的存活是不能离开它周围的小环境的,物种的完整性是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系统是一个价值的转换器。由此生态系统中物种都有着不依赖于人的内在价值,它们按照生态规律生存、繁衍保持着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这样生态规律就可以成为判定物种具有内在价值的一种尺度。由此是“生态规律(而非仁爱或正义),为我们的伦理学原则提供了基准或(至少)基础。⒀。在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中,我们看到了生态学理论范式在解决环境伦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所必须面对的事实与价值过渡问题方面所具有的巨大潜力。我们同时也看到,以这种范式为据的环境伦理学尽管可以具有高度精致的理论形式,但最终达到的依然只能是以目的论解释价值论。罗尔斯顿认定:“我们关于实在的存在模式,蕴涵着某种道德行为模式。”⒁可以说,罗尔斯顿对生态规律作等同扩张的论证只能止于被客观化了的价值规律,仍不能达于伦理规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