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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伟斌先生关于元稹诗文系年的失误(1)-文化研究
来源:  作者:周相录  点击:次  时间:2001-09-04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内容提要】
吴伟斌先生是近20年元稹研究领域最活跃的人物,最近他发表了一系列文章讨论《元稹年谱》的系年失误,虽有可取之处,但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了一系列不小的错误。清理这些错误,对于促进原本比较薄弱的元镇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元稹年谱/吴伟斌/系年

    截止到目前,元稹研究一直是唐代文学研究中相对薄弱的环节。20世纪80年代初,学术研究刚刚步入正常化发展时期,卞孝萱先生就出版了他的《元稹年谱》(以下简称《年谱》)。《年谱》至今仍是元稹研究中最为重要的学术成果,仍是涉足这一领域的学者案头必备的工具书之一,还没有一部著作能够取代它的地位与作用。当然,《年谱》也不是没有一点失误,不然,后人同一课题的研究便毫无意义。吴伟斌先生近20年发表的大多数文章都是针对《年谱》“失误”的,他最近的元稹诗文系年研究更是如此。辨订前人的失误,本是学术界极为正常的现象,然而令人深感遗憾的是他的研究存在不小且不少的失误。本文仅以吴先生的两篇文章为例,逐条考订辨析其中的有关失误,以求还原历史的本来面目。不当之处,敬请学界同仁与吴先生不吝赐教。
    《元稹年谱》系《表夏十首》于“庚寅至甲午在江陵府所作其他诗”栏内,吴先生认为“过于笼统”,元稹的作品“已经清楚地表明这十首诗的作年”是“元和五年的夏天”。其根据是元诗第三首的“今宵好风月,独此荒庭趋”和第六首的“佳人不在此,怅望阶前立”[1]。
    也许是生性愚钝,我反反覆覆细读了几遍元稹的诗,也未看出它作于元稹原配韦丛卒后、妾安仙嫔入主元家之前元稹“独自一人面对花好月圆之夜,流露无限怅望之情”的时候,倒发现有两个问题与吴先生的结论有些龀龉。一是我一直觉得“佳人”云云不过是比兴寄托手法而已,并不是纪实。“佳人”除指美人外,还可指贤人君子,也可用作妻子对自己丈夫的称呼,因此万不可一见“佳人”就只做美女想。同时,吴先生把“独”理解为生活上的孤家寡人,也显然过于狭隘了。一个人赏月和家里只有一个人无论如何不能等同,这是不争的事实。二是吴先生所谓“元稹与安仙嫔结婚的最迟时日应该是三月”的结论也是错误的。众所周知,元和六年闰十二月,以十月怀胎计,元稹与安氏最迟在四月结婚而不是三月。有意思的是,元稹与安氏结婚最迟在四月,《表夏十首》也正好写于四月(其四:“孟月夏犹浅”),四月还是有可能存在元稹一人独自赏月的情况的。吴先生既未考订出元稹到江陵在元和五年四月前,又未全部排除六年四月元稹不可能独身一人的情况,因此,即使元诗确实如他理解的那样,他的结论也存在不可忽视的漏洞,而作品系年是宁可失之范围过大也不可失之涵盖不严的。
    《元稹年谱》系《赠李十二(二十)牡丹花片因以饯行》于元和元年,吴先生以为应作于“元和十九年”。他从元诗及白居易《看浑家牡丹花戏赠李二十》,看出“似乎李绅不愿看花”,“这种不快心情,不像是元和元年元稹白居易制举和及第、李绅进士及第时候的欢快情调,而像是李绅落第南返的凄凉情景”,而贞元十九年元白及第、李绅落第,与当时情景相符[2]。
    元诗云:“莺涩余声絮堕风,牡丹花尽叶成丛。可怜颜色经年别,收取朱栏一片红。”白居易《看浑家牡丹花戏赠李二十》云:“香胜烧兰红胜霞,城中最数令公家。人人散后君须看,归到江南无此花。”从这两首诗,吴先生看出了“似乎李绅不愿看花,元稹白居易两人极力劝解,希望李绅不要错过这一次欣赏牡丹花的大好时机”的意思,确实令我感到十二分的意外。吴先生由此出发,断然排除了作于“元和元年的暮春初夏时节”的可能。然后,吴先生考察了孪绅参加科举考试的情况,认为贞元十八、十九年春,两次落第,两次南返,最后确定十九年春是元诗的写作时间。对这一问题,我要说的第一点是,作品系年是一件相当严肃、严谨的工作,我个人以为,如果确实没有其他的证据支持系年,不妨谨慎地根据诗歌的情感基调等推测(仅仅是推测)它大致的写作时间。这样的系年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作为立论还勉强行得通,而作为反驳他人结论失误的证据则有些“饥不择食”。第二点是,如果李绅当时是落第了,心情“不快”,白居易“鼓励”(吴语)李绅,而以“戏”语出之,这合适吗?我以为元白的意思是说,李绅要回江南去,而江南是没有牡丹花的。因此劝李绅珍惜之,并借此表达朋友惜别之情,仅此而已。第三点是,如果把吴先生的推理过程简化,那就是:“似乎”——“不应该”——“应该”。“似乎”表明问题的不太确定性,而“不应该”、“应该”却是确凿无疑的定论,这样的推理如何能够让人信服?第四点是,《全唐文》卷七三八沈亚之《李绅传》云:“元和元年,……绅以进士及第还,……”同书卷八一六李jùn@①《慧山寺家山记》云:“至丙戌岁,擢第归宁。”丙戌岁即元和元年。李绅元和元年进士及第后归乡确凿无疑,而贞元十九年春落第后归乡却于史无证。
    《元稹年谱》系《奉和权相公行次临阙驿逢郑仆射相公归朝俄顷分途因以奉赠诗十四韵》于元和十年,吴先生认为“过于笼统”,他“据《旧唐书·宪宗纪》,权德舆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在元和十一年十月初,替换郑余庆,两人又在途中相遇”,断定诗写于十月[1]。
    首先,吴先生所谓权德舆出任山南东道节度使在十月初,是十分错误的。《旧唐书·宪宗纪下》原文是这样的:“冬十月丁巳,以刑部尚书权德舆检校吏部尚书,兼兴元尹,充山南东道节度使。丙寅,幽州刘总加平章事……”吴先生许是以为《旧唐书》十月条首叙权德舆事,故应在月初,而事实上“丁巳”是二十五日,“丙寅”云云,实为十一月事,《旧唐书》误把十月的一条资料与十一月的七条资料混在一起叙述了。我以为,作为一个严谨的学者,在翻阅《旧唐书》时,应该注意到本年无十一月的叙事,从而对十月的叙事小心求证。其次,史料本身的问题导致的失误还情有可原,而推理过程中的失误则完全是研究者本人的不慎造成的,责任无可推卸。我们知道,《旧唐书》中的“丁巳”为诏命下达之时,如果权氏接到任命后收拾行装,辞别亲旧,而后登途赴任,即使临阙驿近在长安郊外,他与郑余庆的相逢也不是没有可能在十一月,更何况元稹(时在兴元)诗绝不可能作于权、郑相逢之时呢!说到底,元稹诗应作于权德舆到兴元之后,根本不可能作于十月,因此,吴先生的“断定”只能是一厢情愿的误解。
    《元稹年谱》系《鹿角镇》于元和九年,吴先生以为应作于大和四、五年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其证据主要有:一,元稹拜访为官潭州的张正甫在元和九年春,与《鹿角镇》所写时间不合。二,大和四年正月至五年七月,元稹任武昌军节度使,岳州在其管辖范围内,他“有可能也应该视察过岳州,到过洞庭湖”。三,大和四、五年鄂岳大水,与《鹿角镇》所写相合。四,与《鹿角镇》相似的《遭风二十韵》、《洞庭湖》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2]。
    吴先生的考订初看起来证据十分充足,细细审视,却多处存在不小的漏洞。第一,依吴先生所言,《遭风》中之“紫衣将校”、“白马君侯”是来迎接巡视的元稹的,则此诗所写景象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大和四年,因为据《唐会要》卷四四《水灾下》,大和四年水灾发生在十一月,不合诗中所写秋天景象。但是,如果《鹿角镇》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去年湖水满,此地覆行舟”之“去年”却只能指大和四年。第二,据《旧唐书·文宗纪下》,大和五年的水灾发生在六月辛卯。按照唐代历史记述的习惯,一般记述消息传到京师的日期。拿元稹来说,据白居易《元稹墓志》,其辞世时间为大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而《旧唐书·文宗纪下》却云卒于大和五年八月庚午(五日),其原因就在于一个是元稹实际的辞世时间,一个是朝廷得到奏报的时间。这就是说,大和五年的水灾实际发生的时间应比历史记述早一些。吴先生也征引到《遭风》“暝色已笼秋竹树”,但未注意到大和五年的水灾不在秋天。如果说五年六月的水灾持续时间较长,延续到了秋天,这倒可能,但是,元稹本年七月二十二日即逝世,他也不大可能“巡视辖区”。第三,《遭风》写“暝色”,写“夕阳”,写“渐觉宵分曙气催”,显然大风是在晚上刮的。我们不仅要问:元稹“巡视辖区”,怎么在晚上穿越洞庭湖?第四,“遭风”和遭水灾不能等同是不言而喻的事,即使正常年份,遇到大风,完全可能出现元诗中所描写的景象,而不必等到发生水灾的时候。吴先生混淆“遭风”和遭水灾,把关于水灾的史料拿过来作为对元诗系年的依据,是没有必要同时也是错误的。实际上,《鹿角镇》中之“去年”,指元和八年。这年严绶率兵讨伐镇州贼帅张伯靖,元稹随行,刘禹锡《酬窦员外郡斋宴客偶命柘枝因见寄兼呈张十一院长元九侍御》题下注云:“员外时兼节度判官佐平蛮之略,张初罢郡,元方从事。”“元”即元稹。严绶班师经洞庭湖之时,突遭大风,有的船只被击翻,元稹作《遭风》等诗以纪之。元和九年,元稹赴潭州再次经过这里,忆起往事,又写了《鹿角镇》。由于《遭风》、《鹿角镇》写的都是元和八年秋天的景象,自然与九年春赴潭州之事不相符了。在此我附带指出,吴先生以为《赛神》(楚俗不事事)和《竞舟》也作于元稹节度武昌之时,同样是错误的,因为元稹是就事而发,自然在春天不妨写“十月”、“四五月”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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