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人权宣言》第四条称:
政治的自由在于不做任何危害他人之事。每个人行使天赋的权利以必须让他人自由行使同样的权利为限。这些限制只能由法律规定。
据说这一条是伏尔泰推崇孔子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而由罗伯斯庇尔写入《法国人权宣言》的[13]。两相比照,二者间仍显出中西文化的差异,孔子强调的是道德义务,而《法国人权宣言》是将其用政治、自由、相互间的权利和法律规定表述出来(类似的表述也见于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即:“人人于行使其权利及自由时仅应受法律所定之限制,且此种限制之唯一目的应在确认及尊重他人之权利与自由并谋符合民主社会中道德、公共秩序及一般福利所需之公允条件”)。
潘恩在评论《法国人权宣言》时说:“头三条是自由的基础”(按,头三条是:“一、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二、一切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天赋的和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是:自由、财产、安全以及反抗压迫。”“三、国民是一切主权之源;任何个人或任何集团都不具有任何不是明确地从国民方面取得的权力”)。他还说:
当国民议会审议《人权宣言》时,一些议员主张,如果公布一项权利宣言,就应当同时公布一项义务宣言。这种看法显然是经过考虑的,毛病仅在于考虑得不够周密。从相互作用来说,权利宣言也就是义务宣言。凡是我作为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另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而拥有并保障这种权利就成为我的义务。[14]
从“头三条是自由的基础”来讲,儒家伦理远没有达到《人权宣言》的思想高度(而且儒家伦理中落后的时代性的内容是与《人权宣言》相违背的),但《人权宣言》写入第四条,构成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又含括了儒家伦理中超越其时代性的普遍道德因素。
儒家有“天下为公”(《礼记·礼运》),“四海之内皆兄弟也”(《论语·颜渊》),“民吾同胞,物吾与也”(《正蒙·乾称》)的思想,这就是对人类的所有的人的关爱,这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1966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公约》等文件一致申说的“人类一家”思想是相一致的。从道德理念上说,儒家认为“天地之性人为贵”(《孝经》),即人是天地间最有价值的;而且,“人人有贵于己者”(《孟子·告子上》),即每个人都有其自身固有的价值(“良贵”);无论孟子的性善论还是荀子的性恶论,都设定了人的本性是生而平等的,故“人皆可以为尧舜”(同上),“涂之人可以为禹”(《荀子·性恶》)。孟子说:“杀一无罪非仁也”(《孟子·尽心上》),“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孟子·公孙丑上》),荀子也说:“行一不义,杀一无辜,而得天下,仁者不为也”(《荀子·王霸》),“天下”是以人民为本,儒家要求统治者虽得天下也不可滥杀无辜、刑虐人民,这是对每一个人的生命价值的肯定。因此,儒家伦理中除了落后的时代性内容外,也包含着“第一代人权”的某些因素。儒家注重家庭伦理,又主张“亲亲,仁民,爱物”,这种集体主义的价值观也可作为西方文化注重个人自由、个人权利的必要补充。《世界人权宣言》中不仅写入了“人类一家”的思想,并且规定“家庭为社会之当然基本团体单位,并应受社会及国家之保护”,这应是东西方文化交融互补的一种体现。
三
儒家的民本思想,在中国近现代的社会转型过程中,经过批判继承,吐故纳新,扬弃其落后的等级尊卑观念,承认人人生而自由平等,具有不可剥夺的公民和政治权利,不仅可以同“第一代人权”的观念相契合,而且更重要的是它与“第二代人权”以及人权观念的进一步发展有着更多的内在一致性。
“第二代人权”主要是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在充分肯定、明确“第一代人权”的各项条款的同时,也写入了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其第22条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