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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荆棘丛中的玫瑰花——论媒体的伦理精神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五、自由精神与无伤原则
1843年1月3日,马克思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和“科伦日报”》一文中说:“要使报刊完成自己的使命,首先不应该从外部施加任何压力,必须承认它具有连植物也具有的那种为我们所承认的东西,即承认它具有自己的内在规律,这些规律是它不能而且也不应该由于专横暴戾而丧失掉。”[2]马克思这句话,揭示了报刊媒体所具有的内在规律性以及其内在规律所决定的内在品质,而自由精神,则是媒体伦理精神又一重要的内容:“自由出版物的实质,是自由所具有的英勇的、理性的、道德的本质。”[27]
梁启超在1901年12月21日《清议报》第100期撰文说:“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此三大自由者,实惟一切文明之母,而近世种种现象皆其子孙也。”所以他主张新闻报刊当为治国之利器,因为“欧美各国这大报馆,其一言一论,动为全世界人之所注视,所耸听。何以故?彼政府采其议为政策焉,彼国民奉其言以为精神焉”[28]。故而,自由之思想言论的自由出版,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恩格斯说:“如果禁止报刊报道它所目睹的事情,如果报刊在每一个有分量的问题上都要等待法庭的判决,如果报刊不管事实是否真实,首先得问一问每一个官员——从大臣到宪兵,——他们的荣誉或他们的尊严是否会由于所引用的事实而受到损伤,如果要把报刊置于两者择一的地位:或是歪曲事件,或是完全避而不谈,——那末,诸位先生,出版自由就完结了。”[29]
1927年,撰写《中国报学史》的戈公振明确指出,真正的舆论,是民主政治环护之下的“公正意志”——“民主政治,根据于舆论;而舆论之所自出,则根据一般国民之公共意志” 、“言论自由,为报界切肤之问题,此问题不解决,则报纸绝无发展之机会!”而“拥护言论自由,实亦国民之天职也!”[30]梁启超在《新民说》第九节“论自由”中则说:“自由者,天下之公理、人生之要具,无往而不适用者也。”[31]又说:“夫报之所以有益于人国者,谓其持论之能适应乎时势也;为其能独立而不倚也;谓其能指陈利害,先乎多数人所未及察而警告之也;谓其能矫正偏颇之俗论而纳诸轨物也;谓其能补多数人常识所未逮,而为之馈贫粮也;谓其能窥社会心理之微,针对发药而使之相说以解也;谓其对于政治上能为公平透亮之批评,使当局有所严惮也;谓其建一议发一策,能使本国为重于世界,四邻咸知吾国论所在而莫敢余侮也。”[32]
可见,自由与独立的社会空间,是媒体生存的基本条件;而自由与独立,也是媒体必须具备的基本伦理精神。那么,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自由是否会导致偏激反而违背事实真相?二是自由是否会导致对其他人的权益侵害?——在理论上,自由是或许可以导致偏激的,然而在总体上,真正的开放性的自由导致的不是偏激,而是真相。马克思在1843年的《摩塞尔记者的辩护》一文中说:“只要报刊有机地运动着,全部事实就会完整地被揭示出来。最初,这个完整的事实只是以同时发展着的各种观点的形式出现在我们面前,这些观点有时有意地,有时无意地揭示出现象的某一方面。但是归根到底,报纸的这种工作只是为它的一个工作人员准备材料,让他把材料组成一个统一整体。报纸就是这样通过分工……一步一步地弄清全部事实的”[33]他说“具有公民的头脑和市民的胸怀的补充因素就是自由报刊”,而“自由报刊”则“是作为理智的力量,作为合理的观点的体现者”[34]。梁启超与马克思的观点相同,他说:“虽稍偏激而不为病,何也?吾偏激于此端,同时必有人偏激于彼端以矫我也,又有人焉执两端之中以折衷我者,互相倚,互相纠,互相折衷,而真理必出焉。”[7]
至于第二个问题,梁启超《新民说》说得好:“自由之界说曰:‘人人自由,而以不侵人之自由为界。’”[32]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35]洛克说:“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36]1789年法国制宪国民会议通过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四条明确说:“自由就是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因此,每一个人自然权利的行使,只以保证社会上其它成员能享有相同的权利为限制。此等限制只能以法律决定之。”第十一条又宣称:“自由传达思想与意见乃是人类最为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一个公民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言论、著作与出版,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仍应就于此项自由的滥用负担责任。”[37]
自由未必导致“无法无天”,因为真正的自由是以不侵害他人的自由以及权益为前提的,而这一点已为各国政治法案以及法律制度所确认和规定。基于此,媒体组织以及媒体人士,在新闻采访报道中,并不能以“自由”名义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比如在报道一些社会弱势群体或受他人侵犯而处不幸的人士时,新闻媒体就务必在报道的时候保护弱势群体或受害者的隐私,不能将他们——尤其妇女和青少年——具体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身份标志报道出来,否则目的旨在揭露社会黑暗、保护弱者的报道就会反过来伤害被报道者,让他们更加无法生存下去[38]。至于新闻报道要保守国际机密啊,要不妨碍司法程序啊,要不破坏邦交关系啊,就更赘言了。总之,既要捍卫媒体的自由与独立,也要防范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侵害他人或国家的合法权益——无伤害、非侵扰的媒体自由,才是媒体“伦理精神”在“自由”这一尺度上的真正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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