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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夏六月,清朝统一了台湾。翌年九月初一日,康熙皇帝颁发了“开海贸易”的谕旨。这个谕旨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对增加封建王朝的财政收入和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也至关重要。
开海贸易后,清政府正式设立了粤、闽、浙、江四个海关。从这一年开始,原设市舶司所收旱路舶饷归关部征收。鉴于收税中,“出洋货物与落地货物无以分别”,布政司向督部递交了一件呈详,提出“出洋货物应否设立出海洋货行”。于是,康熙二十五年四月,抚院有《分别住行货税》的文告发出,正式宣布设立金丝行和洋货行,分别承揽本地销售的货物及外洋贩来或出海贸易的货物。显然,这洋货行当是在粤海关最早主持对外贸易的商人组织,亦即清代广东十三行的最早名称。
当时的洋货行兼理中国商人的出海贸易以及外国商人的来华贸易。洋货行承揽本国商人进出口货物的办法,同原来中外陆路贸易中的店牙经纪相仿佛。由商人亲赴关部纳税,持有税报单方能投牙售卖或起运货物。洋货行在其中仍不过是起替客商收售货物的牙行作用。关于洋货行接待外国商人的情况,大体为:洋船先要在澳门停泊,由海关监督率领行商前往测量船钞,然后,海防衙门拨给引水之人,引入虎门,湾泊黄埔”。由行商“劳以牛酒”,备办“唱演神戏”,供“外夷观瞻”。在通商中,“止许正商(英公司大班、二班等)数人与行客公平交易”,“仍明代怀远驿旁建屋居番人”,“其余水手人等俱在船上等候,不得登岸行走,拨兵防卫看守”。
洋货行在同外商的交易中,也仍然是在发挥牙行作用,而且它连外商应付的货税也承揽了下来。这就使得外商在签订了合同后惟坐守商馆以静待出口货的交付,而无须同行商以外的任何中国人打交道。显然,洋货行既是中外贸易的媒介,又是横梗于中外商人之间的不可逾越的屏障。
早期十三行,除具有封建牙行性质外,它的行商还具有了官商特点。这同封建王朝对贸易的垄断很有关系。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把对外通商视为朝廷的特权。明朝更是将海外贸易“归其权于中官”。清朝虽无中官插手,但是,它通过设立主要以满人为任命对象的海关监督,牢固地把海关大权置于封建王朝的股掌之中。当时四个海关“惟广东粤海专设监督,诚重其任也”。而且,“监督赴任恭请敕书外,又领精微批文一道”。这充分说明了海关监督与清朝廷的极其特殊而又神秘的关系,更表明了清王朝的确是将广东的“金山珠海”视为“天子南库”的。从地方官吏来讲,无论总督、巡抚还是将军,也同样把粤海关当做利源之薮。这就决定了洋货行从产生的那天起,便同封建政治权力紧紧地勾结在一起。行商也只有投靠封建权贵的门下,才能在对外贸易中争得一席之地。当时的情况正是“官与贾固无别也,贾与官亦复无别,无官不贾,且又无贾而不官。”
直到1720 年间,在行商中才出现了最早的公行组织,这种组织则较多地代表了一般行商的利益。
这样的组织,在欧洲中世纪城市中曾经存在并最后发展起来。然而在清朝的特定环境中,却难以立住脚跟。它首先遭到英商的坚决反对。他们联合被排斥于公行之外的中国商人,拒绝接受测定船钞,向两广总督施加压力;又利用了总督与海关监督的矛盾,终于迫使公行成立不到一年,就解散了。这充分说明了在封建王朝控制之下的对外贸易中,商人的独立组织是没有立锥之地的。而且,通过这一事件,还可以看到,外商在其中的作用。
行商联合组织解散后,代之而起的,是更严密控制于官吏手中的为数更少的富商巨贾对通商的垄断。雍正时期行商的情况,反映了这个特点。雍正四年(1726年),广东巡抚杨文乾署理粤海关事务。奉谕旨,开始整饬海关税收。据载“杨文乾到任创立行头名色,佥用六行,六行之中又专用两行为耳目……自立六行之后,凡番人交易,非六行不能交货。”而且,杨文乾还创立新例。“将夷人带来银两,每两预行加一扣收,共计得银两四万三千余两。及上饷之时,仍照收税耗外,复抽分头银三分九厘。令专放之六行,先行办缴。又发银数万,差人往别省置买湖丝、茶叶等货,贮如升行。饬令尽先卖完,当许各行卖货。”
洋货行的商人,尽管具有官商性质,但在早期,清政府对他们的控制并非像后来那么严。他们可以流动经商,类似于明代福建海商。明代的广东为一冒险家的乐园。“贾人欲得厚利者,皆相率南人粤东,号称走广”。那时,浙江也是福建海商的集居地方。他们是以福建、浙江、广东三省为本据,联络外省商人共同从事海上贸易的活动。十三行的行商,很多人祖籍福建的漳州、泉州,正是依靠着祖先积累下的商业资本,以及建立的商业网脉,奔走于粤、闽、 浙,同外国商人通商的。当时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同中国贸易的中心是在厦门(它于1676年在厦门建立商馆)。因而,自清朝弛海禁到18世纪初叶,它的商船经常游弋在广州、厦门以及舟山之间。无疑,这也是促使行商流动的一个原因。
综上所述,早期十三行的官办牙行性质是十分明显的。这是中国封建社会牙行制贸易方式,在对外通商上的应用,目的在于保证封建王朝的税收和防范外夷。这种交易方式,不只让商人与直接生产者可以不必谋面,而且使中国内地客商也无法同外商直接接触。由此形成的对商品流通过程的独占,为行商提供了赢利的机会;同时,这也是各级封建官吏染指其间的原因。因此利用封建特权谋取对中外贸易的垄断,以及商业资本同封建权力的加紧结合,便成为一种自然的发展趋势。这个时期清政府对中外贸易的管理尚未形成完整制度。行商所进行的活动也仅限于经济范围,并未像后来那样担负起一定的政治职责。早期十三行的状况,反映了清王朝对外贸易垄断制度出现之前的历史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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