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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社会与公民道德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三、自由主義的政治理念

  在探討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之前,有必要先瞭解自由主義的基本政治理念和政治設計。自由主義是當代民主政治的基石,也是西方當前最具宰制性的意識形態,雖然在實踐層次上,全球大部分地區自由主義的政黨並不發達,尤其對擁有大量人口處於普遍貧窮飢餓的國家,自由主義所關心的問題,比不上它們對解決生存問題的關切,儘管如此,自由主義仍然是一個相當普及的思潮。尤其在西方社會,自由主義的一些基本假設早已深入人心,決定大多數人的生活態度和觀點,成為影響西方世界在社會、政治、經濟等制度建構的基本價值觀 。

  何謂自由主義?亞伯萊斯特(anthony arblaster)認為對自由主義下定義有其實質上的困難,因為自由主義並不是由一組不變的道德和政治價值所組合而成,自由主義始於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時期,是一個觀念上的特殊歷史運動,在其發展的過程中歷經許多轉變,所以自由主義學者之間的論點並不完全相同,因此不能用概念分析的方法加以定義。華爾準(jeremy waldron)也有相同的看法,他認為社會主義、保守主義或社會主義這些名詞,就好像姓氏一樣,彼此之間並沒有太多的相同點,這些語詞所代表的是維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我們不可能在這些學說之間找到一組共同的原則或主張,也不可能找到一組命題可以被視為這些意識形態的核心或本質,這是由於政治發展所造成的結果,華爾準指出,除了馬克斯的社會主義之外,西方的政治理論很少是在意識形態的區分下有意識的發展 。

  事實上自由主義不只是一套價值,而是一種對人性、社會和世界的觀點,自由主義是透過這個整體的觀念,將人類一些價值,如自由、平等,作特殊的組合和安置的學說。因此如果只指出自由主義重視個人自由,對自由主義的瞭解並沒有多大幫助,因為有些和自由主義傳統不相關的學說也強調自由 。

  希臘和中世紀的思想家認為,只要透過人類的理性作用,對於「何謂理想的生活方式」自然會產生一個正確的解答,所以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要促進和實現此一理想的人生觀。但是這種想法不只為專制政權奠定一合法化的基礎,也是中世紀基督教專斷排他的原因,中世紀的基督教,依據羅爾斯的分析,具有以下五個特點:(1)傾向於權威的宗教,教堂由教皇統治,其權威是制度的、中央統治的,而且接近絕對;(2)是一個救贖、走向永生之路的宗教,而且救贖必須接受教堂所教導之真的信仰;(3)所以它是一個教義的宗教,有一些教條要信仰;(4)教士是執行恩寵手段之惟一權威;(5)是一擴張式的宗教,以全世界為其權威所及之範圍。

  這種獨斷排他而且具擴張性的宗教性格,當十六世紀宗教改革促成中世紀的宗教一統的局面分化為宗教多元之後,所造成的結果是不同信仰之間的尖銳對立,導致西方十六、七世紀長期的宗教衝突。除了戰爭之外,具有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如何生活在同一個社會?不外有兩個途徑:(1)當人們發現一個共同的究極宗教信仰之後,人們就可以在這個統一的宗教引領之下和平相處;(2)容忍不同的宗教信仰。為了免於戰爭的威脅,並認為統一的宗教不可能產生,而採用宗教容忍的方式解決對立和差異,自由主義的思想就是因此而誕生。

  自由主義不只深信宗教的多元是不可避免,也認為人類對於生命意義、理想生活方式的差異,是一個永遠無法消除的事實,除非政府採取強制手段,否則很難達成一致的共識,也就是說,自由主義者否認存在一套價值理想,是每一個人追求幸福生活所必需。因此政府的存在和目的,不是為了實現某個一特殊的價值觀,而是要使擁有不同生命理想和價值觀的所有社會成員,都能在保有其自主性的條件下共同生活。所以一個合法政府之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執行,不應該預設任何一個特殊的價值理念,換句話說,政府的決策不應該預先排除某一種特殊的宗教和道德學說。羅爾斯稱這種不涉及任何具爭議性價值觀的方法為「避免方法」(the method of avoidance),而自由主義政府之所以不介入爭議性哲學主張的作法是”把容忍原則運用到哲學本身。”

  從以上的描述,我們可以將自由主義的思想歸納為以下幾個特點:

  (1)承認價值多元

  由於自由主義認為如果讓每一個真誠、自主地追求其生命理想,必然會產生不同的價值理想,所以自由主義政治的基本前提就是承認價值多元。自由主義否認人類理性運作的結果,可以確認一個大家共同認定的客觀價值理想,因為價值觀會因每一個個體之個性的差異而呈現多樣化。十九世紀自由主義最重要的思想家約翰彌勒(john stuart mill)認為,個體性(individuality)是個人幸福的一個必要元素,也是個人和社會進步的一個重要成分,所以他認為發展個體性是人類目的的實現和高度社會發展的關鍵。而個體性的成長有兩個要素:自由和處境的多樣性,此二者合一就可以產生創造力,因而展現出個體的活力和多種的差異性。彌勒認為人性並不是依據一個模型塑造的機器,而是像樹木一樣需要成長和向各方面發展,因此其發展的方向需要自我作選擇,由於生命的獨特性,所以不同的生命需要不同的生命解答 。

  基於這種人性論的主張,給予個人自由的空間追尋自己的生命答案的結果,必然會形成價值多元。因此自由主義肯定多元,彌勒認為多元可以提供每一個人多樣的選擇,使個人可以在各種可能性中,選擇最適合自己個性的生活方式。羅爾斯也認為價值觀的多樣性本身是一件好事,他認為一個良序社會(well-ordered society)的成員有不同的生命計劃是理性的,因為人類有不同的才智和能力,無法靠一個人或一群人就能完全實現這些才智和能力,所以每一個人可以從彼此互補的性向中得到利益 。

  (2)肯定個人的自由

  依據彌勒的主張,生命自主和個人幸福密不可分,所以自由主義賦予個人自由極重要的地位,一般認為,對於個人自由的保障是自由主義政治的最高原則。有些自由主義學者甚至認為,自由不是為了達成較高政治目的的一個手段,自由本身就是最高的政治目的,因為他們相信,保障和增進每一個人的平等自由,使其能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就是政治活動的目的,換句話說,自由不是政治目的之一,它就是政治活動惟一的目的 。

  雖然肯定個人自由並不是自由主義的專利,但是自由主義的特點在於:強調自由這個價值和其它價值衝突時的優先性,自由主義反對以任何公共的目的或福利為理由,侵犯任何個人應有的自由權。所以在各種價值的排列秩序上,個人自由凌駕其它價值,如果以羅爾斯的說法,所謂自由的優先性就是:只有為了自由本身,才能對自由加以限制,換句話說,只有為了保障相同或另一種不同的基本自由,才可以證成對自由的限制 。

  (3)人的平等性和政治中立

  自由主義強調差異多元是個人自由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由於資源有限,多元必然會產生衝突和對立,所以需要一個全體社會成員共同遵從的公共規範,以界定個人自由應有的權利和限制。所以這個公共規範一方面限制個人自由,以防止對他人相等自由權的侵犯;一方面則保障個人在不危及他人自由時的權利。因此自由主義的政治設計是以人的平等性為出發點,即肯定每一個人都有平等的自由權利,都可以在不危及他人同等權利的範圍內,自主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

  由於價值觀的差異是無法改變的事實,而且又要尊重每一個人自主生活的平等性,自由主義如何建立一套政治體系使差異中形成統合?換句話說,自由主義如何能使多元價值主張能在同一個社會制度中和平共處、並且合作互利?為了達成這個目的,自由主義者認為政府必須對各種價值學說採取中立原則(neutrality principle)。

  所謂中立原則,根據艾克曼(bruce a. ackerman)的說法,就是指權力的擁有者在證成任何社會制度時,不能主張自己的價值觀(conception of the good)比社會上其他成員的價值觀優越;也不能認為自己在本質上比任何一位公民高貴。也就是說,在自由主義的政治體系中,公共政策和規範的制定不能預設任何一種價值主張、不能對任何一個特殊的生活方式給予特別考量。事實上採行中立原則就是為了抑制政府權威的擴張,而藉以保障個人的自由和權利,並且使每一種生活方式或價值理想,只要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原則下,都具有平等實踐的機會,因此中立原則其實就是要包容差異。所以自由主義的政府不能刻意提升或貶抑某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因為自由主義政體之設計,就是在肯定差異和多元的前提下,尋找一個共同生存的公共原則,而達成這個目的的不二法門就是對各種差異的價值理想採取中立的立場,保證各種不同的生活方式不受到特殊的歧視或禮遇,也不會遭到其它價值觀的壓抑和宰制。

  (4)理性--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秩序

  自由主義受啟蒙時期之世界觀以及近代科學發展所產生之信心的影響,認為人的理性能力足以建構一個有意義的人類世界,人可以不必依賴天啟,而發現人類世界的規律和基本規則,以預測未來、創造人類福祉,而且自由主義肯定每一個人原則上都有能力藉此理解世界,所以任何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設計,必須可以對生活於其間的社會成員證成,也就是說,政治和社會生活的證成必須在原則上可以被每一個人接受。

  這種世界觀和傳統契約論的假設有密切的關係,傳統契約論的論證前提是假設人是自由、平等、獨立的存在者,而社會制度和規約是由人的選擇所決定。透過契約論的方式證成社會或政治制度有兩個涵意:(a)人是同意被管理,所以接受統治是人理性選擇的結果,是人自己創造的;(b)什麼樣的的社會設計是美好的制度,完全由社會成員的選擇作為最佳詮釋,所以個人選擇可以同時作為政合法性和政治義務的基礎。這種世界觀所展現的自由主義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的秩序,換句話說,每一個人對政治和社會制度的各種設計和安排原則上都可以理解,任何公共政策制訂的理由,都可以為每一個社會成員所認知和接受 。

    四、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

  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理想是包容各種差異的生活方式和價值主張,而且強調政治和社會制度的設計是由社會全體成員參與,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公民資格不具排他性,只要滿足法律上的消極條件,不論是否擁有財產,每一個人都是合格的公民。而且由於自由主義是尊重個體的獨立自主性,所以社會也不再認為私人領域應從屬於公共領域,而是透過公共和非公共領域的劃分,使個人在非公共領域中享有絕對的自主性,政府、社會或他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干涉。
簡而言之,自由主義公民概念和公民共和主義的差別有以下幾點:

  (a)公民共和主義的公民是擁有土地的成年男性,由於自由主義的政治和社會制度是由社會全體成年之成員所制訂,所以每一個社會成員都分享統治,所以都是合法的公民。

  (b)公民共和主義強調私人領域從屬於公共領域,所以公民最重要德行就是要積極參與政治事務,但是在自由主義社會中,只要人民不違反大家所同意的公共規則,個人的權利可以得到絕對的保障,所以人民可以不必關心政治,誠如伊格納提夫所言,私人自由和民主參與對當代生活而言,可以是一種偶然的關係,許多人將參與選舉視為一個不太重要的責任,就像上教堂一般 。

  (c)自由主義認定,除非採用強制手段,否則多元價值是一個不可能消除的事實,所以在自由主義社會中並不存在一個大家都認可之「公共善」,作為政府施政之合法依據,以及凝聚社會成員之共識。自由主義社會的團結不是基於大家都有相同的人生理想,而是因為大家都願意接一套相同的公共規範,所以傳統自由主義思想家普遍認為,一個好的自由主義政府是依賴制度的制衡,而不是依賴公民優良的德行,他們相信只要各種政治和社會制度作最佳的設計,人民的道德優劣與否是次要的。而公民共和主義政府是否為一個好政府,則取決於其公民是否具有為公共善負責的德行。

  為什麼自由主義社會重視私人領域、尊重個人自由,個人可以窮其一生完全不關心政治事務,而仍然是一個合格的公民?依據傳統的公民概念,公民最大的特點是參與公共事務,自由主義社會中對公共領域漠不關心的個體,其「公」民的身分如何建立?羅爾斯的正義論可以解答這個問題。

  羅爾斯的正義理論基承襲了傳統自由主義的精神,其理論的目的就是希望在承認多元價值的前提下,建立分配社會基本權利和義務的正義原則,此正義原則即作為所有社會成員之公共規範,換句話說,不論個人的生命理想或價值觀如何,社會正義是所有成員都應該遵守的公共規則,只有在正義原則的規範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的特殊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既然羅爾斯的正義觀是容忍學說的多元性和承認價值觀念的不可共量,則其正義原則的訂定不應預先排除任何一種特殊的生活方式和價值理想,也就是說,正義原則的制定是對所有爭議性的價值觀保持中立。羅爾斯一方面接受多元價值的永恒事實,一方面希望在包容多元前提下,建立一個所有社會成員共同接受的公共規範,這種在差異(diversity)中尋找統合(unity)的努力,正展現其自由主義的精神。

  由於每一個個體皆有其特殊的利益和價值理想,所以實際上社會的基本制度和決策不可能得到全體成員一致的同意,如果每一個成員在決定社會政策時都是以自己的利益作為考量,由於彼此利益的衝突,必然無法達成共識。所以每一個理性立約者,在選擇規範社會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時,不可能期待這些原則被實現的結果,永遠對自己有利,如果一個原則對某些特殊條件的人特別有利或不利,必然不可能在最初的立約情境得到全體一致的認可。所以如果每一個立約者是在公平的立場上,決定社會結合的基本原則,最後會被選擇的原則,從最初的立約情境考量,一定不會對某一個特殊的個人或團體給予特殊的差別待遇。羅爾斯稱這種在公平立場所作的選擇,以規範社會的基本制度和結構的原則為正義原則,而這個公平立場他稱為「原初立場」(the original position)。

  羅爾斯以社會契約論的模式推論正義原則,為了使每一個立約者都能公平的參與選擇正義原則,所以每一個人必須在所謂「無知之幕」(a veil of ignorance)之後,也就是說,立約者在決定規範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原則時,完全不知道自己的社會地位、身分和階級;不知道自己所擁有的財富多寡、智力高低、體力強弱;也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質:是否喜歡冒險、是樂觀還是悲觀;甚至於連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生命計劃也一無所知。換句話說,立約者在從事選擇時,完全不知道有關自己的特殊資訊和狀況,除了知道一般的知識和自己正處於正義的情境之外,立約者只能以其理性和互不關心的(muturally disinterested)態度,明智地(prudently)追求最大量「基本的善」(primary good)的滿足。羅爾斯此一設計的目的,就是要排除自然機緣和社會偶然因素對立約者的影響,以確保選擇情境的公平和中立性,使立約者完全不知道選擇何種正義觀念對自己有利,彼此都是處於公平的立場從事正義原則的選擇。

  羅爾斯認為社會正義若是自由、平等公民在公平的立場所作的選擇,最後會決定正義的兩個原則是:(1)每一個人都和其他人一樣擁有最廣泛且平等的基本自由;(2)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安排必須使最差階級獲利,並且任何社會職務大家都機會均等。第一個原則指出政治權利和各種基本人權的平等性;第二個原則涉及社會和經濟上的不平等,事實上由於先天資質和後天環境的差異,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是不可避免的,但羅爾斯認為這些自然和社會的偶然因素不應影響道德的考量,「無知之幕」的設計就是要消除這些偶然因素對選擇正義原則的不當扭曲。羅爾斯認為即使是社會地位或資質較佳者,都有理由照顧社會上較差的階級,因為每一個人的幸福都依賴一個社會合作的體系,沒有此一體系就沒有人能有滿意的生活;此外我們惟一能要求每一個人都參與合作的條件,必須是這個體系是一個合理的體系,因此只有使最差階級都能因合作而獲利的制度,才能期待所有的人都能誠心的合作 。

  羅爾斯透過無知之幕的設計,決定政治和社會基本制度的指導原則,其中所蘊涵的就是自由主義的公民觀。正義原則所要規範的對象是社會所有成員,而正義原則是由全體成員自由選擇的結果,所以社會成員在選擇正義原則時,就是在扮演統治者的角色,因此自由主義政體是一種自我統治(self-rule),而且遵守正義原則的規定和要求,也等於和其他社會成員充分合作,有助於社會的穩定。但是由於在不違反公共規範的範圍內,自由主義社會每一個人仍然擁有相當大的自由空間,可以使個人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屬於自己的價值理想,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個體之間的差異性仍然很大,對於這些性格、習慣、生活方式、價值觀迥然不同的社會成員都稱為公民,「公」的意義何在?

  羅爾斯是以正義原則作為公共的規範標準,而且由於社會是一個公平的合作體系,所以這一個標準必須優先於所有其它與之對立的價值,換句話說,只有在不違反社會正義的限度之內,個人才能自由的追求屬於自己特殊的價值觀和人生理想。所以羅爾斯區分公共和分公共領域,上述的標準不必然是非公共生活中的道德理想,羅爾斯允許個人在非公共領域可以為某一個宗教、哲學和道德主張獻身,或對某一團體具有強烈的歸屬感和忠誠,並認為脫離這個觀點思考問題是不可思議的事。有時候由於我們在這些終極目標和人格上作徹底的轉變,而認為自己不再是以前的「我」,這種意義的「我」,是指這些信仰和情感所構成的「非公共認同」(nonpublic identity);至於在政治觀念下的「我」,則不會因為信仰和情感的轉變而有所不同,羅爾斯稱這一部分的自我認同為「公共認同」(public iden- tity)。譬如一個公民不會因為宗教信仰的改變,而喪失或改變其公共認同,他仍然具有正義觀念所規範的權利和責任 。

  公民身分就是來自於個人在參與公共規範制訂時「公共認同」,儘管在實際生活中,自由社會的個人既不分享同樣的生命理想,也沒有共同的人生目標要追求,但是他們在參與正義原則時卻是基於相同的身分,即自由、平等、理性的存在者。大家都認為以這個身分制訂社會基本結構的指導原則是公平、合理的,所以這個身分也是我們參與社會合作、統治和管理社會的共同身分,由於羅爾斯認為一般正常人都具有參與社會合作的能力,因此每一個成人都是公民。因此對自由主義而言,每一個人同時具有兩種能力,一個是追求獨特價值理想的能力,一個是選擇、同意和服從正義原則的能力,由於這兩種能力是正常人理性成熟後都會擁有,所有自由主義的公民概念具有普遍性。

  有人可能會認為羅爾斯契約論的描述只是假設性的契約,每一個人一生下來就活在社會之中,對於社會的基本結構,並不是真的是經由個人選擇和同意的結果。但是這樣的質疑並不影響羅爾斯所闡述的公民概念,根據羅爾斯的主張,一個合格的公民,所指的是其選擇和同意正義原則的理性能力,誠如華爾準所言,測驗一個社會是否正義,並不是問生活在這個社會的個人是不是已經同意該社會的協議,而是問這個協議是否可以表達社會成員同意的一個結果。也就是說,假設性契約問的是:如果在這樣的情境下,理性人會接受什麼?這類契約所獲得的結論是基於理性,所以不會因為它不是實際契約而失去效力。因此任何具有成為社會合作充分成員能力的人,自由主義都視其為合格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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