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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范式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建立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作为从规范角度对人类社会发展引出的环境问题所作反应出现的环境伦理学的目标是把人类的道德关怀扩展到各种生物乃至整个自然界。这样一种理论目标的实现完全依赖对理论范式的适当选择。生态学由于内涵整体论意蕴和潜在对价值的关联性受到许多环境伦理学家的青睐。这其中,罗尔斯顿是直接依据生态学理论范式确立自己的理论的著名环境伦理学家之一。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围绕罗尔斯顿的环境伦理学加以讨论。
 
一、      生态学的整体论意蕴与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的建立
 
    我们知道,伦理学就传统而言,是一门以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为研究对象的规范学科。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已经威胁到人类的进一步的生存和发展,作为对人类社会发展引起的环境问题从规范角度所作的反应,人类逐渐认识到仅仅把伦理关系设定在人自身的范围是不够的。德国哲学家、医生施韦兹就曾指出,伦理学应是无界限的,生命是无高低贵贱之分的。这里的生命不仅仅指人类的生命,还包括自然界的其他物种,像动物、植物等的生命。这时问题就转变为应当以何种途径实现这种人类道德关怀范围的扩展。许多环境伦理学家选择以生态学作为理论范式去实现这种规范扩展。但生态学是一门研究自然界有机体之间、有机体和环境之间的关系的自然(实证)科学,它何以有助于环境伦理学这样一门规范学科实现这样对规范的拓展?应当说,这首先在于生态学具有与其他自然(实证)科学相区别的强烈的整体论意蕴。
    生态学这一概念从海克尔提出发展至今,已经比较系统地对生态系统、生物圈、共同体等作了全面研究。现代生态学的深入发展,使人们逐渐认识到自然界中的物种是普遍联系的和相互依存的。生态学的这种整体主义原则影响了利奥波德的大地伦理学的建立。利奥波德认为伦理学应依据于一个共同的前提条件,即每一个个体都是共同体的成员这样一种观念,据此他把伦理关怀从人类延伸到整个大地。美国著名的研究环境思想史和环境主义运动史的学者纳什也明确指出,研究相互联系的共同体的生态学为扩展伦理关怀提供了新的科学依据。他指出:  “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生态学所固有的整体主义得到了科学哲学和神学流派的支持。它们的结合奠定了环境伦理学的理论基础。”①
    罗尔斯顿作为一个对生态学有深入研究的著名的环境伦理学家,同样是依据生态学的整体论原则建立了自己的环境伦理学理论。但如何从作为自然科学的生态学的实证性原则得出人类应对自然环境担负道德义务这样的规范性结论呢?这个问题从更深刻的层面关涉到环境伦理学学科确立的根基。罗尔斯顿在建立自己理论的过程中,对这样一个最终悠关环境伦理学生存的问题作过深入探讨。他在他的题为《生态伦理学存在吗?》一文中对其他一些专家和学者在这个问题上所持的各种不同的观点分别作了详细的论述。②
    罗尔斯顿认为的那种生态伦理学只不过是出于对现有的伦理的修正,它并没有视世界为自身具有价值的,价值依然是人类加于世界的。而加勒特·哈丁的有关观点被罗尔斯顿认为是一种“基于生态学的道德外延”。他分析说,哈丁的思想是受到霍布斯理论的影响,只是一种生态条件制约模式。对于托马斯·考韦尔提出的相关观点,罗尔斯顿认为:  “对于考韦尔最简单的解读,是不管他所用的夸张语,而认为人类价值的基础仅仅意味着一些其本身并没有价值的限制条件,只是人类的价值得在这些条件限制的范围内进行建构。”③
在罗尔斯顿看来,以上这几种观点(其理论内容不详述,将行另文论述)都属于一种派生意义的生态伦理观,因为它们只是努力寻求在生物物种内的平衡与人类的道德之间建立一定联系。而与上述观点相比,罗尔斯顿更认同利奥波德大地伦理学的基本思想,即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边界,也就是要使共同体的界限扩展到包含土壤、水、植物和动物等。生物共同体的完整、稳定和美丽被大地伦理学视为最高的善。人类不是存在于共同体之外或之上,而只是共同体中的一员。他曾这样表述:“……土地伦理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重,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重。”④罗尔斯顿认为以生态整体主义为特征的这种环境伦理学不但应涵盖而且也应超越这种派生意义的生态伦理学。因为他确信“在生态系统的机能整体特征中存在着固有的道德要求。”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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