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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乐演唱中“情”与“技”的辩证和谐(1)-音乐
来源:  作者:周秀英  点击:次  时间:2002-04-2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例如女高音歌曲《我爱你中国》,它的引子部分节奏自由,气息宽广,旋律跌宕起伏,加之采用特定的三连音节奏和连音的手法,给人以辽阔舒展的感觉,把听众引入百灵鸟凌空俯瞰中国大地而引颈高歌的艺术境界。接着,间奏以抑扬格节奏乐句,用音型模进的手法把海外赤子对“祖国母亲”依恋的激动心情作了烘托并引入主部。主部一二段节奏较平稳,音程由小跳转大跳,旋律逐层上行,将祖国的春苗秋果、森林山川、田园庄稼等作了形象的描绘和细腻的刻画。语句清新秀丽,音乐委婉深沉,使“我爱你中国”这一主题不断深化。尾部旋律激越富于动力,两个衬词“啊”的抒发,引向歌曲高潮,末句“我的母亲我的祖国”,在高音区结束,抒发出海外儿女一腔真挚的爱国主义情感。歌唱者通过自己的二度创作,构筑出完整、生动的音乐形象,并注意在表达感情时如何去合理地、理智地、巧妙地运用声音的技巧,再令情动于中,情形于声。这个“情”字可以说是歌唱的灵魂,也是声乐技巧中的“内功”。
  以上我们强调了情为声之本的道理,然而这个歌唱的根本因素却又不能代替声乐技巧,决不是说只要情真意切,歌声就必然优美动听。相反,如果不掌握一定的声乐技巧,多么动人的感情也无法传递给听众。再如女高音歌曲《黄河怨》,有的人演唱起来十分投入,悲痛欲绝,特别是唱到“宝贝啊,你死得这样惨”乐句时,几乎气绝声绝,甚至掉下眼泪,尽管这样,但其声音的悲痛效果远远不及面部表情的程度,唱变成了哭,变成了讲,可对于听众来说,似乎只看到了歌者悲痛而没有听到悲痛,其关键就在于缺乏理智地运用声音效果来表现歌唱中的悲痛,使听众只有精神上的意识共鸣而没有身体上的声音共鸣。要知道声乐中的“情”是一种艺术表现,艺术并不等于自然生活,从生活到艺术是有一个升华与飞跃过程的,而这个过程中的阶梯和桥梁就是声乐技巧,这种声乐技巧又是基于真切的感情,是情借技发出感人的歌声,技依情形成美妙的歌唱。中国古代文学中形容歌声美妙的词句颇多,诸如“莺声燕语”“响过行云”“余音绕梁,三日不绝”“一声唱到融神处,毛骨肃然六月寒”等等。这等美妙的声音,决非凭空而来,没有高超的发声技巧和演唱经验是不可能达到这种境界的。我们在歌唱中强调情感的作用,强调二度创作,这些都必须以声乐技巧为前提。也就是说,二度创作的一切成果,主要是通过声音来表现,离开声乐技巧,歌者的二度创作便成为无的之矢。对于声乐艺术表现来说,声与情从来就不是各自单摆浮搁着的,问题是在于歌者的一切声音技巧都要有所附着,即附着于你的二度创作,运用已经掌握的发声技术,从声音的“库”中调动恰当的声音和歌唱方式,唱出歌曲内容所需要的听觉效果、贴切地表现作品内容和你自己理解的情感。真正使声乐表现达到“情为师,技为源,情深技活,字字贯连,声情并茂,动人心弦”的艺术境界。
  综上所述,“声”与“情”的辩证和谐关系在于二者既是相对的两种概念,又是一个完美和谐的整体,因为“声”的掌握最终目的是通过技巧和艺术来表现人的“情”。“情”是目的,“声”是手段,即“唱声”之功为“唱情”之目的而存在,但没有精湛的“唱声”之功,也就难以达到艺术上完美的“唱情”之目的。所以,情为声之本,声为情之表。在声乐艺术表现中,应正确建立起这种目的与手段的辩证和谐观念。如果观念上有所偏差,演唱中必然会产生一种片面,无论产生哪种片面,都不能称之为完美的歌唱艺术。
  
  参考文献:
  [1]《中央音乐学院学报》资料丛刊,中央音乐学院,1981年
  [2]俞子正著,《声乐教学论》,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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