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文行至此可作结语。本文所论,为汉武帝一朝政策之儒表法里,然归其原因,实天时、地利、人和三者之使然。所谓天时者,盖盛世之黄老无为不足用,儒术之应运而生也;所谓地利,盖汉武帝世功臣、外戚、诸侯均已扫平,国内无大患也;所谓人和,盖大有为之君臣,协大有为之人民,共同奋发也。其结果,于内仍承秦之政,仅加以儒术饰以太平;然于外则驰马塞北,封狼居胥,奠我华夏民族两千年之神威也。论及此,则儒表法里,亦不宜厚非也。
检《汉书·元帝纪》云:
帝柔仁好儒。见宣帝所用文法吏,以刑名绳下。尝侍燕,从容言:“陛下持刑大深,宜用儒生。”宣帝作色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40]
宣帝所谓之汉家自有之制度,不知可否断定为儒表法里,还望就教于当世之贤达。
致谢
笔者论史,当盛谢者有二先生。先者钱穆先生,虽已作古然不妨与之神交,拜读其书折服其论,后学追友圣贤之心,还期九泉之下钱师之认可。再者邓师子美,道德文章言传身教,晚生受益匪浅,提携之恩更非只言片语可表感激者于万一。已受钱公再传东林之浩然,期闻邓师重演国专之幽香,无奈之旁客有如晚生者,于此一并感谢。
注释:
[1]《汉书·武帝本纪》
[2]《秦汉史》,钱穆著,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88页。
[3]《史记·平准书》
[4]后世史家对文景之治鲜有非议者,然应劭《风俗通义》言:成帝尝问刘向以世俗传道文帝之事,而向皆以为不然……向曰“文帝节俭约身,以率先天下,忍容言者,含咽臣子之短,以亦通人难及,似出于孝宣皇帝,如其聪明远识,不忘数十年事,制持万机,天资治理之材,恐不及孝宣皇帝。”(语载《秦汉史》吕思勉著,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一版,第72-73页),然余以为刘向之言,更多为阿谀之言,中兴之宣帝世,较文景之治,则远逊矣,史籍昭明,勿需多论。
[5]王鸣盛《十七史商榷》
[6]《汉代思想史》金春峰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2版,第50页。在书中,金氏进一步认为,汉初黄老思想,主张清静无为,对秦代的严刑酷律来说,似乎确是一百八十度的大转变,但是,它的实质仍然是严酷而毫不放松控制与镇压的“法治”,它纠正与改变的是秦代对法治的滥用,而其法治的精神与立场,则没有改变。(同上)钱穆先生也同样认为,汉初之规模法度,虽全袭秦制,而政令施行之疏密缓急,则适若处于相反之两极焉。语见《秦汉史》,钱穆著,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4页。
[7]《资治通鉴》卷十七汉纪九
[8]同上
[9]关于汉武帝世儒学之兴为风气之使然,此点,钱穆与吕思勉两先生虽然于具体细节上有分歧,然都在大体上肯定此点。钱穆认为除风气之外,汉武帝太子时师傅王臧对汉武帝很强的言传身教,不容忽视,见钱穆著《秦汉史》第100-101页。而吕思勉则认为非一两人功使然。见吕著《秦汉史》第88-89页。要之儒学之兴为风气使然,此点,二者均无异议。
[10]《国学概论》,钱穆著,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7-88页。
[11]董生对策,《汉书·武帝纪》载于元光元年五日。司马温公著《资治通鉴》,载此事于武帝建元元年,其所著之《通鉴考异》详论其所以然,但并不为后世史家所公认。吕著《秦汉史》则是《汉书》而非《通鉴》,语见吕著《秦汉史》第88页。然钱穆则另提及四论据是《通鉴》而非《汉书》,钱穆著《秦汉史》,第88-89页,此一时间问题,因关系汉武帝世作用者巨大,从一般思想史逻辑来讲,笔者认为《资治通鉴》较《汉书·武帝纪》更为可信,固在此说明所用《通鉴》之依据。
[12]《资治通鉴》卷十七汉纪九
[13]《史记·秦始皇本纪第六》
[14]典籍损失,几无一代无之,隋牛弘著《五厄论》以推究之,语见《隋书·牛弘传》。秦皇焚书,即典籍所遭之第一厄。典籍之遭厄,学术文化亦随之,故谓秦火为学术文化一厄,可也。
[15]李斯之“以吏为师”,盖古者政教合一,学术出于官司耳。清章学诚于《文史通义》之中极称其法,以谓合乎三代旧典,被钱穆讥之以“得其事而未得其理者也”。语见《国学概论》第67页,余引以“以吏为师”,不全是以吏为师道之意,更有以吏治天下之意也。在此加以说明,以佐儒表法里之证。然清王夫之以“项梁有栎阳逮,蕲狱掾曹咎书抵司马欣而事得免”(语见王夫之《通鉴论·卷一·二世·六》),怀疑秦之法治,然王氏不知秦时为法治之初创,有些许例外不足为奇。到明清之时“与胥吏共治天下”,可谓法治之定型也,然仍有徇情枉法之吏大量存在。然则法治思想则一以贯之,毛泽东所谓“千载犹行秦法政”,非谬也。然王氏之“法愈密,吏权愈重”(同上王书),证之以汉之酷吏,则足以佐余之儒表法里之证。
[16]《资治通鉴》卷十七汉纪九
[17]《汉书·儒林传赞》
[18]同注释2第92页。
[19]王应麟《国学纪闻》,转引《国学概论》第103页。
[20]同注释2第94-96页。
[21]在此言汉代学者利禄之争,只是一大概耳。其中之优秀分子,固不乏矣。至后汉而学者之清流,亦足以转一时之风气,影响实际之政治,并延续自今,则汉代之博士与博士弟子,亦非可全盘否定也。
[22]《汉书·董仲舒传》
[23]《汉书·儒林传》
[24]王充《论衡》,转引自钱穆《国学概论》第90-91页
[25]马端临《文献通考》,转引自钱穆《国学概论》第90-91页
[26]《汉书·汲黯传》
[27]《史记·儒林传》
[28]《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29]汲黯责公孙弘布被为诈(见《汉书·汲黯传》)。王夫之言黯不责其大而责其小(语见《读通鉴论·卷三·武帝·一二》。王氏所指“小”者,当为其“布被为诈”;王氏之所谓“大”者,推之当为阿谀取宠也。据此则知王氏之一针见血也。
[30]《十批判书》郭沫若著,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185页。
[31]《汉代思想史》金春峰著,第100页。
[32]《中国思想史论(上)》,李泽厚著,安徽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39页。
[33]同注释10第92-94页。
[34]董生、公孙二人,若论学术,后不如前;若论为官,则前不如后也。而正因为董生之学术较公孙为胜,其为儒更醇,因此虽对策第一,仍难重用于汉武帝;较董生,公孙之儒学精义远逊矣,而其“司文法吏事,缘饰以儒术”,得以布衣拜相封侯,位及终身也。然亦不可谓董生、公孙二人之儒术无一可取之处,徐复观认为“(董仲舒)所代表的儒家思想,为政治提供了道德的最高依据,而在观念上也已突破了专制政治……,以致能缓和专制政治而不能解决专制政治”。(语见《中国思想史论集》,徐复观著,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293页。
[35]《史记·酷吏列传》
[36]《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37]文帝世废肉刑,因缇萦请代父受刑而致(语见《通鉴》卷十五汉纪七,文帝前元十三年,然其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故有景帝世再减刑之事(语见《通鉴》卷十五汉纪七,景帝前元年条〉,其间虽有反复,然要之减刑之宗旨与趋势不变。然汉武帝元光五年张汤改刑律之举,则一转文景之轻刑之政策也。
[38]《资治通鉴》卷十八汉纪十
[39]同注释2第163-198页。
[40]《汉书·元帝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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