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命题基于这样的分置:纯粹伦理学(理论伦理学)、规范伦理学(实用伦理学或者实践伦理学)。纯粹伦理学是理想的概念的,并不要求直接的现实性,它和规范伦理学关注的问题是不一样的,纯粹伦理学关注终极合理性,规范伦理学关注技术性也即现实的操作性,因而是具体合目的性关注方式,一个行为是否合乎规范伦理,是有条件的,给一个垂死的人注射吗啡和给一个健康的人注射吗啡是不一样的。而纯粹伦理学是没有前提的,它以自己为前提条件,以绝对的善为前提,也以绝对善为对象。纯粹伦理学不直接涉及事实存在(Sosein)的问题,不直接引出实在判断,它是存在论(Sein)的。当然纯粹伦理学也建立判断,但是纯粹伦理学的判断是基于终极的善而不是基于具体的善的观念,因为不从具体的善的方面把握对象,人作为绝对善的体现而不是作为具体的善的体现,这样人就不能放在任何具体的为他的意志中加以判断,不能为一个具体的合目的性所左右。例如,孝道的观念就是这样一个具体的合目的性,指向的是“父母”具体的合用,纯粹伦理学的范围要求在这方面是和规范伦理学是对立的,它反对将人降格为具体合目的的形式,对任何形式的外在于个体自身的目的都是反对的。在实践伦理学的方面:“善与恶本质上只属于自我而不属于世界”;“我是幸福的,或是不幸的,如此而已。我们可以说善恶并不存在。”1,尼采也说过同样的话,“真的,我必须告诉你们永恒的善与恶是不存在的。”2这里存在的是人们对于规范的理解和解释,因而规范伦理学的判断是相对的,没有绝对论的基础。规范伦理学归根结底就是对“我”(“我们”)有利(有害)的判断,从这个角度讲,规范伦理学就是经济学,基于一种利益比较。纯粹伦理学正是在这样的方面构成了对于规范伦理学的分置。纯粹伦理学是对于具体的“我”(利益个体)和具体的“我们”(利益集团)的消解,消解人类内部在利益分置方面的考量。有史以来人类的“我们”(它有各种各样的变体,如种族、国家、阶级……)都是作为利益概念出现的,之所以有“我们”就是因为在“我们”之外有一个“他们”(“它们”),“我们”和“他们”(“它们”)的关系构成了利益冲突:人类与大自然,国家与国家之间,阶级与阶级之间,一个“集体”和另一个“集体”之间……,人类中的“我”的析出也基于此,“我”是一个调整“集体”(“我们”)和“我”的关系的概念,在多数情形之中又总是表现为“我们”对于“我”的压制。而纯粹伦理学就是要消解这样的“我们”、“我”。人类生产力极端低下,人们无法从自然获得足够的生活资料,这时人类才作为一个“类”的“我们”(“集团”)出现在大自然的面前,这样的“我们”体现了人类和自然为敌的基本关系,人和自然无法达成真正的合作,人以压迫自然的方式面对自然,人是作为和自然对立的利益集团而存在的;同时因为生活资料的缺乏,人类内部处于严重的利益冲突之中,因而人类内部也分解为不同的“我们”以固定利益分配模式;“我”的产生也是基于同样的道理,大多数时候是体现整体存在对个体存在(“我们”对“我”)的限制性的概念。这就产生了规范伦理学对于“我”、“我们”的定位。随着生产力的提高,人类有可能做到不是与自然为敌而是与自然和谐共处(人类的利益和“自然的利益”一致),人类内部在利益方面也不再依赖利益集团的分置而维持社会的有机体的生存(事实上利益集团的作用在现代成熟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已经削弱了,这是一个预兆)。纯粹伦理学对规范伦理学的上述“我”、“我们”概念是搁置的。因为这样的概念导致的是对相对善的认识,而纯粹伦理学的中心问题是为绝对善立基。纯粹伦理学要求的是一种对所有主体而言都有效的善,而不是对部分主体而言有效的善,例如,仇杀,杀者的善就是杀,这对于被杀者则是非善,同样死刑也是这样一种相对的善。战争:对侵略国是善(有利),对被侵略国则是非善,反侵略战争则认为对被侵略国是善,对侵略国是非善。这种同一战争,在参与者对方同时具有两种对立的伦理学属性的事实,证明实践伦理学的善是无法在绝对类主体性上得到解释的。纯粹伦理学正是在这里作工作。就此,纯粹伦理学又是一种未来的理想伦理学,而相对讲,规范伦理学则是一种现实的伦理学。纯粹伦理学取消了类的自我中心,集团的自我中心,而取一种“万事万物的自体中心”──这个概念是反人的“类中心”(贵人──以人为贵)以及人的社会学的“集群中心”(贵群──以集团为贵)、生命的中心主义(贵生──以有生命之物为贵)的,它包含了对自然“物”的自体中心的承认(贵物──所有自然存在的尊重)。从人类的方面考量,纯粹伦理学奠基于对人的身体性存在的重新认识。古往今来,几乎一切规范伦理学都包含了一个对人的身心二分法,都在终极的方面可以归结为灵魂中心主义──依靠灵魂的力量来维持伦理的意义:灵魂管理肉体,人的身心割裂在这里不可避免。而理论伦理学则不能奠基与此,相反它是对这一划分的取消,它将自己奠立于原始的身心一体的(身体性根据的)人的基础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