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需要对本文所使用的基本概念“家族”和“文学”作一界定。对于家庭,人们歧义不大,一般都指同居或共财的以婚姻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单位。但对于“家族”,则多有分歧,有的将“家族”与“宗族”概念区分开来,认为“家族”是五服之内的成员,即《白虎通疏证》所说的“上凑高祖,下至玄孙”的五服之亲;而“宗族”是五服以外的共祖族人。[8]有的则认为:“家族,又称宗族,……是同一个男性祖先的子孙,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按照一定的规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9]根据宋代家族的实际情况,本文倾向于将“家族”与“宗族”同等看待,但认为家族成员不一定要“若干世代相聚在一起”,只要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同一男性祖先的所有后代自然形成的血缘集团,即是“家族”。
“文学”在中国古代,不同于今天西方纯文学观下特指的“文学”,其内涵大时,可统包文化学术;内涵小时,也是指包含诗词文赋等纯文学作品和非纯文学作品在内的文章之学。本文根据晁氏实际情况,将“文学”概念,主要界定为文章(包括诗、赋、奏、表等各种文体)。在谈到今天意义上的“文学”时,一般会加上特别的修饰语,如文学创作、文学作品、纯文学等。
[1] 徐扬杰先生《中国家族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与《宋明家族制度史论》(中华书局1995年版)均认为:魏晋以后家族聚居的形式是以庄园制为主的,一个庄园即是一个聚族而居的单位,好像同姓聚居的村落一样;而宋以后的家族组织则是同一男性祖先的子孙,虽已分裂为为数不等的个体小家庭,却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按照一定的规范和办法聚族而居的一种社会组织。但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岳麓书社1997年版)却指出“宗族聚居”反映族人住处相对集中这一客观现象,“聚族而居”则是在宗族观念支配或影响下的自觉行为。李卿《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家族、宗族关系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进一步论证宋以前真正有意识的“聚族而居”很罕见,而“宗族聚居”是中国古代农业社会自然形成的一种居住状态,其存在具有普遍性。笔者认为杨、李的说法更具有合理性。即使是现在的农村也是以“宗族聚居”为主要组织形态,但同样的客观“聚居”形态;宋以前较少有意识的理论指导和民众主动的参与,宋以后则多了乡规族约、族谱族长、义田祭田等有目的的实践活动和民众普遍的感知。
[2] 汤江浩博士论文《北宋临川王氏家族及文学考论:以王安石为中心》重在家族人物生平及王安石诗歌的辨伪、辑佚研究,如其自述“关于临川王氏家族主要人物之交游关系考述、文学成就之理论辨析……今暂付阙。”(论文第2页)
[3] 笔者所见仅有李国庭《兴化蔡氏家族诗词小论》,《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1994年第5期;杨胜宽《老坡与小坡:“家法”一脉承》,《乐山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冯丽君《谈宋代山阴陆氏家族对陆游的影响》,《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周芬、张如安《论宋代鄞县史氏家族的文学创作》,《宁波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等数篇而已。
[4] 《宋代唐诗学》序言,研究出版社2001年版。
[5]嘉靖三十七年《新修清丰县志》卷十六有晁东吴一首《送春山宗丈赴汴》,中有句“联宗追赐派”,并注云:“宋仁庙赐派十六字,子孙以此为行。”约指此而言,但其真实性有待考察。
[6] 参拙著《晁说之研究》,学苑出版社2005年版。
[7] 本文之所以将晁公武这样重要的人物放入附录,而没有单独列为一章论述,是有感于孙猛先生的《郡斋读书志校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已做得非常出色,笔者的小感获不足成章。学术研究贵在创新,他人已多言之,本文或失之简;他人尚未言之,本文或伤于繁,尚祈明鉴。
[8] 参赵沛《两汉宗族研究》第12页,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 参徐扬杰《宋明家族制度史论》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