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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的民本与人权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1970-01-01 08:00于哲学网发表

 

总之,先秦儒家的民本思想虽然包含着人民的利益构成君主权力的基础的意思,但并没有赋予人民以监督、节制和罢免君主的权利,而是把这种权利寄托于“天”,这也就是后世君主纷纷以“符命”、“谶纬”、“奉天承运”来建立自己权力的合法性的原因。秦王朝以暴力取得天下,而自谓承受了天的“水德”。汉承秦制,是“居马上得之”,但也以承受了天的“水德”或“土德”自居。当汉武帝“独尊儒术,罢黜百家”时,儒家的“五伦”已渗入法家的因素而成为“三纲”,君主对于臣、民的权力被绝对化、神圣化,尽管董仲舒仍有“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和“屈君以伸天”(《春秋繁露·玉杯》)用“天人相与之际”来儆戒人君的思想。在“三纲”的原则下,君、臣、民的关系是:“君者出令者也,臣者行君之令而致之民者也,民者出粟米麻丝、作器皿、通货财以事其上者也。”(《韩昌黎集·原道》)显然,在君主集权的体制下,人民是没有“公民和政治权利”可言的。

《美国独立宣言》称:

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如果遇到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变成是损害这些目的的,那末,人民就有权利来改变它或废除它。

曾经参加美国独立战争并且参与《法国人权宣言》起草的启蒙思想家潘恩(Thomas Peine, 1737-1809)指出,各种政府由之产生并据以建立的根源可以归结为三大类:“第一,迷信。第二,权力。第三,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类的共同权利。”“第一种是受僧侣控制的政府。第二种是征服者的政府。第三种是理性的政府。”“这样,我们就很容易发现,政府不是出自人民之中,就是凌驾于人民之上。”[3]就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构成公民权利的基础而言,潘恩说:“[政府的]主权作为一种权利只能属于人民,而不属于任何个人;一国的国民任何时候都具有一种不可剥夺的固有权利去废除任何一种他们认为不合适的政府,并建立一个符合他们的利益、意愿和幸福的政府。”[4]

与以上思想相对照,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为了保障人民的利益,“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的意思。就孟子所说“[天]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是天受之;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是民受之也;天与之,人与之”(《孟子·万章上》)而言,甚至可以说儒家的民本思想中部分地包含了“政府的正当权利,系得自被统治者的同意”的意思。然而,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并没有真正设定人民的天赋权利、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它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儒家所设想的政府,是根源于“社会的共同利益”,而不是根源于“人类的共同权利”,而秦以后的历代王朝虽然仍挂着“天命”和“民本”的招牌,但实际上如潘恩所说,是“建立在暴力之上,将利剑冒称王笏……为了利用每一种有利于自己的手段,他们把欺骗和暴力相结合,建立了一个他们称之为神权的偶像”[5]

孙中山先生曾把美国总统林肯所谓“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 by the people, for the people”译作“民有、民治、民享”,他说:“要必能治才能享,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6]我认为儒家的民本思想中包含了民有、民享的意思,但惟独没有民治,而中国封建社会的实际情况却也正如孙中山所说“不能治焉不能享,所谓民有总是假的”。“人权”的观念中既有民有、民享,又有民治。五四新文化运动时期,陈独秀提出:“国人而欲脱蒙昧时代,羞为浅化之民也,则急起直追,当以科学与人权并重。”[7]这对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现代转型来说,是具有深远、重大意义的。



儒家的民本与“第一代人权”的关系,除了从政治制度上进行探讨外,还应该从社会伦理的方面进行分析。就此而言,儒家伦理与西方的人权不仅有着时代的差异,而且也表现出中西文化各自不同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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