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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牧文化影响下中国文学在元代的历史变迁——兼论接受群体之结构
来源:  作者:扎拉嘎  点击:次  时间:2001-08-2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四

    关于作为元代接受群体新成员的蒙古统治者,如何从审美需求出发支持杂剧和散曲,首先要谈到的是提高教坊的品秩,以及在撰写《宋史》时为俗乐和教坊所做的辩护。
    教坊是封建时代管理宫廷俗乐的官署。其职能是管理祭祀时所用雅乐以外的音乐、舞蹈、百戏等等之教习、排练、演出等事务。教坊之制始设于唐代。据《新唐书·百官志》记载,唐代教坊以五品的“中官为教坊使”,比较太乐署令只是从七品要高出许多。这说明,唐代比较重视为宫廷服务的俗乐。
    根据《宋史》记载,可以看出教坊在宋代要比唐代地位低,而且经常废置。
    据《明史》中的有关记载可以知道,明代的教坊司只有正九品,与所管礼部尚书的正二品相比较,确实是十分的低微了。
    元代的教坊司在品秩上要高于唐、宋、明诸代,《元史·百官志》记载:
    教坊司,……中统二年始置。至元十二年,升正五品,十七年,改提点教坊司,隶宣徽院,秩正四品。……大德八年,升正三品。延yòu@③七年,复正四品。达鲁花赤一员,正四品;大使三员,正四品。(注:《元史》卷八五《百官志》。)
    元代礼部尚书仅“正三品”,管理承应乐人的教坊司,在大德时也达到正三品。可见元廷对管理俗乐的教坊,其重视程度确实不一般。元代教坊的品秩高于此前此后的唐、宋、明、清诸朝代,这说明元代的蒙古统治者,要比此前此后的诸朝代更为重视俗乐。
    在元代之前的宋代,意识形态斗争十分尖锐。文学艺术的“雅”与“俗”,宫廷中太常和教坊的关系,也成为争论不休的问题。据脱脱主持编撰的《宋史·乐志·教坊》记载说:“洞晓音律,每禁中度曲,以赐教坊”的宋仁宗,“尝问辅臣以古今乐之异同”,一位大臣对他说:“古乐祀天地、宗庙、社稷、山川、鬼神,而听者莫不和说。今乐则不然,徒虞人耳目而荡人心志。自昔人君流连荒亡者,莫不繇此。”这话明显包含对仁宗的批评。仁宗虽然贵为君主,却不敢申明自己的所好,只能敷衍对方的批评。由此可见,在当时反对“今乐”即俗乐和教坊的正统观念,确实具有强大的市场。
    对宋人批评“今乐”,元代的史家做出反驳:
    世号太常为雅乐,而未尝施于宴享,岂以正声为不美听哉!夫乐者,乐也,其道虽微妙难知,至于奏之而使人悦豫和平,则不待知音而后能也。今太常乐……类皆仿古,逮振作之,则听者不知为乐而观者厌焉,古乐岂真若此哉!孔子曰“恶郑声”,恐其乱雅。乱之云者,似是而非也。
    《宋史》撰写者还借“蜀人房庶”之口说:“世所谓雅乐者,未必如古,而教坊所奏,岂尽为淫声哉!”(注:《元史》卷一四二《乐志十七·教坊》。)这些话,借写史之机为元代蒙古统治者热心俗乐的政策进行辩护。
    元曲的繁荣,离不开乐人即曲艺艺人。元代蒙古统治者十分重视乐人的工作。元世祖忽必烈时代,通过各种方式扩大乐人的队伍。至元十一年(1274),降旨“增选乐工八百人,隶教坊司”。至元二十二年(1285),正是元代杂剧和散曲走向鼎盛的时期,元廷在平定江南后,下诏“徙江南乐工八百家于京师”(注:《元史》卷八《世祖本纪》、《元史》卷一三《世祖本纪》。)。这些举措对元曲的繁荣产生了重大影响。
    封建时代的中原有歧视曲艺艺人的传统。其突出表现之一,便是视曲艺女艺人为卖淫的娼妓。唐崔令钦撰写的《教坊记》,就包含这样的内容。在元代之后的明代,对曲艺艺人即乐人的歧视是最为明确的。在乐人服饰方面,明代明确规定了与民众的区别:“教坊司冠服,洪武三年定。教坊司乐艺,青字顶巾,系红绿褡膊。乐妓,明角冠,皂褙子,不许与民妻同。……教坊司伶人,常服绿色巾,以别士庶之服。”(注:《元史》卷六七《舆服志》。)明人徐复祚的《曲论·附录》中,也记载了明代对曲艺艺人的歧视:“国初之制,伶人常戴绿头巾,腰系红褡膊,足穿布毛猪皮靴,不容街中走,止于道旁左右行。乐妇布皂冠,不许金银首饰。身穿皂背子,不许锦绣衣服。”(注:《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四)第243页。)元代有几位身份比较特殊的曲作家,如教坊色长赵敬夫、教坊勾长张国宾等。在钟嗣成《录鬼簿》中,他们被收录在“前辈已死名公才人,有所编传奇行于世者”目下。关汉卿、马致远、王实甫等也被收录在该目之下。这说明在对待教坊艺人上,元代社会风气是比较宽容的。到明代时,赵敬夫和张国宾被视为“娼夫”。在朱权的《太和正音谱》中,专门立出“娼夫不入群英四人”这第十一本,以示对他们的歧视。书中借“子昂赵先生”之话说:“娼夫之词,名曰‘绿巾词’。其词虽有切者,亦不可以乐府称也,故入于娼夫之列。”(注:《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第44页。)
    在蒙古游牧文化史上,不曾有过如同中原封建时代那样沉重的歧视曲艺艺人的传统。对待女艺人与卖淫娼妓,经常表现出有所区别,是元代蒙古统治者在观念上与中原封建传统文化之间的重要不同(注:在蒙古游牧文化史上,对非婚姻两性关系持宽容态度,没有依靠卖淫维持生计的特殊社会群体。在古代蒙古语中,也没有“卖淫”、“娼妓”等词汇。)。在延祐元年(1314)十二月,关于各类人们的服饰,降旨“内外百司大小官吏、军民诸色人等”时,就“乐人”与“娼家”的服装,曾经分别做出有别的规定:
    一,诸乐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凡承应妆扮之物不拘上例。
    一,娼家出入止服皂褙子,不得乘坐车马,余依旧例。(注:《大元通制条格》第141-142页。)
    规定“诸乐艺人等服用与庶人同”,说明元代在服饰上不包含对乐人特别歧视的内容。但是,对卖淫娼妓的歧视是十分明确的。在此前的至元八年(1271),中书省有如下规定:
    娼妓之家多与管员士庶同着衣服,不分贵贱。拟将娼妓各分等第,穿皂衫子,戴角冠儿,娼妓之家长亲属裹青头巾,妇女紫抹子,俱要各各常穿戴。(注:《大元通制条格》第142页。)
    将这个规定与明代的服饰规定作比较,可以发现明代规定的曲艺艺人的服饰,大致就是元代规定的卖淫娼妓的服饰。从至元八年的这个规定和延𧙗元年关于各色人等的服饰规定,可以确认在元代经常性政策中,“乐人”与“娼妓”及“娼妓之家”是不同的社会群体。
    元代蒙古统治者为了发展戏曲曲艺艺术,以满足自己娱乐活动的需要,还制定保护女艺人婚姻的政策。至元十五年(1278),管理乐人的中书省宣徽院曾经呈文说:“官豪富势之家强将成名善歌舞妆扮堪以承应乐人妇女,暗地捏合媒证娶为妻妾,虑恐失误当番承应……”朝廷接到呈文后,降旨明确规定富豪权势不得强娶承应艺人妇女为妻:“是承应乐人呵,一般骨头成亲乐人内匹配者,其余官人、富户休强娶要。”(注:《大元通制条格》第44页。)至大四年(1311),又降旨说:“辛哈思的为娶了乐人做媳妇的上头,他的性命落后了也。今后乐人只娶乐人者,咱每根底近行的人每,并官人每,其余人每,若娶乐人做媳妇呵,要了罪过,听离了者。么道圣旨了也。”(注:《大元通制条格》第44页。)这道圣旨说,一位名唤辛哈思的人因为娶乐人,获罪被处死刑。
    《元典章·户部四》“乐人婚”载至元三十年“圣旨”中说:“么道奏呵,那般者省官人每根底说了,别个人根底休聘与者。他每自己其间里聘者,生得好女孩儿呵。”由这道“圣旨”可知,当时的蒙古统治者保护乐人婚姻,让他们生“好女孩儿”,培养出新一代艺人,以进一步繁荣戏曲曲艺。
    当然,元代统治者对曲艺艺人的政策是存在矛盾的。一方面给予艺人宽容的政策,将曲艺艺人与庶民等同,不认为女艺人是卖淫娼妓,另一方面也有歧视曲艺艺人的政策。皇庆二年(1313)开科举,在不许应试的人中就有这样的规定:“倡优之家及患废疾,若犯十恶奸盗之人,不许应试。”(注:《大元通制条格》第78页。)至元五年(1339)元惠宗时也有这样的禁令:“禁倡优盛服,许男子裹青巾,妇女服紫衣,不许戴笠、乘马。”(注:《元史》卷四○《顺帝本纪》。)这里所说“倡优”,是中国古代对歌舞艺人的传统称呼,在这同时后来也称呼卖淫娼妓。将“倡优”与“犯十恶奸盗之人”等同,其中也包含对曲艺艺人的歧视(注:“倡伎”与“娼妓”,在中国古代是同义词,都可以用来既指歌舞杂戏艺人,又指卖淫女子。“倡优”在指歌舞杂戏艺人的同时,又是娼妓与优伶之合称。而且,在中国封建时代,一些歌舞杂戏女艺人也兼卖淫活动,许多卖淫女子也有歌舞技艺。这些因素,增加了分析元代相关政策中特定内容的难度。)。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截然不同的政策呢?这主要是政策的具体制定者不同,政策形成的具体环境和时间不同。在元代统治阶层中,存在既互相依存,又有区别的两个不同文化集团。其一是在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蒙古游牧文化集团,其二是在政治上处于辅助地位的汉族农耕文化集团。研究《大元通制条格》,可以发现元代统治阶层中的这两个不同文化集团,在对待中原封建传统观念上,意见并非总是相同的。
    作为中国古代的一部法律书,《大元通制条格》有一个极为特殊之处,是行文在语言上的不统一。书中有大量元代蒙古语的汉语直译和硬译。这些由蒙古语直译和硬译过来的法律条文,在语法方面存在蒙古语的痕迹,阅读时拗口蹩脚,自然不会出自精通汉族文化的儒者。
    比较《大元通制条格》的有关部分,可以说那些有悖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政策,多数是出自蒙古游牧文化集团,那些坚持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政策,多数是出自汉族农耕文化集团。大多数内地出身的汉族官员,恪守中原封建传统观念,对杂剧和散曲不取支持态度,这是很容易理解的。蒙古统治者中的多数人尚武轻文,不熟悉内地文化传统,不知道意识形态在巩固政权中的意义。他们从蒙古游牧文化传统出发,主要根据自己的欣赏需求支持散曲和杂剧,在对待曲艺艺人的态度上有别中原封建传统观念,这同样是不难理解的(注:《续资治通鉴·元纪十六·仁宗皇庆二年(1313)》记载说:“教坊使曹耀珠(旧作“咬住”,今改)得幸,命为礼部尚书。张珪𧙗谏曰:‘伶人为大宗伯,何以示后世?’帝曰:‘姑听其至部而去之。珪力言不可,乃止。”这节文字至少可以说明如下两点:其一,元代对曲艺艺人是比较宽松的;其二,元朝统治阶层中的蒙古游牧文化集团,与汉族农耕文化集团之间,在对待曲艺艺人方面,确实存在差别。)。

      五

    如同任何创造性劳动,文学艺术的繁荣,离不开思想自由活动的空间。元代在蒙古游牧文化影响之下,中原封建传统思想受到巨大冲击,从而出现了一个相对自由的思想活动空间。这是在元代俗文学能够取代雅文学,成为中国文学结构主体的重要原因。
    从《大元通制条格》、《元典章》以及《元史》等书中,可以发现由于文化传统的差异,元代蒙古统治者曾经从许多方面对中原封建传统观念造成冲击。
    例如,宋代将“孝”推到极端,甚至提倡“毁体行孝”。在《宋史》中就有如下记载:
    刘孝忠,并州太原人。母病经三年,孝忠割股肉、断左乳以食母;母病心痛剧,孝忠然火掌中,代母受痛。……开宝二年,太祖亲征太原,召见慰谕。
    王翰,母丧明,翰自抉右目晴补之,……谆化中,并下召赐粟帛。(注:《宋史》卷四五六《孝义》。)
    元代蒙古统治者将宋代嘉奖的“毁体行孝”,称之为“非理行孝”,多次下令禁止:
    至元三年(1266)十月,中书省左三部呈:上都路梁重兴为母病割肝行孝,合依旧例,诸为祖父母、父母、伯、叔、姑、兄、姊、舅姑割肝剜眼割臂脔胸之类,并行禁断。(注:《大元通制条格》第290页。)
    宋代提倡的“刲股割肝”和“赤身卧冰”等行孝方式,在中国古代是受儒家赞赏的。过去有一本名为《二十四孝》的影响很大的书,就有“卖身葬父”、“为母埋儿”、“卧冰求鲤”等颇为极端的故事。在中国古代的伦理政治理论中,事父以孝和事君以忠,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封建统治者倡导这类愚昧的“毁体行孝”,目的是要人们愚昧地忠于封建君主和恪守封建传统观念。元代蒙古统治者从游牧文化传统出发,禁止这类“非理行孝”,客观上对中原封建传统观念造成冲击,具有倡导新观念的意义。
    再如,从游牧民族喜爱儿童和缺乏浓厚贞洁观念的传统出发,元代法令规定倡女怀孕不许堕胎,“奸生男女”也有生存权利,这应该是一些包含着人道精神的政策:
    诸倡女孕,勒令堕胎者,犯人坐罪,倡放为良。
    诸奸生男女,男随父,女随母。(注:《元史》卷五一《刑法志》、《元史》卷五二《刑法志》。)
    此外,元代蒙古统治者从蒙古游牧文化传统出发,对在中原封建时代男尊女卑观念支配下,一些人们的“女多淹死”现象,对中原封建时代在治罪量刑中,株连九族,斩草除根的做法,对丧事中的迷信铺张活动,以及指腹婚等等,也严加禁止(注:《元典章》。)。
    元代蒙古统治者在冲击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同时,推行一条比较宽容的政治和文化政策。元代的中国是一个民族众多,地域广大的国家。元代的行政版图,在中原之外还包括了西藏、东北、内外蒙古和西域等广大区域。众多民族统一在一个国家,使元代成为多种宗教信仰并行,多元文化共存的时代。这特殊的环境,加之蒙古族尚武轻文的传统,决定了元代蒙古统治者在意识形态方面只能采取相对宽容的政策,允许各地区人们的宗教信仰之自由,允许不同民族在风俗习惯上各行其是。蒙古族在入主中原之前,还处于各部落自行其是,以习惯法论断民间纠纷,没有文字法律的时代,这决定了蒙古族入主中原后,推行了一条宽刑法的路线(注:《元史》卷五○《刑法志》:“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失在乎缓弛而不知检也。”)。与宋代和明代相比,称元代是一个无文字狱的朝代,一个宽刑法的朝代,一个比较淡化意识形态的朝代,大约是符合实际的。
    明代的曲论家朱权曾说:“盖杂剧者,太平之盛事,非太平则无以出。”这在客观上既指出了元曲繁荣的社会原因,又肯定了元曲繁荣的时代,是一个蒸蒸日上的太平盛世。朱权还“新定府体一十五家”,说有一种“盛元体”,又曰“不讳体”。其特点是“快然有雍熙之治,字句皆无忌惮”(注:《太和正音谱》,《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三)第43页、第13页。)。朱权的意思是,元代作曲是比较自由无拘束的,而且这自由无拘束的创作环境,乃是源于元代中国的浩然博大气象和元代统治者的自信与开放精神。王实甫的《西厢记》,关汉卿的《窦娥冤》,大约就是这“不讳体”中的杰作。
    王和卿创作于中统年间的《醉中天·咏大蝴蝶》,也可以认为是元初那些冲破中原封建传统观念束缚,欣然于文学创作自由精神的文人自我画像:
    蝉破庄周梦,两翅驾东风。三百座名园一采个空。难道风流种,諕杀寻芳的蜜蜂。轻轻的飞动,把卖花人扇过桥东。(注:隋树森《全元散曲》,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41页。)
    尽管散曲在表现手法上的调侃味道,使它失去了一些历史厚重感,但大蝴蝶那奔放的生命活力,那昂扬向上的精神,那对自由的向往和追求,那“轻轻的飞动”就足以“把卖花人扇过桥东”的力量,仍然可以使人窥测到元初中国文化风貌的一斑。
    谈起元代文化风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夏庭芝的《青楼记》。将《青楼记》与《教坊记》做比较,可以发现二者在文化观念方面的明显差别。《青楼记》不是完全摆脱了中原封建传统观念的束缚。但作者受到时代精神的熏染,主要是从赞誉和欣赏角度出发,记载了元代一百多位戏曲曲艺女艺人的生活往事。作者将她们描写得楚楚动人,如同灿烂的群星。在中国古代,还没有哪一部著作像《青楼记》这样从美的角度,将被封建传统观念诬蔑为淫娼者的戏曲曲艺女艺人,记载得如此有魅力,如此充满生命活力。毫无疑问,正是蒙古游牧文化影响下元代文化的自由精神,为出现《青楼记》这样的著作提供了必要条件。
    王国维在《人间词话》中说:“纳兰容若以自然之眼观物,以自然之笔写情。此由初入中原,未染汉人风气,故能真切如此。”这里所谓“汉人风气”,也即中原封建传统观念。元代曲作家多数是中原人。他们创作出王国维称道的“中国最自然之文学”,当然不能归结为“未染汉人风气”。但是,是否可以归结为初到中原的蒙古游牧文化,为他们送来中原以外的“风气”,淡薄他们思想中的封建传统观念,使他们有了类同纳兰性德的情景呢?王国维还说,元曲作家为了“摹写其胸中之感想,与时代之情状”,突破传统的思想和写作方法,可以达到“关目之拙劣,所不问也;思想之卑陋,所不讳也;人物之矛盾,所不顾也”的境地(注:《宋元戏曲史》第84页。)。王国维这话,也间接地肯定了元代文学创作的自由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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