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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梅山道教文化中的“巫”特质(1)-文化研究
来源:  作者:刘铁峰  点击:次  时间:2001-09-12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五、结果说。
这种观点以罗素为主要代表。罗素在其名著《权力论》中说:“权力可以定义为有意努力的产物。”[16]21他认为,权力是一个定量的概念,假定两个人怀有同样的欲望,如果甲方实现了乙方所实现的一切欲望,而且还实现了其它的一些欲望,则甲方并不比乙方拥有更多的权力;若二人实现了各自不同的欲望,则权力无法进行精确地比较;但是若甲方获得许多有意义的结果,而乙方却很少,那么,甲方就比乙方更有权力。罗素的权力定义主要强调的是行为后果,定义过于宽泛,也缺乏明确的特征,极少为人采纳。但是这种对权力进行衡量的思想却很有启发意义,现代行为主义政治学的权力研究就借鉴了其量化的思想。罗素对权力研究的主要贡献还在于他对权力的系统性论述。   

六、集体说。
这种理论把权力看作是实现集体目标的手段,以帕森斯为主要代表。帕森斯不赞成在权力定义中包含冲突的假设,主张从合法性与一致性的意义上给权力下定义,把权力看作是系统的资源。他说:“当社会单位的义务依据单位在实现集体目标中的地位而被合法化时,权力于是就是保证在集体组织系统内部实行这些义务的一般化能力,而且一旦遇着不顺从现象,就设法强迫执行在一定情形之下的消极性制裁——而不管这种强迫执行的活动力量是什么。”[10]61这一定义的不当在于:首先,它把权力仅仅局限于为实现集体目标而使规定的各种义务合法化,并保证其普遍、一致贯彻的能力,这大大缩小了权力的范围,因为权力也可以用来实现个人的目标;其次,它未能把权力的规则特性充分展现出来,仅注重顺从,把集体目标简单化,而集体目标,尤其是政治体系在价值上的变化和提升与权力的关系,在该概念没有得到明显的体现。   

七、信息交换说。
巴克利认为,社会是由物质流、能量流、信息流构成的系统,而权力是信息流的一种特殊类型[10]62。在这种理论中,权力表示着接受者不关心自己的活动利益的一种信息交换。马丁认为,这一定义有三个优点:其一,它把权力看作是一种交换方式,是信号;其二,各种权力(信号)只是相对于某种特定情境才有意义;其三,这种权力信号主要以下级为参考标准,要求下级或权力相对方不大关心自己的利益。虽然笔者不同意把权力看成信号,但是这种权力信号理论反映了权力的一些特性如交换性,看到了权力相对方对于维持权力的作用,即如果相对方不服从,权力就没有多大的意义,且形式上的服从并不表示内心的认同。   

八、权利说。
这种观点主要为法学论者所主张。他们认为权力实际上也是一种权利,是由权利转化而来的。这种论说的依据为哲学层面的辩证思考,即主要把权力看作是人们基于契约而转让给国家政府机构的权利,这种权利到了国家手中就成为了权力,当然这里所说的权力是指公共权力。因此,权利是权力的来源,正是由于社会权利的存在与需求,才可能产生制度上的公权力,前者是后者的渊源。   

此外,还有学者总结出一维论、二维论、三维论权力概念[17]39,不过笔者认为,这种权力概念的分类标准是值得商榷的。文献在提出这三种权力论的同时还提出了其它权力论,并把它们并列起来,不能不让人怀疑其分类标准的统一性,即究竟是按具体理论内容来划分,还是按方法或权力本身的要素来划分。   

国内一些学者也试图提出自己的权力概念。万斌在其《政治哲学》一书中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根据自身的需要影响乃至支配他人的一种力量”,“权力是一种关系范畴,是一种强制性力量”[18]202。李景鹏则认为:“权力就是根据自己的目的去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这就是说,权力是一种力量,依靠这种力量可以造成某种特定的局面或结果,即是使他人的行为符合于自己的目的性。”[19]32陈振明将权力定义为:“主体基于对特定资源的支配而使相对人服从并使相对人的不服从丧失正当性的作用力。”[20]276卢少华、徐万珉则将权力定义为:“某一主体凭借和利用某种资源能够对客体实行价值控制致使客体改变行为服从自己,以实现主体意志、目标或利益的一种社会力量和特殊的影响力。”[21]20从这些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来看,我国学者普遍倾向于力量说和控制说。   

从以上诸种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权力的某些共同特性,如强制、关系等,舍弃其中任何一方都是片面的认识。而在以上多种定义中,有些是从不同侧面对权力加以概括的,如关系说与因果说并不矛盾,因果本身就构成了一种关系。但是值得肯定的是,这些权力概念都体现了人们对于权力认识的不断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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