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生活世界中的"真"
除了真实之外,"真"的另一基本涵义是真诚。在较早的历史时期,"真"的若干涵义,往往是由"诚"来表示的。"诚"既有本体论上的实然之意,又指伦理学上的真诚,后者更多地与生活世界或人的日常存在相联系。
从人的日常存在的层面看,真或真诚首先涉及内在的德性和具体的人格。中国人对德性及人格很早就予以较多的关注,儒家提出成人(成就理想人格)的学说,这种理想人格既包含知情意等多重规定,又以实有诸己(自我真正具有)为特点。孔子区分了为人与为己,为人即为了获得他人的赞誉而刻意矫饰,其结果往往流于虚伪;为己则是培养真诚的的德性,造就一个真实的自我。孟子强调"有诸己之谓信",信与诚相通,有诸己则是真实地具有某种德性。四书之一的《中庸》进而将"诚"视为核心的范畴,以诚为人格的基本规定。儒家的另一经典《大学》同样提出了"诚"的要求,把诚意规定为修身的基本环节。与德性培养相联系的"诚",首先意味着将道德规范内化于主体,使之成为主体真实的品格。在"诚"的要求下,达到真实的德性、真诚的人格,成为人们孜孜以求的目标。
从培养真实的德性这一前提出发,后来的思想家(如王阳明)进而提出寻找"真吾"(真我),并把良知视为真我的具体内容。在良知这种真我的统摄下,自我在行为中往往好善犹如好好色:喜欢美丽的颜色,是未经任何矫饰的真实情感的流露;一旦对善的向往如同好好色,那么,道德行为的真诚性就获得了内在的根据。行为的善来自真实的德性和人格,因而惟有德性和人格的"真",才能担保行为的善,这是中国人的基本观念,从孔子到宋明理学家,都反复地强调了这一点。与之相联系的是,在日常的存在这一层面,贬斥伪善、崇尚真诚,成为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而伪君子、伪道学作为真诚人格的对立面,则常常为人所不齿。
人格的真诚同样也构成了道家的追求。道家往往将理想的人格称为"真人",如庄子便把老子视为"真人"。尽管道家所说的"真"与儒家所理解的"诚"涵义并不完全相同,而且,"真人"云云,后来往往被道教作了神秘的解释,并被引向超自然的人格,但是,人格之"真",确乎构成了道家的理想之境。当然,在道家那里,这种"真"总是与自然的原则联系在一起,回归自然与回归"真"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儒家所说的真或诚,常常含有道德的意味,"诚"首先是指德性的真实性;道家所说的"真",则更多地与天性相联系,从人格的角度看,走向"真",同时便意味着回归天性(自然),所谓"法天贵真"(《庄子·渔父》),便表明了这一点:"法天"表征着顺乎自然,"贵真"则蕴含着人格的追求,二者的统一,使归"真"指向了自然的认同。
在道家那里,人格上的"真"伪之辩,往往与天人关系相关联:与真和天性(自然)的联系相对应,伪常常意味着人为。正是从法天贵真的主张出发,庄子要求"无以人灭天",亦即反对以人为的规范戕贼人的天性。对"真"的这种理解,与儒家显然有所不同。儒家要求以道德规范塑造人,并把人格的真诚与普遍规范的内化联系起来,无疑注意到了作为价值观念的"真"所包含的社会伦理内涵,但是,把"真"仅仅理解为对某种社会规范的接受和认同,并以此抑制人的天性,也往往容易导致人格的异化,后来理学家将纯乎天理、无任何人欲的所谓"醇儒"规定为理想的人格,确实多少表现出人格异化的趋向。相对于此,道家把回归"真"与反对泯灭天性联系起来,显然有其独特的意义。
与儒家之"诚"的原则一样,道家"法天贵真"的观念在历史上也产生了现实的影响。中国的知识分子在政治上得志之时,往往以儒家的"诚"自律,而在失意之后,则每每认同道家的"真"。魏晋时期,道家的哲学一度复兴,接受道家的人格理想也往往成一时之风气,所谓"魏晋风度",便包含了道家的人格追求。嵇康认为正统儒家的名教"非养真之要术",主张"越名教而任自然",他所追求的所谓"养真"、"任自然",也就是顺乎天性(自然),不事矫饰,这里不难看到道家人格理想的印记,而嵇康以及他同时代的阮籍等,其为人行事,也正体现了这种"真"的原则。类似嵇康、阮籍等的人格追求,当然不限于魏晋时期,事实上,这一类的观念和人物在不同时期中都相当程度地存在。
人格总是外化于行为过程之中,人格的"诚"和"真"亦相应地体现为行为的真。中国的语言有"真率"或"率真"等词,主要表示为人处事直率本真,无矫揉造作、虚伪矫饰之态。这种行为方式当然与人的个性特点相关,但它显然又并非仅仅是一种个人性格的流露,而是与价值观念等相联系,对不同价值原则的认同,往往使行为的真具有不同的特点。以儒家的"真"或"诚"为原则,行为的"真"更多地表现为内在道德意识的真实流露,其言行举止,无不出自内在的良知。这种行为既不同于外在的"为人",因为它不是为了获得他人的赞誉而刻意去做,也有别于努力而为之,其行为往往自然而成。儒家很早就把"诚"与有意而为、勉力而行区分开来,认为达到了"诚",便意味着"不勉而中,不思而得,从容中道"。所谓不思不为,并不是放弃一切理性的思考和努力,而是指超越了对规范的勉强服从,达到了从心所欲不逾矩的境界。这一意义上的"真"或"诚",确已近乎自然。在行为的这一层面,"真"的范导意义在于:要求人们由人为的勉然,走向自然的率真。
相对于儒家,道家所追求的"真率"或"率真",更多地带有直行其道的意义。不思而得,不勉而中,是普遍的道德规范融合于主体意识,并进而化为其内在的精神境界,从而,其行为可以自然中道,无需勉强;它的前提,是道德原则的认同和内化。道家则视规范为人为的设定,其率真而行,并不以规范的内化为前提,也不以合乎社会的准则为追求。庄子在妻子死后鼓盆而歌,在常人看来似乎不近情理,而他却以此为表达情感的自然方式,全然不顾世人的看法。后来阮籍在闻母亲去世以后,仍与人继续对弈,直至局终;守丧期间饮酒不缀,完全不理会外间的议论;这当然未必说明阮籍对母不孝,事实上阮籍事母甚孝,但它确实表明阮籍并不以社会的规范为行为的准则,而是以合乎自我天性的方式,表达自己独特的情感。这种不以世间评论、他人态度左右自我行为的趋向,从另一个方面表现了行为之"真"。
行为总是涉及主体间的关系,就主体间关系而言,"真"意味着人与人之间以诚相待。儒家提出仁的原则,仁在字形上即有二人相处之意,而儒家确实也把仁规定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仁的主要涵义是把人视为目的,而不是手段和工具。作为目的,人本身便应当成为尊重、关心、爱护的对象,而真诚地关心、尊重、爱护人,则是仁道原则的基本要求。孔子曾说,看到父母年岁渐渐大了,人们往往便会忧喜交加:喜是因为父母高寿(享年渐高),忧则因为父母渐渐年迈。这种喜、忧之情,不是做给别人看的,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真实情感,而对儒家来说,对待他人就应当具有这种真实的情感。孟子将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作为与他人交往的出发点之一,这种恻隐之心或不忍人之心,也是一种真实的情感,如看见小孩快要落到井里了,人们便会自然产生恻隐之心,并想法救助,这既不是想讨好小孩的父母,也不是为了邀誉乡里,而是一种不由自主、油然而生的真情实感;广而言之,对待他人,便应当具有这一类的真情实感。中国人讲待人以诚,首先便是奠基于这样一种发自内心的情感。
以诚相待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原则,同时体现为交往的双方如实地表达自己的意图、观念等等,让对方了解自己真实的想法。朋友是中国人所理解的基本人伦之一,而朋友之间交往的原则便是"诚"或"信",孔子已提出"朋友有信",意即朋友之间应当讲诚信。而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一个好朋友的标志之一,即是能够彼此交心,相互开诚布公。如果互存戒心,彼此缺乏诚意,那就很难成为朋友。朋友之间是如此,一般的人际交往也不例外。这种注重真诚的交往原则,对建立人与之间相互信任、彼此和谐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
家庭关系是中国人所理解的更基本的社会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真"的要求即表现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真诚的相互关心。这里首先是孝。孝是子女对待父母的原则,在中国人看来,它并不仅仅表现为子女对父母物质生活上的关心,而且更体现在对父母在人格上的真诚敬重。孔子曾批评当时有些人仅仅将孝理解为给父母提供衣食之资,认为如果那样,则养父母与养狗、马便没有什么两样;将养父母与养狗、马区分开来的,主要是发自于内的敬重之心。同样,父母对子女,也以真诚的关怀为内在特点。正如子女对父母应当"孝"(真诚关心)一样,父母对子女应当"慈"(爱护关怀),中国人常以"可怜天下父母心"来表示父母对子女的那种独特情感,此所谓父母之"心",便是一种真诚的爱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以上关系,往往被概括为"父慈子孝",而贯彻其间的,则是相互之间真诚的关心。
"真"和"诚"不仅体现于父子朋友等伦理关系,而且也渗入到商业交往等日常活动。中国的商贾在商业活动中往往讲究诚信,山西的商业经营活动在历史上曾经很发达,而山西的商人(晋商)便以"诚"、"实"、"不欺"等为金科玉律;徽州的商业也曾闻名天下,而徽商同样以注重"诚"、"信"为特点。中国人常常以"货真价实"来表示某种商品的"真"或可信,它构成了商人取信于人的条件,同时又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商业活动中对"真"的追求。经商过程中的"真"或"诚",还表现在不欺诈。商业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总是受到普遍的谴责,而且到头来,往往使欺诈者为此而付出代价。明代的商人樊现曾自述:贸易之际,有人老是盘算如何欺诈,而他则一心以诚相待,结果,欺人者不断亏蚀,而他却一再盈利,可见天道也是讲诚信的。这位商人的反省显然具有代表性。事实上,中国历史上,商业活动所推崇的观念之一,便是"童叟无欺",亦即以诚信的态度对待一切人。直到现在,反对假、冒、伪、劣仍是商业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与"假"、"伪"相对的,则是"真";"打假"、反伪的前提,便是对"真"的维护。在此,"真"构成了保证商业活动正常展开的观念前提。
中国历史上商业活动的原则是否受到儒家注重诚信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也许是一个可以继续研究的问题,但"货真价实"、"童叟无欺"等商业原则所体现的尚真观念,与儒家对"真"、"诚"的强调,显然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明清以后晋商、徽商等以"诚"、"信"为商业之本,与理学反复申言诚信原则,似乎亦存在某种历史的联系。道德实践与商业活动都关联着人的日常存在,而二者在不同的的层面都以"真"为范导原则。道德实践指向的是崇高,商业活动则展开于世俗之域,从崇高的追求到世俗的活动,"真"都作为一种现实的力量渗入其间。
个人在日常的存在既与他人打交道,又常常直面自我,在对待自我的问题上,同样可以看到"真"的观念。中国人很早就强调应当真实地面对自我。《大学》曾以"毋自欺"来解释"诚意","诚"即"真","毋自欺"(不自我欺骗)意味着以"真"的原则对待自己。中国人常以"自欺欺人"批评某些既不能真诚地对待他人,也不能真实地对待自己的人。真实地对待自己,首先要求正确地认识自己,老子说"自知者明",意即应当真实地把握自我各方面的特点,以后,"人贵有自知之明"逐渐成为中国人常用的格言。在具体的行为领域,真实地对待自己则进而展开为一种"慎独"的观念。所谓慎独,也就是过好个人的独处关。当个人独处于某种境遇时,由于公众舆论的压力暂时不存在,自我往往容易偏离某种道德规范的约束;慎独所强调的,便是在个体直面自我之际,依然保持道德的操守;它所要求的是一种真实的自我。这种以"真"律己的要求,对于扬弃人格的分裂,走向统一、真实的自我,无疑具有范导的意义。
从主体间交往中的以"诚"待人,到直面自我时以"真"律己,"真"的观念内在于个体存在的各个方面,尽管在具体的生活世界中,与真相对的伪善之举、为亲者讳、奸商行为、二面人格等从未完全绝迹,但就整个社会的价值系统而言,这些行为始终是谴责和否定的对象,而"真"则构成了日常存在中正面的范导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