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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假”的法律思考:访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9-04-0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对接法律,研究生学位论文制度建设亟须解决的问题

     

      ●救济措施,体现教育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学位与毕业脱钩,减少对毕业生在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当前如何防止学位论文抄袭、剽窃是高校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基于“法治”的思路,建立起一整套相对完善的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制度,既有严厉的“打假”,也有宽容的“救济”,力图寻找到一条解决问题的途径。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研究生院院长朱勇教授。

     

      记者:当前研究生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现象是高校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您认为处理学位论文抄袭、剽窃,最大障碍是什么?

     

      朱勇:撰写学位论文,作为研究生培养的环节,既是锻炼、提高研究生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重要渠道,也是培育、养成学术品德水准和学术规范意识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少数研究生受不良风气影响,其学位论文存在抄袭、剽窃现象。

     

      学位论文抄袭、剽窃,从学生的角度来说,是道德诚信的缺失,学术品德存在问题,浮躁,急功近利,抱着侥幸心理,想蒙混过关。这是应该坚决制止的。但同时也要看到,学生的负担也确实比较重,一、二年级要上必修课、选修课,二、三年级忙于找工作,实际上投入到学位论文上的精力有限。再加上少数研究生导师指导不到位,更影响了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

     

      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的处理,涉及数量认定和性质认定两大环节。一般而言,利用科技手段,在数量认定方面难度不大;但在根据数量确定性质、根据性质确定处理方式方面,却存在较大难度。一篇论文抄袭、剽窃多少文字,可认定该论文属于抄袭、剽窃;抄袭、剽窃不同数量,应给予何种处理,到目前为止,既无官方正式依据,也无民间约定俗成标准。

     

      记者:学校一般会按照什么依据或者标准来处理?

     

      朱勇:法大从2004年开始,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原创性检查的专项工作,专门查处学位论文抄袭、剽窃行为。对于在读研究生形成严厉禁止抄袭、剽窃行为的高压态势,在很大程度上端正了研究生学风。但是工作并不轻松。

     

      2006年到2008年三年中,法大检查了3836篇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查出有抄袭行为的240篇。查出来怎么处理?当代大学生维权意识很强,而法大的学生更是如此。如果你的处理缺少坚实的法律支撑,自身即缺少合法性,被查处的学生可能跟你对簿公堂。

     

      我们组织专家对处理标准问题进行多次专门论证,大家认为,对于抄袭、剽窃行为的处理,可按字数多寡,分段确定;应甄别抄袭、剽窃部分在学位论文中的作用,分类定性,并将其作为影响处理结果的情节。最重要的,应考虑对于抄袭、剽窃行为的学术处理与诉讼过程中的司法处理相衔接,使得处理行为建立在坚实的合法、合规基础之上。

     

      经过法律分析和司法调查发现,凡是抄袭、剽窃字数达到一定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即被认定为侵权,行为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随着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存在进一步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的趋势。

     

      根据综合分析,我们于2006年确定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处理的标准,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10%以下,修改论文,一周后、半年内答辩;占到10-25%,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如果占到25%以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008年,将标准调整为3%以下,3-10%10%以上三个阶段处理,相应数据段的处理结果同前。

     

      这个“打假”应该说是效果不错,2008年上半年抄袭论文占检查论文总数比例降到5.76%2006年,这个数据是11.02%。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学校也多次面临各界的调查、询问。有学生、家长、媒体对于学校的认定标准、处理程序提出质询。经过我们就“打假”标准和程序与法律、法规相衔接的说明和解释,大家基本认同我们的制度。

     

      记者:但是有些论文,比如博士论文,非常专、深,因为研究方向的问题,很有可能论文评阅或者答辩委员会成员对这个领域都不如学生本人熟悉,这种情形下,如果做出比较严重的负面评价,会不会对学生来讲不公平?

     

      朱勇:这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制度建设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原有的学位申请和答辩制度,在涉及对论文的评审方面,有两个基本出发点:主体善意和客体服从。“主体善意”是指,我们推定,论文评审人对论文的评审,是纯学术的,不会掺杂非学术原因;同时,评审人本身无学术瑕疵,其评审意见真实客观反映被评审论文的实际状况。“客体服从”则是指被评审论文的作者能够接受评审者做出的评审意见和决定。

     

      但是现在的情况在某些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主体善意”的推定有时会受到挑战,“客体服从”的原则也经常被冲破。在某些学位论文评审中,尤其是博士学位论文评审中,由于评审者本身的观点、方法、学术关注点、知识结构等方面的原因,会导致评审意见不当;而且,现在的学生们对专家评审,也不再是简单的完全服从,而是有自己的思考:这样的评审,合理性是什么?评审的实体标准是否科学,评审的程序设计是否合法、合规。正是由于实体标准和程序设计两方面的原因,某些学位申请人心存疑虑,认为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

     

      因此,必须对学位论文答辩程序设置相应的救济措施。学位论文答辩主要经历四个阶段:导师推荐,专家评审,答辩委员会答辩,学位委员会审定。要允许申请人在上述四阶段每一阶段中对于否定性结论申请救济。允许有关机构依据救济程序,重新审议学位申请的阶段性要求,并独立做出新的决定。

     

      记者:救济制度具体怎样实施,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偶然因素的影响吗?

     

      朱勇:救济程序是这样的,我们一般从研究生提交论文就开始检查,原创性检查专业小组在查出涉嫌抄袭、剽窃的论文后,将查验结果提交答辩委员会。首先,申请人在答辩时,可就专业小组提出的查验结果向答辩委员会解释、陈述。其次,在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答辩委员会做出关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的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后,申请人对于该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有异议者,可以在7天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议。我们成立了学术规范与复审委员会,研究和处理相关事宜,使检查结果更加公正、准确,保证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增设救济程序,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极端化情况下不公正结果的发生,包括导师、论文评审人、答辩委员会委员、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等在认知上的缺陷或者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救济程序的设置,只是扩大公正结果产生的机率,更加接近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相对公正性。而且,救济程序的增设,毕竟让当事人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提出自己对于前期结论的异议,为当事人提供一次表达意见、提出抗辩的机会。通过一个新的机制重新审视被审查对象,应该说仍然是以较小的成本获取向公正性结论较大的一次再接近。

     

      记者:我们知道,学位论文打假,其本意在于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如何标本兼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

     

      朱勇:论文“打假”只是一个手段,目的是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培养研究生“诚实信用”的基本素质。从研究生入学考试、录取,到研究生课程体系的设计和培养方案的确立,均以这两项任务为目标。法大经过几年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原创性检查,现在研究生在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已经能够自觉抵制抄袭、剽窃行为,学位论文的规范性、创新性及整体学术质量也有明显提高。完善的答辩规范体系,也能够全面强化研究生的法律意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点,我想强调,实施严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规范,要尽量将学位与毕业脱钩,以减少未获学位对于申请人在就业方面所面临形势的严重性。论文通不过,当然是否定性评价。但是,在制度设计层面,应该适当减轻这一否定性评价后果的严重性。目前部分高校在研究生教育中,将能否获取学位与能否毕业挂钩,不能获得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也不能毕业,直接影响其就业、走向社会。实际上,研究生的毕业与学位是两个概念,前者主要表明其学习经历,后者则主要表现其学术水平。尽管“毕业”在表明学习经历的同时,也表明理论素养、知识结构、学习能力等水平,但与学位论文所反映的学术水平仍然是两个概念。将学位与毕业脱钩,既能维护学位的高标准、高要求和严肃性,也能够让暂时未获学位者、但符合毕业要求的研究生比较顺利地走向社会,实际上也降低了实施严格的学位论文质量制度的难度。

     

      记者: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方面,您觉得高校在现有基础上下一步该怎么做?

     

      朱勇:我认为高校在管理方面应该强化依法治校,重点解决三个问题:第一,高等学校作为治理学校、管理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教育部等主管部门的行政规章。第二,高等学校应建立涵盖涉及学校管理各项主体内容的规章体系,尽量减少学校治理中的随意性、习惯性、例外性管理模式。第三,在严格管理的制度设计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首先必须确保各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种“确保”,既要体现在实体制度中,也要体现在程序设置中。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将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中,以提高论文质量、提升学生素质为目标,全面完善管理制度与规范体系。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与实践,做一个在推进研究生管理方面“依法治校”的探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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