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女性在家从父、既嫁从夫、夫亡从子的“三从”绝不是被动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中国女性特有的共有制度下的生存权、父权制下的协理权和祖权制下的代管权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这几种权利是建立在自给自足小农经济基础之上血缘拟血缘共有制的产物,主要靠人治加以维护。由于维护的成效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所以,历代执法者不敢掉以轻心,往往是依照传统习俗和范例来灵活处理。
关 键 词:古代女性;生存权;协理权;代管权
中国社会乃是一个伦理本位的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社会[1],从家庭到社稷皆由各级父家长统一管理支配。[2]男人固守着祖权之根,女人则穿梭往来于姻族之间,由此形成她们独特的社会地位、角色转换及其相应的权力形态——生存权、协理权与代理权。所谓“三从”,绝不是被动的、坐享其成的“三靠”,而是随动的、通过配合、协理父家长权来保障自己的生存权的“三助”,以及在父家长缺失或缺位时①,代理其权的“三代”。在中国式女权中,“婆权”[3]是最高权力,媳权次之,女儿权则是二者的见习与辅助。它们虽然从属于父、夫、子三权,但同样受族权与皇权的保护与制约。[4]
共有制下的生存权
生存权是血缘拟血缘群体共有制下的“天赋人权”。无论在娘家还是婆家,女性都享有这一权利②,但个人实际能够享受到的份额,则会因共有制群体的政治、经济条件和个人条件——地位、能力及贡献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首先,是女儿在娘家的生存权。主要体现为在室女的嫁妆权、出嫁女的助养权和归宗女的供养权。
1.在室女的嫁妆权。
自古“儿承业,女受财”。“业”是以袭位权为核心的父家长管理权及相应的生存资料,只能由诸子均分。[5]“财”是作为父母的骨肉,女儿们有权获得的与父族权势与家财相称的婚嫁份额。“男养家,女养身”,“业”与“财”所意味的份额比例自然相差悬殊。嫁妆有无与薄厚也各异。锦衣玉食、越制厚嫁者有之;贫不能养、买女为妾者亦有之。然绝大多数稍有资产之家,多会遵循共有均平原则,参照儿子的聘财,按一定比例量力而为。正如宋代袁采所说:“嫁女须随家力,不可勉强。然或财产宽余,亦不可视为他人,不以分给。”[6](P175)由于家、族、国一体,若父子兄弟推诿或无法承担这一职责,必会累及宗族与国家。因此,一方面,无论宗族还是国家,都有责任与权力干涉他们不尽其职的行为;另一方面,宗族与国家也不得不承担起保护在室女嫁妆权的职责。③
汉唐之际,由于国家政权对世家大族、门阀士族、地方豪族的依赖大于控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涉及承担的责任都相对较少,保护在室女嫁妆权的责任多由各级血缘群体承担。自宋明以后,随着大官僚宗族兴起及宗族平民化,国家对宗族的管理功能的增强,相关法律规条日渐增多,保护在室女嫁妆权责任也相应增强。如宋朝石辉兄妹,因父亡,供养妹妹的职责自然落到其兄身上。但由于石辉不负责任,其叔只好“念其姪女失怙,且贫无奁具,批付孟城田地,令姪石辉求售,为营办之资”。谁知石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这种不义之举,自然为天理国法所不容。官府最后判定:“石辉之罪,不可胜诛,决竹箅二十,引监日呈纳上项价钱,交付刘七,赎回田产付廖万英(石辉妹婿),契仍寄库。”[7](P184-185)在父母遗嘱中,多有标拨给女儿嫁资奁产的专项条款,并明确规定如他人动用,准许报官,以不孝论。
由于嫁妆的性质既是父族为出嫁女提供的生存资料,更是“合两姓之好”的投资,因此,其数量多寡或有无,除受血缘、亲情、责任等因素制约外,主要还是受经济利益的制约,随姻亲双方权力与财富交换的供求关系上下浮动。所谓“上等人赔钱嫁女,中等人养女嫁女,下等人赚钱嫁女”。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不仅是因为她陪嫁多,更因为她爹的权势最大;上、中等家族赔钱嫁女,做的也不是赔本的买卖,结亲如结义,多门亲戚多条路。在门当户对的婚姻规则中,哪个豪门富家女不是家族联盟的棋子?何况“今世固有生男不得力,而依托女家,及身后葬祭,皆由女子者,岂可谓生女之不如男也?”[6](P175)《名公书判案清明集》中就有“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的实例。[7](P126)因此,哪怕是再嫁的女儿,只要有利可图,也得陪嫁照送。卓文君的爹就是在其昆弟诸公劝说下,意识到:“长卿……虽贫,其人才足依也,且又令客”,才不得不再次“分与文君僮百人,钱百万,及其嫁时衣被财物”的。(《史记·司马相如传》)对贫家女来说,她们本身就是父家的一笔财富或兄弟们换亲的资本,不仅无嫁妆可言,自己也只能“舍枝保根”地为娘家做出牺牲。
户绝在室女的承分,则主要视其为父族承担多少责任义务而定。如需招赘为父母养老并延续父族血脉,便属代管家业(详见祖制下的代管权),其所承份额自然超出嫁妆比例。如《明律·户律·户役》规定:“招养老女婿者,仍立同宗应继者一人,承奉祭祀,家产均分。”否则,便只能得到“女养身”的生存资料——主要是嫁资。实际上,无论宗族或国家,在承担保护她们的代管权与承分权责任的同时,也必然会对其所代权力与所承份额进行种种限制。如宋朝法律规定:“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材,并令近亲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建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宋统刑·户婚律·卷十二》)其中“量营建功德”之资,便已包括了宗族与乡族的分润部分,使之不是变相地成为宗族共产,便是充作乡族公益之资。至南宋,则加大了国家分成的比例,据滋贺秀三研究:“南宋法之‘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的规定,也是在总额三千贯至五千贯的范围内发生效力……超出以上数额的部分,全部归属于国库。”[8](P366),此外,“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及“绝次不绝长”的社会习俗,更为家族、宗族兄弟间均分绝户产大开绿灯。直到清朝,还规定“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之人,所有亲女承受”[9](P202)。一个“宗”字,已大大限制了绝户亲女承受家财、代管家业的可能性。其宗旨便是防止父系家族、宗族乃至乡族的生存资料因女儿们的出嫁而外流。
2.出嫁女的助养权。
“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大抵是就传宗接代和养老送终而言,而绝不意味着亲情的断绝。相反,只要经济条件允许,娘家仍需负助养的责任。正如民歌所唱:“月亮光光,女儿来望;娘道心头肉,爷道百花香,哥哥道赔钱货,嫂嫂道吵家王;我又不吃哥哥饭,我又不穿嫂嫂嫁时衣;开衣箱,着娘衣;开米柜,吃爷的。”[10](P478)自古就有法定的“二月二,家家女儿跑到娘窠里”的习俗。穷其底里,回娘家就是姻族间通有无、均贫富、结势力的过程。宋代袁采深谙此理,他曾告诫天下父家长:“大抵女子之心,最为可怜,母家富而夫家贫,则欲得母家之财以与夫家;夫家富而母家贫,则欲得夫家之财以与母家。为父母及夫者宜怜而稍从之……若或割贫益富,此为非宜,不从可也。”[6](P175-176)
娘家助养权在婆家的全权代表便是舅权。从闺女出嫁到孩子出生、办满月;从主持分家析产到为姑奶奶丧葬送终,都少不了娘舅的身影,也短不了两亲家礼尚往来的过从。舅权维系与保护的不单是出嫁女的地位与权利,还有两个家族间亲密合作的长远利益。舅权的国家级代表就是外戚政治——作为皇宫里媳妇们的娘家人,他们是皇权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如果说“未嫁均给有定法”,那么“已嫁承分”便“无明条”了。[7](P217)平民家族,本着血缘群体共有制的均平原则,父母若认为对出嫁女有所亏欠,仍可用种种方式弥补不足;出嫁女如认为分配不公,也会利用父母去世之机,回来再争家产。但这种再分配,只能像卖出田产的找赎,全凭良心、主要还是姻族双方势力的对比,而无明确的法律保障。只有当父族户绝,并且无在室女与归宗女时,国家才会出面保护其应继份额。在唐代,出嫁女尚能除丧事及供养费外,悉数取得所余家产,但至宋代“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叁分给与壹分,其余并入官”(《宋统刑·户婚律·卷十二》)。历代下嫁的公主作为特权阶层的女儿,无论从驸马的门第官品到陪送庄园嫁资的数量,都有皇家的“祖制定法”,但在皇权保障下,身居世代通婚、盘根错节的姻族政治网中,使得她们在娘家的“承分”,不仅更“无明条”,且争得变本加厉。如汉武帝姑馆陶公主,为其宠幸之臣董偃向武帝“请赐将军、列侯、从官金钱杂缯各有数”。(《汉书·东方朔传》)再如明朝洪武九年二月虽有定制:“公主未受封者,岁给紵丝纱绢布线;已封,赐庄田一区,岁征租一千五百石,钞二千贯。”但寿春公主倚仗着“为太祖所爱,赐吴江县田一百二十余顷,皆上腴,岁入八千石,逾他主数倍”。(《明史·公主传》)
3.归宗女的供养权。
出嫁女被休或夫亡后婆家无人可依,大都只能认祖归宗。卫姑定姜的儿子“既娶而死,其妇无子,毕三年之丧,定姜归其妇,自送之,至于野”(《列女传·卫姑定姜》)。宋代上官氏夫人的丈夫死后,“诸子未冠”,夫人料理罢丧事,便“携其子,闲居于邵武从中大公”(韩元吉:《南涧甲乙稿》,丛书集成本)。贫家女归宗,便无此闲居雅兴了,她们是走投无路时的叶落归根。明知“娘饭香,夫饭长,兄弟饭,莫思量”[11](P853),然而,即使父母双亡,她们也只得回来忍受“寄兄弟篱下”的生活。汉末建安中,庐江小吏焦仲卿妻刘兰芝,因不堪公婆驱使,恳请丈夫“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她的父母虽健在,但显然已由长兄当家,因此,“中道还兄门”后,她只能“处分适兄意,那得自任专”。(《玉台新咏·孔雀东南飞》)最无依无靠的当属户绝归宗女了,尽管国家法律也有相应的保护政策,如宋代为“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室诸女,归宗者减半”[7](P217)。但若失去夫父子“三权”的保护,她们的归宗供养权更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是妇人在婆家的生存权。主要可归纳为:“陪嫁受益权”和“生养死祭权”。
1.陪嫁受益权。
女嫁曰归,夫妻一体。陪嫁与聘财同,原则上,归夫妻小家庭而不是夫之家庭(族)管理使用,故“在法: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12](P242)。本着“既嫁从夫”的原则,“妇人财产,并同夫为主”[7](P140),媳妇无权将陪嫁完全用于个人享受或投资生利,只能置于夫之名下,由父家长管理使用。“女适人,以奁钱置产,仍以夫为户。”(《宋史·食货上》)。但由于她拥有代表娘家行使的受益权,因此,丈夫欲动用陪嫁,理应先征得其受益人——媳妇的同意。由此可见,陪嫁实际上是按伦理差序层次,由姻族双方共有共管。无论夫之管理权还是妻之受益权,都要受双方父权乃至族权的制约:一方面,受妻家父权的制约。陪嫁的共管权力重心,虽然会随子女的出生,自然由妻家过渡到夫家——子女承分。但若夫妻一方或双方皆亡而又绝嗣不继,妻家仍有权收回所余的部分或全部嫁妆。如《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一例:吴子顺及其子吴升死后,子顺妻阿张“留得自随奁田十余种。暮年……既无夫可从,又无子可从,而归老于张氏”,阿张死后,吴氏族人吴辰,先“讼张氏二姪盗收田契田苗”,后“又欲以其孙镇老,强为吴升之后”。经官府调查判定:“所余田是张氏自随田,非吴氏之产也。”吴氏宗族唯有“于族中从众选立一人承祀”,才能保住张氏所余陪嫁田产。[7](P258-259)再如,“清光绪三十年,浩贤嫁长女银妹于易五保,赠奁田五十亩……三十一年银妹丧夫,仅遗一女,浩贤因其食指无多,减奁田十六亩九分,……由浩贤亲自签押,过易浦氏奁银记户名”④。元代以前允许媳妇带嫁妆改嫁,如汉朝即有“弃妻畀所赍”(《礼记·杂记》郑玄注)的习俗,这说明嫁妆共管权的比重,妻家大于夫家,改嫁的媳妇也有终身受益权。至清代则反之,“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9](P195)。另一方面,受夫家父权与族权影响。只要不分家,奁产实际仍是夫之大家庭的共有财产。按照中国习俗传统,“父母在,不敢有其身,不敢私其财”(《礼记·坊记》)。夫妻小家族虽为最小同财共居单位,但亦需“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礼记·丧服》)至宋时,司马光在《涑水家仪》中仍规定:“凡为子为妇者,毋得蓄私财。俸禄及田宅所入,尽归之父母舅姑。当用则请而用之,不敢私假,不敢私与。”[6](P75)直到近代,农家小夫妻虽有了奁田的管理与受益权,却仍然无权“独自耕种自己的私放(房)地”[8](P416)。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夫家不保,大河无水小河干,陪嫁便难免被“共产”。即使分了家,如果失去夫权与子权的保护,奁产也难保不被夫族瓜分。上述吴顺妻阿张的自随田,实际就是在其死后,被夫族通过立嗣手段占有的。
正是嫁妆奁产的共有制性质,迫使媳妇们不得不权衡姻族双方的情势,以保障自己的受益权。自私的媳妇为了过好小日子,常倚仗娘家陪嫁多,鼓动丈夫分家,以便夫妻早日获得实际的管理权与受益权。如汉朝李充“家贫,兄弟六人同食递衣。妻窃谓充曰:‘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后汉书·独行传》)明智的媳妇为了顾全大局,则常主动奉献出嫁妆,以便巩固自己和丈夫在夫族中的长久地位。宋朝上官氏夫人嫁到季氏后,见夫族贫困不堪,乃“泣曰:‘吾父母资送我者,以为君家助也。君松槚不自保,吾安所用焉?'尽倒其奁以赎其山,且以其余增地甚广,置庐舍守之。……于是季氏之族无大小皆称夫人之贤,且服其识。至今薪栖不敢望其墓林,曰:“此上官夫人赐也。”(韩元吉:《南涧甲乙稿》,丛书集成本)。媳妇们捐出嫁妆奁田以济夫家贫困之例,史书中不胜枚举。她们的这些做法,不外是“财聚则民散,财散则民聚”(《大学》)这一治国之法的家族女性版的运用。然而,丈夫毕竟是奁产法定的管理者,她们最怕的,还是摊上一个滥用夫权的丈夫,他若强取嫁妆,强卖奁田,她们也只能认命。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媳妇们对奁产只有受益权而无“终身所有权”⑤,她们不仅根本没有西方个体财产私有权及相应的法律身份⑥;而且,其受益权也只能在夫权及姻族双方父权的共同管理与保障下享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