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补充的是,知识的民主代替不了政治民主。前者是后者的认识论前提,“公民有知的权利”;政治民主还需要“程序正义”作为其道德前提。
(2)交往的自由
与“民主”一样,“自由”也是一个,甚至是一个更广泛的外延性概念(而非“建构性概念”)。这里所说的,仅仅是“交往的自由”。即便是“交往(communication)”这样一个概念,用于此处也还是过于宽泛。对这个语词的更严格的界定,似乎应当是“交流”或“通讯”。总之,互联网提供了比以往的交流方式广阔得多的对话界面。以电子邮件为例,如西蒙(Herbert Simon,计算机科学,政治学,心理学,和经济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曾经注意到的那样:电子邮件比电话更灵活,后者要求受话人必须在场,而前者则允许受话人在任何时候接收信息并决定是否回复。电子邮件的这一性质导致了对客户问题的分层次答复方式,例如各个网站都要准备的“FAQ(经常被问到的问题)”解答,以及更深入一步的专业问题解答,其次是通过电话直接与工程师对话解决问题(这是“微软”目前采用的客户服务程序),最后,如“Dell”和“Cisco”那样,通过“常驻客户工程师(on-site staff)”解决客户的技术问题。在这样一个广泛和多层次的社会交往过程中,电子邮件提供的是较浅层次但非常广泛的交流面,它的灵活性在于,一旦建立了交流,对话双方随时可以进入更深层次的合作。电子邮件的这一特征刚好迎合了最近兴起的“mass customization(大规模地针对每一个客户的需要而提供服务)”企业战略的需要。最近上市的“KANA”股票,专营自动处理电子邮件的软件,股价在一个多星期内从25美元升至78美元。
互联网提供了实现更广泛的交往自由的技术手段,但是与“知识的民主”一样,从技术手段里面不会自动生长出现实的交往自由。交往的自由需要道德条件---参与交往的人们相互之间对基本权利的尊重。哈贝玛斯认为这样的道德规范往往可以通过交往过程自发形成,他称之为“交往伦理”(Jurgen Habermas,,MIT Press 1992)。而基于交往过程人们所获得的理性被哈贝玛斯称为“交往理性”,也就是我所说过的“对话的逻各斯”。事实上,我们不妨声称:有什么样的道德条件,就有什么样的社会交往。在极端情形下,互联网完全可以沦为独裁者操纵社会的手段。
(3)开放性的理解
如上所述,我是在康德的“Verstand”意义上使用“理解”这个语词的,因此这里说的“开放性的理解”其实就是开放性的认知方式。
最早论证人类认知方式里面所包含着的悟性因素的哲学家是叔本华(<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他以人眼的辨识过程为例子说明了所谓“格式塔(Gestalt)”认知方式的普遍意义。不仅眼睛,我们的每一种感官都需要借助我们已经建立了的世界诸种事物之间的理性联系(合理性)才能够辨认出所面对着的具体事物的属类。能够说出一项事物的“名”,已经意味着一种理解和由这种理解力所获得的对此一事物的“权力”。从“文字的权力”发展到今天“知识的权力”(knowledge is power)以及掩盖着普遍的“权力意志”的“求知的意志”,只是源于希腊的西方认知传统的逻辑结果罢了。不论如何,在西方思想传统里,作为认知的“理解”包含了双重的意义:(1)知识的合理性,用康德的语言,就是“理性为自然立法”。而这一“理性”是指“纯粹理性”,或者“先验理性”。我们知道许多非西方思想传统里面的“知识”,例如中国传统的知识,不会要求这样一种合理性。这个论题涉及知识的“合法性(legitimacy)”,即知识的真确性的判断基础。在中国传统里面,这一合法性建立在历史叙事(经验)的权威性(正统性)基础上;(2)知识所意味着的权力,也就是培根说的:“知识就是力量”。以“力”为基本动机的认知过程总不可避免地包含着对被认识事物的“控制”,“改造”,“奴役”。这和东方传统的“寓诸庸于不用”的倾向完全不同。这一西方意义上的“知识”总迟早要转化为它的反面---知识的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