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电视 广告 明星 模糊现象
当前,我国电视广告中采用形象代言人的方式几近泛滥。代言人涉及影视明星、文化名人、体育明星等等。但是,这些采用了明星做代言人的广告是否如广告主所愿真的扩大了广告主和产品的知名度、名誉度,为广告主和产品带来了利益呢?未必。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广告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重点不突出的原因;没有详细研究受众接收信息心理的原因等。但是对于采用了形象代言人这种策略的广告来说,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认知的模糊,也就是受众无法像广告主预期的那样,能够将广告主或产品和所采用的形象代言人准确地对应起来。这样一来,广告传播和明星效应不仅不能给广告主或产品带来知名度的提升,反而使广告主或产品淹没在了明星的光环下,造成传播成本的浪费,甚至等于间接传播了其他产品和广告主的广告信息,成了互相“为他人作嫁衣裳”。
电视广告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让受众记住自己的产品,记住自己的广告作品所传达的信息,而采用形象代言人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知名度,这仿佛是所有广告主一致的看法,原因是利用暗示手法和受众的模仿心理等特征,可以将明星的光环嫁接到广告主和产品上。这点没错,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广告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当一个明星的光环嫁接到了很多广告主和产品身上之后,那就等于很多产品或广告主成了同一副面孔。如此一来,电视广告的本质目的,区别、记忆、知名度的提升,名誉度的提升,便不复存在。
当前我国电视广告中由于明星代言产生认知模糊的表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广告主和产品的信息在明星的光环下被淹没,广告成了明星的广告,而非产品或广告主的广告
目前的一些广告作品过于注重明星所拥有光环的“亮度”,一味采用大牌、当红的明星,而忽略了自己进行广告传播的本意,甚至没有认真去考虑自己广告传播的意图是什么,从而盲目地崇拜明星光环,在广告作品中过多的镜头给了明星,主体的部分给了明星,而真正要传播的产品的形状、特性、品质等等全被淹没了,造成了明星与广告传播的目的脱节,与产品脱节。如我国某国产品牌手机,用台湾知名艺人林志玲做代言人,但是广告作品中过多地对该明星的优雅和美丽进行了表现,对应的户外广告牌上,代言人也是占据了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版面,而产品却被放在了毫不突出的代言人腰部偏下的位置,且在色彩上也未进行合适的处理,使得受众眼球的第一注意力不在产品而在明星。这样的广告作品导致受众看完之后只记住了一个信息,那就是代言人,而非产品的特点(卖点),此其一。其二,相比而言,明星林志玲的演艺圈的知名度较该品牌手机在同类产品中的知名度相比,显然要高出许多,这就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该手机品牌“攀”了林志玲“高枝”的心理认识。而这种心理认识显然不会给产品带来积极的作用。如此一来,广告作品成了明星露脸的机会而不是产品露脸的机会,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