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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音乐欣赏中感情体验的基本要求(1)-音乐
来源:  作者:韩 峰  点击:次  时间:2002-04-23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例如捷克作曲家德沃扎克的《大提琴协奏曲》,如果学生们通过理解认识的作用,了解到这部协奏曲是德沃扎克晚年旅居美国时写的作品。作者通过这部作品倾诉了他对远隔重洋的祖国和亲人的深切怀念,那么,学生们在欣赏过程中就会对这部作品的感情内涵获得更深刻的体验。但是,对感情体验的这种进一步的要求,却并不是每一个音乐欣赏者都能够做到的。对音乐家和音乐作品创作情况的了解也不是每一个音乐欣赏者都有条件进行的。而且,许多无标题的器乐作品,作者在创作的时候往往没有留下什么有关记述,作品本身也并没有表现出什么深刻的社会内容,而只是某种情绪的表现。在这样的情况下,就很难对乐曲做出进一步的解释,而只能凭借音响感知和对作者总体创作个性和风格的把握来体验乐曲的感情。
  因此,我们必须正视这样一个现实,那就是对于绝大多数音乐欣赏者来说,音乐欣赏中的感情体验更多地还是以感受性的直观形式进行的。判断一个欣赏者是否能够借助于某种概念把体验到的感情表达出来,那就要看欣赏者是否对音乐中表现的感情真正从内心里有所体验,欣赏者的感情是否能够在欣赏的过程中随着音乐的进行而起伏、变化。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就可以说是对音乐中所表现的感情有所体验了。当然,也并不是否认理解和认识对音乐欣赏中感情体验的重要作用,而是要说明,这种理解和认识只有融注于感受性的体验之中,才能真正有助于音乐欣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欣赏者在欣赏音乐的过程中,首先对音乐表现为感性的直接体验,其次欣赏者要从各个方面去研究和了解乐曲感情的内在含义。也就是说,欣赏者要准确、深刻和细致地体验音乐作品中的感情内涵,这是欣赏者在音乐欣赏中感情体验的基本要求。当然,笔者认为问题还有另外一个方面,那就是音乐欣赏者的欣赏能力各不相同,而且每个欣赏者都只能根据自己不同的生活经验来体验乐曲所表达的感情,因此,可再从另外的角度去论证音乐欣赏活动是一种欣赏者的主体活动,欣赏者意识中的乐曲,必然渗透着他自己的主观色彩,而不可能和作者创作这首乐曲时的感情体验完全一样。也就是说,音乐欣赏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是既一致又不完全一致的辩证统一的关系。
  
  参考文献:
  [1]缪天瑞.音乐百科词典.人民音乐出版社.
  [2]周世斌.21世纪高师音乐教材音乐欣赏.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3]王次炤.音乐美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4]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人民音乐出版社.
  [5]徐复观.中国艺术精神.春风文艺出版社.
  [6]杨辛.艺术欣赏概要.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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