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切分节奏”的形态因素,是旋律乃至总体音乐情感及思想变化的合理性产物。而不同于非合理性的框架是情感内容和原理实质均是在总体宏观条件下有序进行的。也就是说,无论何种变化,节奏势态的总体框架依然真实存在;相反,任何非吻合节奏动律原则的、无需时间形态作要求和约束的观念,或动摇不定、强弱矛盾无序的节奏,都应被看作是缺乏音乐思想的表现。虽然,“切分节奏”改变了原有节拍中的强弱规律;但是,它与“节奏动律”自身的错误概念根本不能相提并论,更不可张冠李戴地认识。
当然,对于多声部及包含背景因素的节奏形态,其自身内部动律性原则也并不因任何条件而改变。具体地说,节奏形态内部的改变,只有联系其动律原则才能成为合理性框架。因此,动律性框架愈明确,其声部的各种复杂节奏因素就体现得愈明显。这也是节奏合理性框架中“切分”和“非切分”矛盾对立统一的结果。
不过,当“切分”与“非切分”被纳入节奏动律原则作框架时,凡不符合规律势态实质的,就有理由被看作无视轻重、欠缺原则和不是节奏的另类东西。原因很简单,任何随意性的东西都不会被看作合理性的原则。所以,对节奏动律的意会,需要有深刻的情感思想和合理的科学观念。
五、节奏动律实质形态的具体性区别于表达形式的随意性
通过以上论述可证:音乐、特别是音乐主体因素的旋律,其所包含节奏动律作用的意义总是在相关势态下取得的,这种内在实质绝不会因其他条件改变而改变(如音乐最终不会被人去看,而完全、彻底还是被人所听一样)。节奏动律原则也是如此,被改变的节拍永远不会成为无序的附庸品。
另外,既然“音乐是时间的艺术”,那么,时间之中的音乐所必须存在序的作用和意义就必然是合理和科学的。任何节奏形态的随意性和不规范,都将严重损害其音乐的主体灵魂。
纵观史料,由于古代中国受文明条件的制约、包括解放后由地方部门整理完成的部分民、山歌及戏曲等,都大量存有节奏动律性方面记录的实际缺陷。至于近现代,这方面的错误依然在音乐生活中频繁可见。但无论原因出自何方,人们均有责任在涉及实情时给予大胆纠正。因此,对于音乐节奏规律,特别是节奏动律本身的探究,除了深挖、深究之外,第六感官中感觉方面的提高和应用也是相当重要的。不过,更重要的恐怕还是应心怀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并正确总结和遵循其合理性的内在原则。也只有觉悟水平的提高,才有相对识别和评判能力的提高;更只有识别和评判能力的提高,才会有其合乎规律的真实创造。
六、结论
对节奏规律形态的宏观认识,实有助于音乐本身健康的发展。应用音乐思想理解的“节奏动律”,应是一种对节奏促展又限制的形态。正确的音乐成分(特别是旋律成分),要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这种形态。对节奏动律性的研究,有似生命医学中对神经功能作用的研究。可以肯定地说,节奏动律的精确性对于音乐自身形式及音乐表达形式都是不容忽视的。“节奏动律”作为一种动态形式,在完成创作和表达之前既无声也无形,只有充分依靠各人内心的正确感知才能得到正确领会及运用。
综上所述,研究节奏动律就是研究节奏本身(正如研究运动员蹦跑的速度一样,它是由每一个起步动态及跨出脚步动态决定的)。所以,对音乐节奏动律的探究还须步出跨学科的实际步伐,并对《动态学》进行关注。
音乐虽是情感艺术的范畴,但中外几百年史实已经证明,概括运动规律和造就音乐技法都是理性的产物。任何违反原则的“自圆其说”法,都是不科学和不合理的。
此外,因受“旋法”因素牵连的“本是却非”的动律形态,同样也值得相关音乐家再作研究。
参考文献:
[1]薛良《音乐实用手册》[M]中国文联出版社1993年。
[2]李重光《音乐基础理论》[M]人民音乐出版社1981年。
[3]Jaap Kunst《Metre Rhythm,Multi—Part Music》E.J.BRILL,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