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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荆棘丛中的玫瑰花——论媒体的伦理精神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 马克思指出人民的报刊应该具有为人民的一种伦理精神,这种精神宛如现代荆棘丛中的玫瑰,也宛如绽放的蔷薇及其发散的芬芳。媒体的“真正的伦理精神”作为一种具有超越性、引领性的应然与实然相共生之道德品质或德行,应当具有:求是精神;正义精神;仁爱精神;勇敢精神;自由精神——这些伦理精神既有自足的一面,也有利他的一面,它能有效地推动社会生活、社会文明的前进与进步,也服务于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持守和引领这些伦理精神的现代新闻媒体(媒体组织、媒体人士),才可谓“现代荆棘丛中一朵伦理精神的玫瑰花”,并为民众所赞赏和砥砺,且长久赢得民心与市场以及历史地位。

关 键 词: 媒体; 组织; 人士; 伦理精神; 自由; 正义; 仁爱
 
 
1842年12月31日,马克思在《“莱比锡总汇报”在普鲁士境内的查封》一文中说:“人民知道,报刊尽管受到敌意和轻率的毒素的毒害,但报刊的本质总是真实的和纯洁的,这种毒素会在报刊的永不停息的滚滚激流中变成真理和强身健体的饮料。人民知道,它的报刊为它担当了各种罪过,并准备为它和它的荣誉忍受一切屈辱;它的报刊正在抛弃傲慢的外表以及自满和武断,成为现代荆棘丛中一朵伦理精神的玫瑰花。”[1]
1843年,马克思又在《“莱比锡总汇报”的查封和“科伦日报”》一文中说:“在人民报刊正常发展的情况下,总合起来构成人民报刊的实质的各个分子,都应当(起初是单个地)表现出自己的特征……只有在人民报刊的各个分子都有可能毫无阻碍、独立自主地各向一面发展并各成一行的条件下,真正‘好的’人民报刊,即和谐地融合了人民精神的一切真正要素的人民报刊才能形成。那时,每家报纸都完全会体现出真正的伦理精神,就像每一片蔷薇花瓣都表现蔷薇的特质并发散出蔷薇的芬芳一样。”[2]
马克思很早就提出了新闻报刊必须具有某种“伦理精神”的重要学术思想,“伦理精神”这个词,也因之成为对新闻媒体进行哲学考察或道德审视的基本概念。当然,“伦理精神”表达的未必是事实叙述,而是具有价值叙述的成分,或是“事实希望”的叙述——因为伦理的社会生活之实际内容或“伦理”、“道德”之词所指称的语义世界的内容,它本来就有“实然”(to be)与“应然”(ought to be)的双重性。换言之,“伦理精神”是一个超越性的概念,是一个引领性的概念,它“更多的不是对‘存在’的描述与探究,而是对‘超越’的描述与探究;如果硬要说它们也叙述和探究‘存在’,那么这个‘存在’也只是‘超越性的存在’即思想性的人事存在或人之存在而已”[3]。
明乎此,那么报纸、期刊等文字图象的平面媒体,广播、电视等声音图象媒体以及现在新兴的网络媒体等,它们的运作以及组织体中工作人员于具体新闻业务的从事方面,又究竟需要哪些基本的“伦理精神”呢?尤其是作为新闻采集、编辑、传播的新闻自然人(相对法人组织而言),他们应该具有哪些优秀的“伦理精神”或向哪些优秀的“伦理精神”靠拢呢?——恩格斯说“总是需要新闻,需要前所未有的消息”[4],但显然新闻媒体这种组织或行业以及该组织或行业的从业人士(即媒体组织和媒体人士),是有区别于其他组织或行业以及其组织与行业的从业人士的;现代新闻媒体在社会生活与社会进步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角色的地位,决定了现代社会生活所不缺少的媒体组织以及媒体人士所应具有的“伦理精神”的具体内容,这种超越性、引领性的具体“伦理精神”无论对媒体组织、媒体人士自身的发展以及社会文明的演进,无疑都具有重大的价值与意义。
 
一、求是精神与报道真相
所谓“求是精神”,就是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在新闻工作中应当秉承求真务实的伦理原则,客观真实地报道所发生的事件。尊重事实,无疑是新闻工作者的第一伦理责任,也是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必须具有的第一伦理精神;这一原则和精神都不具备,以至编造杜撰或片面取材或夸大报道或刻意隐瞒事实,那么这么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就宛如医院与医生违背“救死扶伤、祛苦去痛”的伦理责任及伦理精神一样,都属于极端严重的道德缺失。
马克思曾多次强调新闻报刊要用事实说话,要把“我们的全部叙述都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并且竭力做到只是概括第表明这些事实”[5]。他在《好报刊和坏报刊》一文问:“究竟什么样的报刊(“好的”或“坏的”)才是‘真正的’报刊?谁是根据事实来描写事实,而谁是根据希望来描写事实呢?谁在表达社会舆论,谁在歪曲社会舆论呢?因此,谁应该受到国家的信任呢?”[6]所以,在新闻报道方面,严格说来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都必须具有一种历史精神,这种精神就是自己的报道必须忠于事件的历史过程或历史事实。
1902年10月2日梁启超在《新民丛报》第17期发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他说:“西哲有言:‘报馆者现代之史记也。’故治此业者不可不有史家之精神。史家之精神何?鉴既往,示将来,导国民以进化之途径者也。故史家必有主观客观二界,作报者亦然。政府人民所演之近事,本国外国所发之现象,报之客观也;比近事、察现象而思所以抽绎之,发明之,以利国民,报之主观也。有客观而无主观,不可谓之报。主观之所怀抱,万有不齐,而要之以向导国民为目的者,则在史家谓之良史,在报界谓之良报。”[7]
媒体人士故意歪曲或隐瞒或夸大事实的新闻事件多有发生[8],其中不少这类重大新闻事件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并触犯刑律。比如包括四名新华社记者在内的11名记者收受当地党政官员和非法矿主的贿赂而故意隐瞒2002年6月22日山西省繁峙县38名矿工罹难之特大矿难真相的案例[9]。至于非故意导致报道与事实真相大相径庭的例子,典型的就是1989年美国的农药恐慌事件,该事件仅对智利的水果出口就造成价值1500万美元的水果滞留智利码头,20000名智利食品工人被迫失业,20000名工人则被安排做一些暂时性的工作,这种不符合事实真相而误导民众的新闻,所造成的社会损失相当惨重[10]。
 
二、正义精神与主持公道
与2002年山西繁峙特大矿难事件发生后首先有相关记者居然“协同”隐瞒事实真相遮蔽事件过程不同,2001年7月17日广西南丹“7·17”特大矿井事故(造成81人矿工死亡)、2004年3月23日陕西西安“宝马彩票案”、2004年河北邯郸“6·3矿难”事件,虽然同样有单位或组织千方百计隐瞒受害者真相乃至千方百计阻止新闻媒体采访,但却在群众的举报下被媒体跟踪追击,最后将真相公之于世,大白天下。隐瞒真相、制造假象以及阻挠和妨碍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的责任人,最后都受到了相关的刑事责任,隐瞒事故真相的主谋广西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则被法院判处极刑……
马克思指出:“如同生活本身一样,报刊始终是在形成过程中,在报刊上永远也不会有终结的东西。它生活在人民当中,它真诚地和人民共患难、同甘苦、齐爱憎。”[11]因而,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秉承正义与公道,是新闻报道求真务实、客观全面这一原则之后的第二大原则。试想,如果媒体组织与媒体人士不分是非、颠倒黑白,岂不可以包庇隐瞒乃至助纣为虐?正是在这个层面上,秉承正义与公道对重大事件或事件真相予以深入而准确地报道,已经成为现代新闻媒体的基本社会责任;它能通过客观真实的报道,在新闻传播中通过与民众的结合,发挥监督强者、揭露黑暗、弘扬正义的社会功能,以至在美国新闻媒体居然称为立法、司法、行政之外的“美国政体的第四权”[12]。当然,马克思也曾说“报纸是作为社会舆论的纸币流通的”,“它是广泛的无名的社会舆论的工具,它是国家中的第三种权力”[13]。
梁启超在1896年8月9日发表《论报馆有益于国事》一文,他说中国社会落后与不发展,乃是因为“上下不通”、“内外不通”等,所以“中国受侮数十年,坐此焉耳”。他在《清议报叙例》中提出《清议报》应“为国民之耳目,作维新之喉舌”;在《敬告我同业诸君》则认为报刊舆论当“代表国民公意以为公言者也”;“若报者能以国民最多数之公益为目的,斯可谓真善良之宗旨焉矣。”他说:“去塞求通,厥道非一,而报馆其导端也。无耳目,无喉舌,是曰废疾……上有所措置,不能喻之民,下有所苦患,不能告之君,则有喉舌而无喉舌。其有助耳目、喉舌之用,而起天下之废疾者,则报馆之为也。”于是他公然主张新闻报刊要针砭世弊、沟通社会,所谓“阅报愈多者,其人愈智;报馆愈多者,其国愈强。曰:惟通之故。” [14]
马克思说:“人民的信任是报刊赖以生存的条件,没有这种条件,报刊就会完全萎靡不振。”[15]近年来,以央视《焦点访谈》、广州《南方周末》为代表的一批舆论监督栏目、报刊在各地纷纷兴起,新闻媒体对社会的舆论监督功能得到了加强,一些记者则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良知,甚至冒着生命危险,对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或事件进行探访和报道。2003年发生在广州“孙志刚案”,如果没有记者的报道与呼吁,孙志刚或无非又是一冤死鬼而已。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而被警方拘留、殴打和收容以致伤势过重致死的事件,遭《南方都市报》等一批记者进行揭露,并痛斥有关部门隐瞒事实、拒绝各报记者申请旁听的行径。媒体的报道遂引起中央和广东省委的重视,经过侦察和审判,主要罪犯被判死刑,23名政府官员或被撤职或受处分。同年6月22日,国务院宣布取消国内所有收容站,实施了21年的收容遣送制度,终于因媒体对非正义的暴光和对正义的呼吁而宣告废止。可见,媒体在揭露和终结这一制度性的非正义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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