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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遗失海外国宝名单(一)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6-12-2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流失海外文物,与跌宕的中国近代史联系在一起,也与我们民族感情联系在一起———见证中国古老文明的文物在海外漂流是很多中国人心头难解的一个结。

     

    希腊政府从美国盖蒂博物馆成功索回2000多年历史的金质花冠与大理石少女立像让文物界感到些许欢欣(早报1213C7版报道),然而,作为流失文物最多的国家,中国流失在外的国宝级文物如何回归?难以回归的原因又何在?

     

    “我想,中国政府与民间机构如果能够以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合作和对话的态度,制订明确的清单,采取定点定向的行动,国宝讨还是有希望的。”国际博物馆理事会“文物回归”事务专家让·伊夫·马兰说。

     

    文物专家为文物回归确定了三种途径:回赠、回购、讨还,其中讨还难度最大。国际博物馆理事会“文物回归”事务专家让·伊夫·马兰表示,许多发展中国家、前殖民地国家的文物都遭遇过战争、掳掠、偷盗等不道德的、非法的行为,损失巨大。中国日渐强大,中国提出追讨海外文物的要求是必然的。现在只是一个开始,行动将是长期的、复杂的,会面临困难,但大趋势不可逆转。“中国相关机构应尽快拿出权威的讨还清单,重点索回那些真正惟一的、国宝级的文物,要证明那些文物的确是中国文化与历史的延续性和完整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他认为,讨还文物不论是民间对民间、民间对机构、民间对政府,还是政府对政府,都有法律依据可循。但其中,淡化讨还文物的民族情绪,以国际公约为依据,发起外交领域、法律领域和文物领域的联合行动,这样操作会更为专业,也更容易成功。

     

    “不可能每件东西都讨还。要求所有的中国文物都在中国,所有的法国文物都在法国,这是不可能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中国民间机构要尽快拿出讨还清单。

     

    要重点索回那些真正惟一的、国宝级的文物,要证明那些文物的确是中国文化与历史的延续性和完整性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假设有10万件中国瓷器文物流失在外,那就应该先在其中确定重点目标。中国应尽快完成这一工作量很大的任务。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欧洲许多国家,不少文物和法律领域的专家都支持中国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讨还行动,愿意合作。

     

    “我还想到另一个问题,中国必须建立更严格的打击文物走私和 文物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国际惯例是,如果一个国家一方面听任自己的文物非法出境,另一方面又要求索还非法出境的文物,这个国家这方面的声音在国际上就被认为是‘不可信’的。这个逻辑我是赞同的。埃及近年来在这方面的行动就很突出,游客私带文物出境会被送去坐牢。”马兰认为,讨还文物难度很大,这并不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或者前殖民地国家对前宗主国。希腊向大英博物馆讨还帕特农神庙雕刻,讨了近200年,直到现在也没有结果。中国政府与民间机构如果能够以国际公约为依据,以合作和对话的态度,制订明确的清单,采取定点定向的行动,国宝讨还是有希望的。

     

    “追讨公约”本身也有不完善处

     

    目前我国追讨海外流失文物主要依据两个公约:我国在1989年加入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出口文化财产和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和1995年《关于被盗或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我国是这个公约的主要起草国之一。

     

    我国目前追讨海外流失文物存在困难,是因为这些公约本身有不完善的地方。一方面,它们的追溯力不强,比如,没有明确对在其签订前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追溯力,所以在涉及很多司法问题的时候,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这两个公约的缔约国不具有广泛性,签约国主要是中国、埃及等文物出口国,而英国、日本等文物受惠国直到2000年底都没有加入。第三个重要原因是:1995年的公约第四条规定,文物的现在持有者在既不知情、也没有理由知道该文物是被盗的,并能证明在获得文物时已尽了审慎义务,在归还文物时应获得公平补偿。但对文物的“善意持有者”和补偿的“公平性”界定模糊。第四点是提出归还的请求途径和司法途径复杂,可操作性不强。公约规定索还文物需要通过外交部门进行,并由要求归还方提供翔实的证据,其中涉及文物来源地、原所有权证明、持有人确切证据、各方专家论证报告、善意持有的界定、诉讼的时效审查等,耗资巨大。

     

    从过去的经验来看,索还海外流失文物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物现在持有人的态度。1989年,我国曾从美国苏富比拍卖行无偿追回一个被盗战国铜鼓,1995年在获知英国警方抓获一个国际文物走私团体后,通过外交、法律途径追回3400多件文物,总体来说,国家重视程度和投入还是非常巨大的。

     

    今后我国要充分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协助调节、谈判、仲裁的会议机制,尽快建立完善的文物档案机制,以利于必要时提供明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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