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看不清?点击更换 看不清?点击更换 忘记密码 注册   加入收藏  
 
 
儒家化之死?——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11-06 00:00于哲学网发表

 

 



    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很容易看到,历朝历代使用或不使用“律”,法律的形式和功能,法律的宣言和其实际的运用,都存在着一种非常明显的脱节。

     

     

     

    《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  李贞德著  三联书店  20086月第一版  114页,12.00

     

      那是1988年的一个寒冷秋日,我穿上自己最好的英式对襟外套去拜访瞿同祖先生(1910.7-2008.10),记得他的家是在北京崇文门的一幢高层公寓里。到瞿老家,不为别的,只是想向中国当代这位杰出睿智的法律史学家表达我的敬意。那天的情形至今仍历历在目,瞿老给我留下了难忘的第一印象:满头银发梳理得非常整齐;炯炯有神的眼睛让人感到他对所有事情都有着浓厚的兴趣;还有身上那一尘不染的笔挺的藏青色中山装——这可以说是那个年代接待外宾或高干时最体面的行头了。那日瞿老谈兴甚浓,声音柔和却富有节奏,他向我介绍了他写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缘起和经过——正是在这部中国法律史的权威著作中,他首度提出了“法律之儒家化”的观点。瞿老回忆起,那是在抗战期间,在辗转西南联大的途中,他意外获得了一批中国古代法典的线装书,其中一部分来自他沿途邂逅的一些私人收藏。到达四川后,他开始整理在坎坷旅程中收集来的这些杂乱无章的典籍资料,并在此过程中开始形成了关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整体观点,然后就是归纳并分析了自秦汉直至清代的中华法律传统特征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这部名作的问世。2001年,台湾学者李贞德出版了篇幅不长但内容丰富的《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其中所讨论的问题正来源于瞿老的思想。七年后,该书的简体版终于与读者见面。

     

      抗战之后,瞿同祖先生对《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的“法律的儒家化”这一章进行了补充和丰富,此文后以《中国法律之儒家化》为题单独发表。在该文中,瞿先生指出了中国法律的一个特点,用后来美国的中国法和中国史学者布迪(Derk Bodde)和莫里斯(Clarence Morris)的说法,就是中国法律“主要是儒家伦理规范的体现”。也就是说,形式上的“法律”(现代称为“法”,在中国古代则被称为“律”)被“道德化”了,或者说儒家伦理被法制化了,这也可以被理解为以儒家规范为导向的社会秩序的表现。只要粗略看一看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可发现,在整个历史中,法律里充满了夫尊妻卑、男女同罪异罚、准五服以治罪、亲亲相为隐、孝悌、春秋决狱等条文或做法,这些显然都印证了瞿先生所言非虚,那就是法律的儒家化。

     

      重要的是,这似显久远的中国法律传统竟对中国1978年后的法律制度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律在中国古代在形式上被“儒家化”,法律的主要作用就是表达了理想中的儒家秩序,也就是最佳的家庭伦理关系。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是“政治法律”体制,而不是一个自治的“法律”制度。现在我们还常可在一些法律机构的名称中看到“政法”两字的连用,例如法学院被称为“政法学院”,司法监督机构被称为“政法委”等。与法律在概念上或实践上独立于政治权威的体制相比,政法合一传统的必然结果就是削弱法律的自治和法律的独立性。这一特殊的中国传统与新中国成立后对法律的理解恰好浑然地结合在一起。建国后,法律思想深受苏联维辛斯基(A.Y. Vyshinsky)实证主义理论的影响。维辛斯基认为,在革命前的历史时期,法律只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代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产党代表了新的统治阶级(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是指工人阶级,在中国特色的理论中则是指“全民”),应当通过党领导下的“国家”对立法、司法和执法享有绝对的控制权。新中国的创立者们几乎是毫无保留地接受了维辛斯基的这种理论观点,在此基础上又融合了一部分既存的中国法律传统,于是中国法律和法律制度的独立和自治被剥夺了,或者说, “法律”与“政治”已经不可逆转地结合在一起,成为完全意义上的国家管理和统治的工具。1949222,《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废除了民国政府1947年的宪法以及与之相应的刑法典、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其中,《指示》第二条的措辞充分体现了上述的政法合一和法律工具论:

     

      法律是统治阶级公开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证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但实际上既然没有超阶级的国家,当然也不能有超阶级的法律。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所谓人人在法律方面一律平等的面貌出现,但是实际上在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剥削阶级与被剥削阶级之间,有产者与无产者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真正共同的利害,因而也不能有真正平等的法权。因此,国民党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是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正因为如此,所以蒋介石在元旦救死求和的哀鸣中,还要求保留伪宪法,伪法统,也就是要求保留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继续有效,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

     

      所以,一位中国法律史学家在其关于中国宪法传统的著作(实际上此书是关于依法治国的传统)中写道:

     

      (中国传统法价值观)从不把法律当作最高权威予以尊重,法律被尊重的程度完全取决于法律对统治者的现实目的实现有无帮助,这样一来,统治者是否运用和尊重法律,完全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统治者个人的好恶而定……(夏新华:《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第27页。)

     

      夏教授指的是法律秩序的“自治”,而不是法律的“权威”——因为即使在工具论的情况下,法律的权威也没有受到过挑战。这一细微的差别强烈地暗示着当代中国法律秩序、执法机构和大众观念的实质所在。

     

      然而,瞿同祖先生可能过分夸大了“法律之儒家化”的特征,准确地说,因为他的讨论和思考过于集中于法律的形式表述,而忽视了法律的实际运用。研究中国古代法制,很容易看到,历朝历代使用或不使用“律”,法律的形式和功能,法律的宣言和其实际的运用,都存在着一种非常明显的脱节。我所知道的这种脱节的最好的例子之一发生在雍正皇帝的时期,他一面宣布“八议”必须从唐旧制,订于《大清律例》的首部,一面又宣布绝对不能实际实施这个“八议”制度(因为他不愿意继续让那么多的皇族贵戚逍遥法外或刑于幕后)。于是,雍正皇帝明确地表示,一个完全儒家化的“法律”只能存在于法典之中,不会也不能适用于管理社会——这实际上就与先秦法家(法家认为应平等适用奖惩,不应因儒家所谓的纲纪伦常有所不同)的治国之道非常相似。另外还有一个明显的例子:中国的具体规定和条例(现代语境称之为“法规”,在《大清律例》中称之为“例”)在形式和名义上是低于法律的,而实际情况却不然。在这里,法家悄悄地战胜了儒家,占领了儒家在“政治法律”战场上的领地——因为“例”在颁布后具有了实际的效力,并被切实地执行(或者有效地界定了公众或官员的权利和义务)。清代杰出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和薛允升详细描述了起作用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紧紧植根于这“次法律”的世界,而这个“次法律”的世界有时候与形式上的法律制度的要求或高度伦理化的法典相冲突,甚至完全相反。

     

      李贞德教授在其简洁的《公主之死》中,用优雅的言辞和扎实的资料进一步反驳了瞿同祖先生的“法律之儒家化”的说法——她的反驳集中于中国古代的实际法律适用,主要是宋元之前(因抗战时期受资料所限,这也是瞿先生无法研究的那段时期)。在李教授的书里有很多有意思的小故事,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有关北魏兰陵长公主及其驸马刘辉的。故事记载于《魏书》,大概是说公主被驸马踢了一脚,而后流产并死去的事,李教授赋予了这个故事一个言情小说般的题目,即“公主之死”。北魏的官员们所面临的问题是“儒家化”的法律对丈夫虐待甚至杀死妻子和儿女并没有规定十分严厉的刑罚 ,因为他享有儒家规范体系中的父权和夫权;但是皇室则希望这个杀死他们宗亲的驸马血债血偿,甚至付出更大的代价。门下省的官员(代表皇室利益)查阅了法典,虽然法典已经儒家化,但他们还是希望以谋反大逆定驸马死罪——因为他杀死了公主及其腹中的胎儿。据《魏书》记载,这种主张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一场在门下省官员和坚持断狱判刑应该以父系家族伦理为标准的官僚集团之间的很大争议。如果按照瞿同祖先生的理论,仅仅对中国古代的法律从形式上进行理解,那么支持驸马的一方应该会获胜;但如果真正理解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从古至今是如何运作的,那么皇室对于法典的理解应该在这个案件中大获全胜。李教授在这本书中还记叙了关于此案如何被处理的很多细节——包括驸马和公主如何离婚十年后又复合,北魏时期妇女的权利和地位,北魏当权者的民族背景,以及北魏民族在六世纪的“汉化”,等等。“公主之死”案本身的描述成就了这本具有极高价值的书——它警告我们不要再将中国法律制度的适用和治理理解为完全的“儒家化”、“伦理化”或“意识形态化”。实际上,那个久远年代的法律图景与我们想象的根本不同,它十分复杂,并且可以确定,它的运作方式与我们所能看到的作为工具的形式上的法律有所不同。

     

      李贞德教授的著作,简洁流畅,读来引人入胜,且极有启发意义。读她的这本著作,还提醒我们,到底应如何看待和解读法制史——不是仅仅相信放在面前的形式上的法律文本,更重要的是实际的使用情况。此外,她还含蓄地告诉我们,小故事以及小故事里各种各样的冲突、不确定、不明确、人的情感、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人们的观念以及人性的复杂等方面在在让我们理解法律和历史的力量。为了能够理解过去、洞悉现在,我们不能驻足于简单的“表面现象”或“形式”上的方法,否则我们在更深的层面上总会一无所获或茫然无措。

     

      最后,我要提一个问题,那就是:假如李教授认为中国法律和统治制度是如此运行的话,那么,为什么在中国历史上的臣民会接受法律制度的内在矛盾,以及看似错误的适用?为什么错位的运行没有导致民众对贯彻这种制度的政治权威产生怀疑?这一问题让我们把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焦点从法律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转移到被规制和被统治方身上。显然,像发生在北魏皇宫里的那场社会精英之间的论战,一方是与皇室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社会上层,一方是学富五车的官员,“民众”当然是被排除在外了。但是在中国历史上随处可见在平民百姓的身上以法家的手法来执行所谓被儒家化了的法律。问题依旧,中国历史上那些普普通通的民众是怎样理解这一法律制度及其时而出现的自相矛盾的运行?他们如何能接受这些?答案或许就静静地漂浮在中国源远流长的社会历史长河中,或许我们永远无法知晓——希望无法知晓的仅仅是已远去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及其执行,而不是当今中国的法律和实践。

     

      延伸阅读

     

      ●《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瞿同祖著,上海商务印书馆,1947年第一版;中华书局20039月第一版

     

      ●《中华帝国的法律》

     

      []德克·布迪、克拉伦斯·莫里斯著,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

     

      ●《近代中国宪法与宪政研究》

     

      夏新华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一版

    哲学网编辑部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
    地址:上海市虹梅南路5800号2座416室 邮编:200241
    ICP证号:晋ICP备 050068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