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音乐表演 心理 体验 记忆 传情 想象
在音乐表演中,表演者的心理要素是综合心理活动的反映。这些心理活动涉及到体验、记忆、投情、想象等各个方面。
体验
“体验”(experience),兼有“经验”“经历”等涵义,通常的解释是通过实践来认识周围的事物。从一般意义上来看,体验就是经验,但是经验是比较宽泛的概念,是实践得来的知识或技能。由此可见,经验是已获得的了,是客观世界中的事物在人的头脑中留下的印象或形成的知识,而体验则不同,是由主体自己去感受的一些现象,指以“人”为基础,带有强烈主观情感色彩的心理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体验”与“经验”在意义上是有差别的。在音乐中,体验可以在多层次上获得,如作曲家创作时对生活的体验,可以将生活感受诉诸于他的创作作品中;在表演方面,表演者要体验作品中的情感,并通过表演表现出来;在欣赏方面,审美者通过演奏(唱),体验到作品中的情感,并结合自己的生活经历与音乐产生共鸣等,体验在创作、表演、审美中都会发生。
音乐表演中的“体验”就是一种感受,一种主客体统一、物我两忘地融入到一个新的事物之中的感受。这里涉及主体对作品的形式、思想、感情、精神气质等所有感受的因素,而且这些因素是融为一体的,可能有的因素多一点,有的少一些,也可能只有这一因素而没有那一因素,但这些都是一种内在的感受。表演者在读谱时,或在实践的练习中,要理解其形式及内涵,并体会作品中的情感,作品中所蕴含着的作曲家的体验,并将自己的情感体验化为想象中的声音。表演者要身临其境地进入到作品的情感中,有的情感是自己亲身经历体验过的,有的是对世界事物的认识、感悟及想象而产生获得的。例如,贝多芬的《第二十三钢琴奏鸣曲(热情)》,作者将热情奔放的思想感情、内心的矛盾与痛苦、对黑暗势力的愤怒与反抗、对光明理想的坚信与渴求和大无畏的英雄气概的斗争精神全部倾注在作品中,并得到充分体现。表演者一定要体验到作品中的这种情感,将这种情感化为内心的感受,去揭示作品“生命”的意蕴。表演者主体要调动全部的心理能力进入一种全身心的痴迷状态,才能更好地体验作品中所蕴含的情感;体验不是被动地接受,而是主动地将自我倾注在音乐作品之中。
记忆
“记忆”在普通心理学中被解释为“人们感知的东西,并不消失得无影无踪,会在大脑皮层上留下兴奋过程的痕迹。在引起兴奋的刺激物离开以后,这些痕迹也能产生兴奋。据此,人们就能识记和保持并随后再现已消失的对象的映像,或再现过去掌握的知识。记忆是以识记、保持和再现的方式对人的经验的反映。”“记忆是当信号作用已经停止后的信息的储存。”①
“音乐记忆是过去的音乐经验在人脑中的反映。具体地说,音乐记忆是人脑对过去感知过、体验过、思考过的音乐对象的反映。比如,过去听过的乐曲,虽然现在听不到音响,但仍能在脑中浮现;过去弹过的曲子,虽然很久没有弹过,现在仍能弹出,这就是音乐记忆。”②
音乐记忆属于一种音乐心理活动范畴,是先有“记”,再有“忆”。音乐记忆对音乐表演者、特别是那些独奏、独唱、歌剧、协奏曲等的表演者来说,就显得更为重要。约·霍夫曼(Josef Hofmann,1867—1957)曾说:“凭记忆弹奏对于从容演奏是绝对必要的。为了在弹奏中尽可能照顾到乐曲的所有细节,必须熟记整首乐谱。”③那些优秀的指挥家、表演艺术家可以凭记忆演出几场或几十场的优秀音乐会。可见,音乐记忆对音乐表演来说是何等的重要。
音乐记忆的过程首先是建立在对音乐作品整体的感知基础上,它需要调动表演者的视觉、触觉、听觉等共同的参与。视觉将乐谱的符号“摄于”脑中,通过触觉的练习,帮助表演者来熟悉音符的位置、动作等。听觉是经过视觉和触觉形成“声音”,形象化为音响,形成连贯的旋律,“刻录”于脑中。音乐保持就是将已获得的音乐材料,进行系统化、概括并掌握的过程,不停地练习和复习、弹奏可以保持记忆的牢固性,这个过程是强化的过程,是不断加深印象的过程,在这里要有系统和归类地记,从乐曲的旋律、节奏、调性、调式、乐句、段落等特点入手,进行演奏(唱)很快就能背熟。音乐再认识和再现,就是对以前感知、记忆过的知识的恢复过程。音乐记忆的这三个过程是密切相关的,通过感知识记——音乐的保持——音乐的再认、再现,使音乐的表演家能在演奏中完成作品的表达,将整部音乐作品背奏或背唱下来,使情感更加投入、表演更成功。
投情与传情
“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它是通过形式的表现,表现出作品中的情感内容,引发“人”的情感,“作为音乐表演,其重要的艺术使命之一就是深刻揭示和完美再现音乐作品中的思想与情感内涵,表演者只有投入自己的真实感情,将其融入到音乐表演中去,才能真实、生动地表现和再现音乐作品中思想和情感内涵。”④在表演中,曾有“激情派”和“形式派”之分。⑤“激情派”就是对音乐作品时代背景、作曲家自身感受过于重视,而“形式派”则是重视乐谱中的形式。我认为,不管是哪一派都各有所长,如果能融于一体,那才是音乐表演的成功,正如德国音乐家C.P.E·巴赫所主张的“音乐家除非自己也受感动,否则就不能感动别人,他必须感觉到他想要在他的听觉中的一切效果……。”⑥我国清代音乐家徐大椿在《乐府传声·乐情篇》中也说:“唱者不得其情,则邪正不分,悲喜无别”。由此可见,表演者应在表演中完全投入,把自己的情感与音乐作品中的情感融为一体,并把这种情感通过表演传出去,才能打动听众,从而引起审美者的情感波动并产生共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