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必须同时注意到,诚信作为一种商业道德,不仅在道德自律方面是不可避免的,更是在现实操作层面必须被慎重考量的。比如1982年美国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和特兰诺尔胶囊案例。④当时,美国芝加哥街区有3人死于氰化物中毒,毒素源于他们所服用的超浓缩的特兰诺尔胶囊。人们迅速把这起中毒死亡事件与该产品联系起来,官方正式通知了该产品的制造商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随着死亡人数的不断增加(最终死亡人数为7人),这家公司面临一场严重的危机,甚至随时会发生灭顶之灾。但是,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虽明令禁止服用特兰诺尔胶囊,却没有要求该公司采取任何针对性措施。如果按兵不动,进一步的情况究竟怎样不得而知;如果采取行动,后果却明显得不堪设想:一亿美元的损失不在保险责任之内;37%的市场份额也将不保;公司股票价格的剧烈下挫,事实上已经下降了15%;主要竞争对手肯定抓住机会,扩大收益。然而,正是出于诚信作为一种商业美德,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毅然收回全部药品,将公众安全作为首位来考量。虽然该公司后来转危为安,但令人惊讶和不解的是,绝大多数的客户并不期望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采取上述举措。诚信作为一种商业美德,仅从伦理的角度讲是完全正确而必要的。但是不是企业都应该把诚信作为唯一的考量呢?在面临与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相类似的情况下,都应该采取相类似的措施吗(事实上,许多公司都反其道行之)?约翰逊与约翰逊公司真的如其所说,是出于公众安全的考量,而不是出于自身公司发展的考量呢?难道我们只能指望企业遵守法规并仅仅出于自身经营及市场考量而对自身的商业行为加以约束吗?如果诚信真的可以作为一种商业道德来约束企业的商业行为,那么又由谁来如何制定怎样的标准呢?关于诚信作为一种商业道德,我们还有许多值得深入探讨的地方。
注释
①茅于轼,《中国人的道德前景》(第二版),暨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
②[美]罗伯特·C·所罗门:《伦理与卓越》,罗汉、黄悦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261页。
③韦森,《思辨的经济学》,山东友谊出版社2006年版第172页。
④[美]理查德·T·德·乔治:《经济伦理学》(第五版),李布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