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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语境下的正当程序(1)-文化研究
来源:  作者:钱学云  点击:次  时间:2001-09-1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目前,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从社会关系看,是从各种以身份为特征的依赖型关系向以个人独立自由为基础的契约型社会关系转变;从价值观念看,是从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这正是中国引入程序正义的一个大的社会背景。程序正义对中国法治的最大意义不在于取代我们原有的那一套“程序工具主义”的东西,而在于它对中国法治进程循序渐进的影响,其最终目的也非是取代“程序工具主义”,比较完美的结果应该是二者的有机结合。正当程序对中国法制的意义应当有一个软的切入点。[9]孙洪坤在本书中现实语境下对程序正义的多维度批判中讲到在我国要破除程序虚无主义,矫正程序工具主义,摒弃程序形式主义,特别强调要强化程序理性主义,并论述其途径是:(1)与“人治”决裂,逐步清除民众头脑中积存已久的“官本位”思想。(2)改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培养民众的理性精神。(3)强化程序理性意识,要在尽可能广泛的社会范围内增强程序理性意识,而不是让普通民众仅充当旁观者的角色。[10] 
   
  三、中国构建正当程序的意义 
   
  “对于一切事物,尤其是最艰难的事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培根)[11]本书基于正当程序的理念而展开,着眼于正当程序的本土化,力图从中国现实状况出发,发掘正当程序的理论在中国语境下对应的实际问题,在社会法治进程中,构建正当程序之路。当前中国首要的问题是成熟理论,我们应在正确分析和评估正当程序在当前司法实践与大众法律观念中的价值和地位的基础上构建“中国的正当程序”。[12]理论的成熟应以中国的法律文化背景为依托,切不可脱离中国实际,不可一蹴而就。我们应对传统文化保持一种应有的尊重。促进程序正义在中国的承继和实现,努力做到加快市民社会和民主政治的建设,改造传统司法价值的认定,转变程序价值的观念,并不断推进我国的司法改革。程序正义作为一个舶来品,它的内发性就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其本土化的实践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对传统的法律文化进行时代性的改造和扬弃,还要对现实中的诸多现象进行反思和总结,借以得出理性而具有可实践性的结论。真正的程序正义,应当努力实现在促进各方面当事人之间诉讼能力平衡之中,从实质上保障每位公民充分参与诉讼和得到正当法律程序保护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载于《中国社会科学》总第79期; 
  [2]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商务印书馆2005年P43页。 
  [3]毛国辉:《论法治社会与现代程序法理念的重塑》,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3期,第21页) 
  [4]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大出版社1998年版10页 。 
  [5]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版 第55页 
  [6]王瑞峰:“论清代刑事司法中的引断”,载《刑事法论评论》第1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 307~349 
  [7]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版第49页 
  [8]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版第53页 
  [9]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版第12页 
  [10]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版第69页 
  [11]【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卷首引语 
  [12]孙洪坤:《程序与法治》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8版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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