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是又有人说,“《泰》之八”是指所得《泰》卦初爻、二爻、三爻以“九”变“八”,四爻、五爻和上爻不变,仍为“八”,故称之谓“《泰》之八”。如按此说,那么,根据《左传》《国语》中以《周易》占事的通例,此卦应称做“《泰》之《坤》”才对,又何以称“《泰》之八”呢?
种种不通之处,很难自圆其说。
在此情况下,于是又有说此卦当初恐怕是“《泰》之《剥》”音讹在而成“《泰》之八”。然而筮例中既有“《艮》之八”“贞《屯》悔《豫》皆八”,可证当初并非音讹而误。
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董因引“小往大来”以解占,“小往大来”是《周易》《泰》卦卦辞,这就可以毫无疑义的断定此卦是以《周易》解占,而不是用《连山》《归藏》之类筮书,因而也就驳倒了筮数“八”的卦例仅限以《连山》《归藏》占筮的说法。
通过以上三个筮数“八”的卦例,可以看出:古人对于《左传》《国语》筮例子中的这几个“八”字,虽然绞尽脑汁也难得其解,这就不能不使我们面临这样一个带根本性的问题:《周易》筮数中“九”“六”变,“七”“八”不变的原则,是否是《春秋》时代人们以《周易》占筮的原则?或是还有别的什么原则?只因这些原则后来亡佚失传,以致后人无法用“九”“六”变,“七”“八”不变的方法,对这些筮例中的“八”作出正确解释?
以上只是笔者的一种猜想,总之,关于这个问题,实有重新探讨的必要。
《左传·僖公十五年》:“秦伯伐晋,卜徒父筮之:‘吉,涉河,侯车败。’诘之,对曰‘乃大吉也,三败必获严明君,其卦遇《蛊》曰:“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夫狐蛊,必其君也。蛊之贞,风也。其悔,山也。岁云秋矣,我落其实而取其材,所以克也,实落材亡,不败何待!’……”
在解这一卦时,卜徒父可能是观象出辞:初爻至四爻为大坎,坎为河,二至四爻互卦为兑,兑为毁折,三爻到五爻互卦为震,震为车,因此,从卦象分析来看有坎水使震车毁折象,故卜徒父说“涉河,侯车败”,秦穆公问他这话怎么讲,卜徒父回答:“是大吉之卦,三败之后必获晋君。”所得的卦为《蛊》卦,卦中说“千乘三去三去之余,获其雄狐”(这段文字《周易》中没有,或出自《连山》《归藏》抑《大次杂易》等其它筮书)。“三去”即“三驱”的意思,古“去”“驱”字通用。《比》卦卦辞有“王用三驱”即其证。然而清人顾炎武认为“去”字在此作“除”字在此作“除”字讲,即于一千乘中,每次除去三百三十三,三次去九百九十九,这样还余一乘棗此为另一说,然此解稍觉牵强,备考可矣。
卜徒父进一步分析卦象说:狐蛊必定象征晋君,《蛊》卦的内卦是巽,巽为风,外卦是艮,艮为山(古人以内卦代表筮者,以外卦代表对方)现在是秋天了,正是以我方秋风海外侨胞落花流水对方山木之果,进而伐取其材的时候,所以我方一定会胜利。山木果实落花流水了,树木本身也被子砍伐了,那能不败!
这一卦溉有变爻,卜徒父解此卦先引卦辞,后释卦象,并以卦象反证于卦辞,以此推断事情的吉凶。
《左传·成公十六年》:“晋升楚遇于鄢陵……公筮之,史曰:‘吉。其卦遇《复》,曰:“南国嘁,射其元王,中厥目。”国嘁王伤,不败何待!公从之。”
晋楚鄢陵之战前夕,晋侯占了一卦,史官说:“吉。这一卦是《复》卦,卦辞说:‘南国嘁,射其元王,中厥目。’”嘁,紧迫之貌。杜预注曰:“复,阳长之卦,阳气起子,南行推阴,故曰‘南国嘁’也”。杜文用“南行推阴”,可证杜预亦有解“嘁”为紧迫之意。这段卦辞的意思是,对方国家的处境穷困紧迫,而王又被射中了眼,国势艰险,王亦受伤,对方那有不败的道理!
这一卦也是没有变爻,史官引卦辞以解所占事情的吉凶,没有谈及卦象。这段卦辞《周易》中也没有,可能出自当时流传的《连山》《归藏》或其它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