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人在婆家拥有的生养死祭权,按伦理责任制,所依靠的层次也应是:有夫靠夫,无夫靠子,若夫亡无子,只有靠族——只要她守节不改嫁,婆家乃至宗族就得给她养老送终。许多遗嘱、家规、族训都有诸如“无财产无子女而自愿守节者,应赡之终身,敬礼有加,无俾失所”⑦的“恤孤寡”条款。其份额主要是“妇承夫分”——视其夫族的社会地位及其夫在家族中的身份与地位而定。若在权贵家族,自然不成问题,如《红楼梦》中的贾母与李纨。若在平民家族,便问题多多。如果矢志守节,就只能依靠有限的“夫份”育子养老,而无权将其私自典卖。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继母将养老田遗嘱与亲生女”一案,官府判定:“叶氏五十七硕谷田,……以为养老之资则可,私自典卖固不可,随嫁亦不可,遗嘱与女亦不可。”[7](P141)一旦改嫁,更是“朝嫁则暮义绝”,除非故夫立有遗嘱,否则绝不允许她们带走前夫的家产。一些较富足而又仁至义尽的大家族或宗族,若视媳如女,还会象征性地给些嫁资,如“夫死无赀乏嗣意欲嫁人,宜援范氏庄,由族中善为资遣……设故夫遗有财产,当公议立嗣授之,或充作合族及地方公益之用。临时以多数取决并得酌提赀财之一部分及衣饰器具与再醮之妇,本夫若有亲笔遗嘱,则照遗嘱办理”(潘廷燮,等:《歙县迁苏潘氏家谱·治家规约》)。而一般家庭或家族,只能扫地出门。只有当夫族无人可靠又无立嗣之人时,国家法律才允许寡妇自立遗嘱,带产依养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如“寡妇以夫家财产遗嘱者,虽所许,但户令曰:诸财产无承分人,愿遗嘱与内外缌麻以上亲者,听自陈”[7](P141-142)。这不过是允许将其生养死祭权,连同“承夫分”的共有财产,扩大至姻族双方五服以外的宗族,却绝不允许超出夫妻双方血缘群体范围。她死之后,这份财产不是以各种形式化为所依之族的共产,便是收归国有。如果从族外招接脚夫养老,若在“户绝”之列,其承份大体与户绝在室女同,按宋朝的“户令:……前夫田宅经官籍记讫,权给,计直不得过五千贯,其妇人愿归后夫家及身死者,方依户绝法”[7](P273)。
综上所述,古代妇女的生存权是血缘与拟血缘群体共有制赋予她们的权力,受伦理道德习俗规范及国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不以任何个人的意志为转移。对由父族或夫族供其“养身”的财产,她们只有终生受益权,无个体私有权,只能在各级父家长权的统一管理与保障下使用。
父权制下的协理权
在以男耕女织为经济基础的古代社会中,从家到国,一向男主外,女主内,既要分工明确、职责分明,又要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协理权便是女性们为“隆家人之道”及安邦治国理应承担的义务与职责。主要可分为:女儿的“助父理家权”、媳妇的“相夫教子权”及婆婆的“协祖御媳权”。三权实际行使的范围大小与程度深浅,同样由她们所在之家的社会地位及每个人在家中的实际地位决定。
首先是“助父理家权”。
在“三助”权中“助父理家权”相对较弱,是“相夫教子权”与“协祖御媳权”的见习或辅助权力。这主要是因为女生外向,她们迟早是婆家的人——“世俗女子在室,自处以客,而母亦客之”[13](P347)。故其在父家的责任最少、地位最低,人微言轻,既无母亲的主内权,也无兄弟的袭位权,通常也轮不上她们赡养父母。但她们虽然大都“在家孝父母日短”,却也拥有着相当重要的助父理家权,具体职责则是“助母主内”,并见习出嫁后为媳为婆的种种技艺与礼仪。从“长姐如母”的俗语,到《小姑贤》之类的戏曲,都充分说明女儿未嫁前对家族做出的贡献。按理说,如同男子的移孝作忠,她们出嫁后则是移“孝”为“敬”——“出嫁后敬公婆日长”。自古忠孝难两全,只要她们在婆家不“增父母之羞”,不“益中外之累”(《后汉书·列女传》),不被休回娘家,就是对父母最大的孝顺了。但受礼教的教化及风俗习惯的影响,特别是受实际利益的趋动与制约,使得她们出嫁后仍不得不继续尽助父之责。一方面,娘家的势力直接决定着她们在夫家的实际地位——“富家女易嫁,早嫁轻其夫;贫家女难嫁,晚嫁孝其姑”(白居易:《贫家女》)。凡渴望或能够以娘家为后盾者,也无不以襄助父族为己任,并不断维护、巩固以至扩大自己大后方的实力。另一方面,她们也深知单凭个人之力回报父族,毕竟势单力弱,只有通过孝敬公婆,才能得到夫家对娘家更多的支持与赞助。因此,襄助父族理应是她们终生应尽的义务与职责。
进而言之,父族对她们的投资越大,意味着她们的回报的责任就越重。对父族而言,凡是想借助女儿的婚姻,拉帮结势、光宗耀祖、改换门庭的家庭,无不加强对女儿的教化并辅以厚嫁。宋代大兴“榜下捉婿”[14]及相应的厚嫁之风,看似是女儿们的身价见涨,实为中举女婿们的价位提升。富贵权势之家将女儿培育成大家闺秀或小家碧玉,既是出于对她们的怜爱和负责,更是为了满足门当户对式婚姻投资的需求。天下父母嫁女的最高的理想当然莫过于攀龙附凤——“一朝选在君王侧……六宫粉黛无颜色……姊妹兄弟皆列土,可怜光彩生门户。遂令天下父母心,不重生男重生女”(白居易:《长恨歌》)。纵观古今,靠女儿“一人得道、一家鸡犬升天”的家族也不是少数。对女儿们来说,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那些享尽荣华富贵的公主们,生来便只能做皇权之下乃至国家之间政治婚姻的棋子或使者;那些大家闺秀与小家碧玉们,也不得不随夫周旋于官场或名利场中,苦心经营着她们的“闱内外交”。反到是那些净身出嫁的贫家女,无论是对娘家应尽的责任义务,还是娘家对她们回报的期望值都相对有限,不过是“养女一口气,一床盖被一场祭”罢了。如果从小被卖为奴婢或童养媳,便已为“舍枝保干”做出了牺牲,即使夫家兴隆了,断了娘家路也在情理之中,如能回报娘家,便是份外的孝女了。
其次是“相夫教子权”。
“男无妻,家无主”,做了媳妇首先拥有了在小家庭中主内的权力。相夫也是她们“熬成婆”的第一步。俗话说:“嫁官官娘子,嫁贼贼娘子。”夫之家业不同,其所“相”者亦不同,“主内”与“辅外”范围与内涵更是大相径庭。“贤妃助国君之政,哲妇隆家人之道”(《汉书·列女传》)。贵为皇后,必须母仪天下——内主六宫之政,外助夫协理万邦;身为官娘子,则应内应免丈夫后顾之忧,外应分丈夫为官之愁。非衙门阶级的妻子们,虽无政治权势可助,但有生存利益需求——“男人是挣钱的耙子,女人是存钱的匣子”;“请坏长工一年穷,讨坏老婆一世穷”。在众多的家庭小王国中,同样是“家有贤妻,如国有良相”。古往今来,无论治国还是齐家,从来都离不开她们的内助之功。商代有汤妃有新化训内外——“统领九嫔,后宫有序,咸无妒媢逆理之人,卒至王功(《列女传·汤妃有新》);周代有周南之妻匡夫成器——“恐其(夫)懈于王事”,劝夫曰:“国家多难,惟勉强之,无有谴怒,遗父母忧”(《列女传·周南之妻》);近代有贤良女灯下劝夫——“指望你功名成就与祖增光”。[15](P291)尽管不同阶层的“内”与“外”、“辅”与“主”之间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与调节度,但根本的主、辅之位不容颠倒,否则即为“牝鸡司晨”。特别是在关系着国家命运的王族或皇族中,诸如妇好、长孙皇后、马皇后之类,皆为辅政楷模;而像武则天、吕后、慈禧之属,则属女主干政。后代对她们的祭祀与追忆,也大都“男女合体,夫妻共享”——娥皇女英自当名垂青史;秦桧之妻只能遗臭万年。
官民家族媳妇们的主内权自然包括家业家产的监管与协理权。凡是涉及如买卖田产、造房筑室、分家立嗣等家庭大事,不仅要同她们商议,许多契约上还需夫妇共同签押。通常都是夫妻协商,家长拍板,再由主外的丈夫落实施行。水大漫不过桥,媳妇们的监管与协理权通常不能超过丈夫们的管理权,否则,即为“牝鸡司晨”。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即使是她们自己挣来的私房钱,其性质也不是她们的“更加私人的、纯粹的个人财产”⑧,而是为保障她们主内权以及自保的、由她们掌管的家庭共有生存资料。因此,一方面,哪怕丈夫出去借钱,只要他还有能力养家,就不能动用她们的私房钱。但另一方面,“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果真嫁了个扶不起的阿斗或毫无心肝的“腌臜汉”,不仅私房钱不保,自己都难免被卖身为奴。
自古以孝治天下,“教子权”即为中国式的母权,其权力远远大于“相夫权”。如果说相夫是为了确保丈夫家业有成,那么,教子则是确保夫族家业有继以及自身老有所依。中国女人为媳时尚要“教妇初来”——还有一个被夫婿教化的异质家文化的再学习过程;为母后便要“教儿婴孩”——承担起作为内当家应尽的教子成立、督其理家的职责。虽说“子不教,父之过”,但由于父亲多忙于主外,养育子女的具体职责,多由母亲承担。启母涂山便是典范,她“独明教训,而致其化焉。及启长,化其德而从其教,卒致令名”(《列女传·启母涂山》)。传统的中国母亲往往是父亲与孩子们的中介,她们将其夫主外及自己主内的经验教训,通过日常生活的言传身教灌输给儿女,儿子当然是教育的重点。故夫之家业能否兴继,半视母教是否成功。汉代刘向就曾感叹曰:“三姑之德,亦甚大矣!”(《列女传·周氏三母》)当代美国的伊沛霞更由衷地赞赏:“中国的家庭体系鼓励女人经心、慈爱地养育子女。”[16](P165)母以子贵,也多得益于母亲的教子有方。主外权“夫亡子承”的继替,并不妨碍她们升格为主内的“皇太后”,继父位的儿子往往也只能唯母命是从。多少身居高位的儿子,仍需听从母亲的教诲乃至杖责。如“王大司马母魏夫人,性甚严正,王……为三千人将,年逾四十,少不如意,犹棰挞之,故能成其勋业”(《颜氏家训·教子》)。再如“尧咨……为荆南太守”,在职期间只知善射而未行仁政,母“因击以杖,金鱼坠地”(《吕新吾闺范·母道·严母》)。便是贵为天子的皇帝,也不敢轻视太后或太皇太后的“懿旨”。
最后则为“协祖御媳权”。
“协祖御媳权”是“相夫教子权”的必然延伸与集大成。在主内系统中,“多年媳妇熬成婆”意味着由小家庭内助升任大家庭(族)总管,具有了发号施令、统御内闱、养尊处优的权力。特别是在其夫位缺失或缺位的情况下,受“夫死从子”规条以及母子连心情感的制约,母亲对继承父业的主外儿子们的干涉毕竟有限,但在以“孝道”为核心的祖权保障下,她们对儿媳的统御却是无可争议的。御媳的实质则是将闱内的职责贯彻到底,通过御媳,传承相夫教子之道,以延祖宗基业。在现实生活中,无论良恶,婆婆们依仗的都是祖权。良恶婆婆的差异不过犹如明君与昏君,前者是对祖训的自觉遵守及身体力行;而后者则肆意滥用、胡作非为。因此,上乘的婆权是建立在尊崇祖训、内修德行,以及良好的相夫教子基础上的。先有夫妇齐心、母子合力,为婆后,才会像林语堂说的,成为“家庭中至高无上之主脑,……阖家至高无上的荣誉人物,受尽恭顺与礼教的待遇”[17](P131)。如《红楼梦》中的“老祖宗”贾母,看似养尊处优,实则大权在握,为阖府掌舵之人。从宝玉挨打到凤姐闹事,从贾赦纳妾到家产被抄,每逢关键时刻,无不由“老祖宗”拍板定夺。倘若背离祖训、不修妇德、相夫无道、教子无方或坐享其成,固然也能论资排辈地当上婆婆,但多半只能是下乘的大施淫威、仗势欺人、横行霸道的恶婆婆。如汉朝姜诗之母,因好饮江水,便让儿媳常“去舍六七里……泝流而汲。后值风,不时得还,母渴”,其子姜诗便“责而遣之”。复因“嗜鱼鲙,又不能独食,夫妇常力作供鲙,呼邻母共之”。(《后汉书·列女传》)她的所作所为,固然成全了儿媳孝妇的美名,却落得儿子“远汲溺死”的结局。当然,纵观历史,贤德如周室三母的婆婆以及自私如虞舜之母的婆婆固然都是少数,占绝大多数的,还是那些处于两极之间,辛勤操劳、默默无闻,即无大善也无大恶的婆婆们。她们以其勤苦劳作的一生,支撑起千古家国的半壁江山,理应受到子孙们的祭祀与怀念。
综上所述,古代妇女的协理权是中国父家长管理权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无论是修身、齐家、治国还是平天下,都离不开“男主外、女主内”的相互契合。协理绝不是被动的服从,而是随动式的配合乃至必要时的匡正。
祖权制下的代管权
中国的父权实质为祖权,即“集正统权、产权及族权为一体的父家长集权”[5]。当父权缺失尤其是缺位时,主内的女性们便不得不代父、代夫行使祖权,内外兼顾地承担起传承宗祧、管理家业以至治理天下的重任。家国同构,几千年来,不仅皇权范畴不乏女主执政;父权领域亦多内助当家。但无论是女主执政还是内助当家,她们本身都没有袭位权,只有代管权。这种中国式的“谁说女子不如男”,绝对不同于西方式的男女平等或女权主义。它不是建立在西方个体本位基础上的个性解放、男女平权,而是建立在中国伦理本位基础上女代男职,共行祖权。换言之,在这样的家文化土壤中,根本结不出西方式争取独立自由的女权的果实。对祖权而言,女代男职一方面无疑是其统治的无奈与悲哀,就像伊沛霞说的:“女人真的得到或可以控制财产时,那终究是一种缺憾,因为没有合适的男继承人。”[16](P91)但另一方面,却又不能不说是家业传承的福祉,毕竟家国的传承,并未因缺少合适的男嗣而中断。而代理者的主要职责不仅是代管,还必须积极培养或寻觅称职的父家长接班人,否则就会遭到牝鸡司晨的抨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