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社会契约论体现“政府权力有限”的民主政治主张。现代社会,人们常常利用契约的观念去制约政府的权能。“私法上的‘契约自由’既为公法提供了‘自由’的精神,又为公法提供了权力制约模式的原型。”“人民借以创设政府机构的社会契约——宪法,明确地规定了对政府的限制,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用来保障尊重个人权利的限制。”这种限制具体表现为:(1)政府的公共政策需要获得“人民的同意”。(2)政府的改革措施必须获得多数民众的支持。(3)政府的行为应该考虑“交换成本”。(4)对政府的违宪行为和侵犯公民权利行为,民众有权抵抗。起码在宪法重要性被日益认可之时,人们不能进行没有约定或授权的活动,否则必须面对承担违宪责任的压力。在此意义上,宪法作为根本性契约的威力是公开的、实质的和强大的。
第四,社会契约论推动公民实现身份关系的彻底解放。社会的发展必然要冲破我国古代法制的君臣关系、等级关系、隶属关系、家族关系的束缚,实现“从身份到契约”关系的转变。这种转变是一场革命性变革,《古代法》的作者梅因早就总结了这一伟大的历史进程。他说:所有的进步社会的运动在有一点上是一致的,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就是‘契约’。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现代社会,国家制度从专制走向民主首先在于解放个人,使人们能够摆脱奴隶和臣民的地位而生存,这种“人的解放”可以通过自由意志的契约来实现。因为,契约之精神实质,就在于强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契约使缔结契约的双方不仅能够作出一项自由的选择,而且充分意识自己选择的意义,以及选择后各自的权利义务。“契约性法律正是在人们身份平等的前提下建立的,同时,这种法律一旦建立,则更进一步推进、巩固和保障着身份平等的人际关系。人们身份的平等使人际关系的组织样式是一个无限开放的过程,这与身份等级化的人际关系的单一性相比显然不同。”联系当前实际,契约原理的启蒙,必然表现在协调公民与国家的关系之中。在这种关系中,公民不应对官员有任何人身依附,国家机关也不具有高高在上支配公民的权能。
第五,社会契约论传播人类互利合作的法律价值。现代社会,理性的法治价值被概括为公平、自由、民主、权利、发展、幸福等诸项原则,而契约规则正是实现这些价值原则的方法途径。首先,契约凝聚着人与人之间的公平交涉、协商、对话、磨合过程,它“包含一种公平的程序理论”,其次,契约意味着缔约主体的自愿、诚信、自治和妥协,“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利益协商,契约的协调妥协功能值得关注”。再次,契约也追求一种安全和秩序,“由于契约具有平等、自愿、互利、相互制约的特点,它能减少交换过程中的不确定、不安全因素,增加交换。”政治性契约也是如此,利用契约的平衡原理,通过约定方式进行公民权利的保护和国家权力的限定,正是现代政治家必须考虑的一种治国谋略。尤其在中国目前的宪政改革中,国家既需要政府机关从事必要的社会管理,也需要国家机关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在此过程中,利用契约的交涉、协商、妥协原理,将“人民意志”转化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形成宪法这一最高的“契约文本”,最有利于铸造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关系,达成各种社会矛盾的有效解决。可以预见,契约所张扬的自由、自治、权利、平衡、协调等价值取向越来越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这一趋向,正是契约精神不仅在民商领域,而且在宪政领域得到体现的时代要求,也是我们终生追求的宪政理想。
四、结语
作为坚定的民主主义者,卢梭始终坚持从“只有人民才享有全部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主题而展开,阐述了社会契约理论。虽然包含着许多假设的成分,但是从当前政府、社会与市民的关系梳理和调整来看,社会契约论仍然是政治共同体来源和合法性的主流理论,蕴涵了人类长期的价值构建和对理想的热情追求。尤其是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在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实践层面上都得到过体现,我们应该加深对卢梭的人民主权思想的理解,将崇高的理想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注重制度设计和程序安排,在民主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民主的方式和方法,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