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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礼乐制度音乐观与美育课程理念的现实思考(1)-音乐
来源:  作者:胡波 唐健梅  点击:次  时间:2002-04-2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 传统儒家礼乐制度音乐观与高校美育课程的教育理念
  
  美育,又称为审美教育或美感教育,是指通过审美活动有意识、有目的地提高人们审美能力和审美情趣,培养崇高审美理想的特殊教育,是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点,以及感受美、鉴赏美和创造美的兴趣和能力的教育活动。对于综合性大学来说,加大美育公选课程的开设力度、丰富课程教学内容、提高美育课程教学质量是对当前大学生进行全面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更是对大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如何实现上述目标?笔者认为,重新回顾传统儒家礼乐制度下的音乐观,对于今天综合性大学美育公选课程的开设有着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
  美育教育不同于其他的教育形式,就在于它是一种通过“寓教于乐”“润物细无声,随风潜入夜”的潜移默化状态,使得人的心灵得到净化。因为美与人的心灵是相通的,美育教育是情感知识与道德教育的桥梁。通过各种美育活动的开展,将道德、知识等“内化”为人的一种精神素质,促进大学生的平和心境,养成对个性的尊重,激发自己的创造欲望和超越精神,使之成为综合素质相对完善的人。
  透过传统儒家礼、乐制度音乐观,我们可以看到古人心目中“乐者,乐也”。(《荀子·乐论》)认定音乐本身就具有使人快乐的属性。因而,音乐类的审美教育具有愉悦性,即“寓教于乐”。这也就是说,音乐审美教育不仅仅在快乐的气氛中进行,而且还可以给予参与者双方(施与受)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快慰、满足感。“寓教于乐”中的“乐”不只是简单的生理上的满足,促使整个精神世界更加充实、和谐,音乐教育中所提到的审美对象如果能给人以快慰、娱乐和享受,受教育者也会自愿地接受潜移默化的教育。作为一种实践行为,音乐审美教育的愉悦性还体现在它的教育和教学活动中,在音乐活动的施与受之间存在着一种往复的快乐机制,这种“寓教于乐”的方式是审美教育的力量和生命之所在。
  “潜移默化”是指人们在不知不觉之中既得到了美的享受,又在精神方面得到了净化。这不仅有利于当代大学生的精神个性,趣味情调的充分发展,从而更好地了解自己,理解他人,沟通自己与他人的情感,形成融洽的集体氛围,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从而达到在精神层面的自我构建中发展个性和完善人格。
  换句话说,美育教育所产生的影响不是通过硬性灌输,也不是通过纪律约束强迫接受获得的。学生学习和欣赏艺术作品的同时,也就是在潜移默化地接受一种创新意识的教育过程。例如先秦时期儒家礼乐制度中对音乐作品的推崇,强调了音乐类作品所包含美的意义与熏陶感染了接受者的结果。音乐作品是通过感性形象具体性和生动性来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的,这意味着接受者必须以全身心的力量投入到作品中去感受它的美和意义。与其同呼吸,共命运,产生共鸣。因为只有这样,接受者在作品的感染和教育下,精神境界才能在不知不觉中发生变化。所以,综合性大学开设美育课程对于开发当代大学生创造性思维,拓展他们的知识视野,有着特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声健.艺术教育论[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2]修海林.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
  [3]皮连生.学与教的心理学[G].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修海林.中国古代音乐史料集[J].世界图书出版社西安公司.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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