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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学评价原则的思考(1)-音乐
来源:  作者:骆朝勋  点击:次  时间:2002-04-2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三、整体性原则
  
  评价的整体性原则就是要求评价必须从整体、全面、全过程进行评价。无论是评价学生的学习、教师的教学,还是评价学校音乐教育工作,都必须从整体着眼,涵盖音乐学习的各个层面和教学的各个领域。
  对学生的音乐学习评价要注意用发展的眼光,要从不同阶段的回顾和对比当中,把握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使评价能够发挥激励和促进作用。对教师教学效果的评价,也要坚持整体、全面的评价。
  近几年,音乐教学评价发展较快。人们在进行音乐教学评价的过程中,期望通过一种比较科学、可行的评价办法,帮助教师和学生诊断教与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改善教学策略,明确努力方向;促进教师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能力和水平;促进学生个性不断发展;调整学校管理策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整体水平。国家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正是顺应这一时代要求。《音乐课程标准》强调评价对象的全面性和系统性,重视“形成性评价”和“自我评价”,使评价更好地促进个性发展,促进学生音乐审美能力的发展,激励音乐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音乐教学的质量,完善学校音乐教育教学管理,推动音乐课程的建设与发展。
  
  四、可操作性原则
  
  评价的可操作性原则是指评价的指标和方法要简便、明晰,易于操作和推广。特别是对于学生音乐学习的评价,教师要面对多个年级、众多学生,评价的实际操作如果十分繁复就难以实施,这就要求评价必须简便易行。
  评价与考试的改革必须体现新的教育评价观念。要注重对学生综合素质的考查,强调评价指标的多元化,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评价要保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体现尊重与爱护,关注个体的处境与需要;评价应突出发展、变化的过程,关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积极主动的态度;要将评价贯穿于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评价的教育功能。
  音乐教学评价应遵循教育评价的指导思想,应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思想。评价要以人为出发点,体现对人的价值的重视,促进个体健康和谐的发展,尊重个体的差异,激发人的主体精神。因此,建立评价内容多元,评价方式多样,着眼于学生的发展和教师素质的提高,并有效地促进音乐教学实践的评价体系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曹理著《普通学校音乐教育学》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0年
  [2]王安国、吴斌著《音乐课程标准解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2年
  [3]金亚文著《小学音乐课程标准教学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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