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者不仅对音乐作品有自己独到的解释,并且还能够根据自己的条件和特长,找到最适合于自己的表演方式,从而形成独特的个人表演风格。在自我认识的基础上,重新去诠释作品。当然,这种个人风格的体现,决不能失去原作的风格色彩,掌握歌曲的地域、民族风格特点是十分必要的,谁也不应把延边地区的歌曲唱成西藏民歌,把群众歌曲唱成京戏;也不能把俄罗斯的浪漫曲唱的象德国的艺术歌曲。个人风格的体现是在忠实于原作艺术色彩的基础上,发挥发挥表演者的创造个性,是音乐表演的真实性和创造性的结合。
5.技巧与艺术表现
技与艺,是相辅相成的。发声、咬字、吐字等技巧和情感的表达构成歌唱的整体。没有表演技巧根本谈不到情感的表达,反之,脱离了情感的表达,歌唱的技巧也将失去它自身的存在价值。特别是现代,由于音乐教育的正规化和系统化,掌握高潮表演技巧的人大有人在,但是真正能成为音乐表演艺术家的却不多见,这其中的差别正如李斯特所说:“在音之诗人和普通的音乐家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别,前者力求表达自己的感受于音乐中,后者则循着传统的陈规,将音符排列、组合,轻巧地超越一些障碍,得到的更多是一些任意复杂的音响配合。”所以说,音乐表演应该不仅给人以审美的愉悦,而且能以其丰富的内涵与情感表现而动人心弦、启人心智。歌唱家卡拉斯说:“美声是表情,单有一个美丽的声音是不够的,你必须将声音分成千块,使它为音乐的需要服务,作曲家为你写下了音符,而歌唱家必须把音乐和表情放进这些音符中。”传统唱论中的“唱歌兼唱情”、“声情并茂”等,都是主张把表演技巧与艺术表现结合起来的名言。
三、结论
一首好的声乐作品只有经过演唱者的演唱,把作品中无法用符号和词语精确地标示出来的内容给予完美的表达出来,传播给听众,欣赏者才能听到它真正的具有生命的音响,一度创作才能展示出它的价值,演唱作为二度创作活动也就发挥了自身价值,完成了自身使命,成为真正完整的艺术。所以说,演唱者的演唱过程就是一个再创作的过程。而且每次演唱都可能伴随着新的,甚至是创造性的处理与表现。“再创造”不等于重新翻版,而是要独特的实现作品中潜在的思想内容和哲理。以艺术创造的高感性与高理性的完美结合,是使音乐表演达到至善至美境界的切实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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