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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东十三行看清政府对贸易的垄断(中)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7-06-07 00:00于哲学网发表

 

 



      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到中国来,是它们以地球为舞台展开商战的一个重要部分。而中国这样一个在当时还不失为强盛的封建国家,显然是不会满足它们的要求的。

      1755年至1759年间,英国加紧商业扩张,这引起了清王朝的震怒。17571220日,乾隆皇帝发出上谕: “(夷船)将来止许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

      广东十三行的公行组织恰是在清政府整饬中外通商期间出现的。1759年,两广总督李侍尧呈请颁布防范外夷规条1760年,专办夷船的公行组织便宣告成立。

      李侍尧的防范外夷规条,第一次把清政府关于中外通商的规定制度化了。防范外夷规条规定:禁止夷商在省城住冬;夷人到粤,只能寓居洋行商馆,由行商管束稽查,任何交易都要经由行商;禁止借领外夷资本及雇佣汉人役使;严禁外夷雇人传递信息;夷船收泊处,酌拨营员弹压稽查。显然;这个章程不只是对外国商人的限制,也是对行商所负责任的规定。此后,广东十三行不仅垄断了对外贸易,而且承担了外交职责,变成清政府管理、约束外国商人的媒介和工具。

      公行组织政府控制的加强,主要表现在它的各项制度、以及它与清王朝在经济上政治上的关系。我们首先从它的各项制度来看清政府对其控制的加强。

      1、承商制度。

      清政府认为商得其人则市易平而夷情洽,商不得人,则逋负积而饷课亏。巩固封建秩序,绥靖遐方,保证国帮收入,是选择行商的目的。其首要条件,则是要身家殷实。还特别规定,除遇十三行内有歇业者,准其联保承充外,不得无故添设一商。这样的规定,巩固了公行对贸易的垄断权,使一般的商人无法问津;同时,也为官府的敲诈勒索大开了方便之门。新行商每每要向海关监督交纳几万元的巨款,才能迈入公行的大门。

      作为对承商制度的补充,还有关于退商的规定。清政府规定殷商不准求退,即实有老病残废等事,亦应责令亲信子侄接办,总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另外,甚至行商把行业移交其子侄,也要向官府交付巨款。1826年,著名总商伍秉鉴为了把行务交给他的儿子伍绍昌,竟向海关监督交付了50万元。

      清政府正是通过这样严格的承商制度,把富商巨贾吸收、网罗到封建商业垄断组织中来,以便控制他们手中的商业资本。并通过各种方式,把商业利润纳入为封建王朝财政服务的轨道。所谓不准坐拥厚资,置身事外,充分暴露了清政府不允许在其控制之外,存有巨大的商业资本。对外贸易固然是无底的利薮,使商人望之垂涎欲滴。可是一旦在户部落了行商籍,他们的财富便被清政府套上了封建的辔鞍,终世挣摆不脱。十三行早期,行商所具有的那种自由商人的特色,在公行时期已荡然无存了。行商的出路不外两条:一条是破产。一条是为清政府的垄断贸易效劳终身,父死子继,世代为商。他们是清王朝的富有的奴仆。

      2、揽商制度。

      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公行承揽茶叶、生丝、布匹绸缎、糖、大黄、白铅等大宗出口货的贸易,只有皮靴、磁器、牙雕等小宗货物方许散商、铺商承揽。对于进口货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散商越俎代庖,则要受到严厉惩罚。1817年, 一位铺商为一名英国外科大夫购置生丝,被行商告发了,因而不得不连夜潜逃。他的财产被没收,交与行商处理。这类铺商当时计有一二百家。按照乾隆四十五年(1780年)谕旨的规定,他们只能同外国商人经营八种货物的交易,而且必须由行商做保。如果年终时,还没有得到行商做保,就只好关店,搬进城里做生意。铺商常常因为行商拒绝做保,而遭受严重损失。行商正是依靠这种特权,从广大客商、铺商吸吮商业利润,积累商业资本。1825年,安徽茶商向南海县衙递禀帖,指控行商少付茶价。禀帖中讲道行商用来称茶的秤仍是旧的,可是称银的秤却换了。用这样的秤, 称出银子,每百两最初少一两八,后来竟少了二两五。这里披露的只是隐蔽的手段,至于公开利用权力压低茶价,降低茶叶的品级,借以敲诈勒索,则是难免之事。

      3、保商制度。

      所谓保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为外国商人做保,一是行商互保。根据清政府的规定,夷船到粤,不论公司港脚船只,均有保商。如有漏税等事,按例罚出。对于外国商船的进口货,尽管行商均可承揽,但具体到每一条外国船,则必须指定一名行商承保。其办法,有时是行商轮保,有时是外国商人自择行商作保。保商不仅要对偷漏关税负责,而且要对这条外国船上一切人员的行为负责。这就是清政府所谓以商制夷的办法。清政府历来抱定中外之防,首重体制的观念,规定天朝制度,从不与外夷通达书信,贸易事件应由商人转禀。因此,保商对外国商人所负责任极为重大。

      4、总商制度。

      按清朝制度,但凡政府垄断的商业中,诸如盐商、海商中都设有总商。粤海关公行组织也不例外。其宗旨盖为饬令总理洋行事务,率领众商,与夷人交易。货物务照时价,一律公平办理,不得任意高下,私向争揽。倘有阳奉阴违,总商据实禀究。清政府支持设立公行,并任命总商,目的在于控制行商内部的竞争,建立稳定的经营秩序,以利于它对行商的驾驭。公行成立后,以前行商之间那种激烈的竞争的确很少再发生了。尽管屡有行商破产,但洋行数总是稳定在10个上下。总商的地位(这里指的是居于首位的总商)更为稳定。在公行时期,中外贸易越来越被极少数的商业巨擘所把持,而商业资本也日益集中。这是封建王朝扶植官商,加紧垄断贸易的必然结果。

      广东十三行封建性质的加强,还表现在它所积累的商业资本,一方面在腐蚀着清朝的官僚机构,一方面在巩固着旧的生产方式。由于广东十三行的垄断使得中外贸易,不但不能哺育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反而转向为封建王朝效劳。同时,这种封建商业资本也在严重地腐蚀着清朝的官僚机构,加速了它向腐朽衰败的转化。

      广东十三行隔绝了一般商人与对外贸易的联系,也隔绝了江浙手工业中心与通商的联系。这就使得当时投入贸易的资本只能停留在单纯的商人资本形态上,根本无法向产业资本转化。

      十三行中,除伍氏怡和洋行曾将其一部分商业资本投向美国产业,其他行商的资本几乎没有一个与产业相连。

      由此可见,行商的资本除了用于继续经商外,大部分转变为土地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它非但不能为新的经济因素服务,反而在巩固着旧的生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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