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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迅晚年心愿:编著《中国文祸史》
来源:  作者:  点击:次  时间:2008-08-27 00:00于哲学网发表

 

 



     

     

    19332月,鲁迅在上海与杨杏佛合影

     

    有些作家大肆宣扬乾隆帝的“大公至正”。皇上明明大兴文字狱,却偏要标榜自己从来不兴文字狱,是“明君”。乾隆六年“谢济世著书案”中,乾隆谕称“朕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二十年“胡中藻案”发,乾隆又在上谕中标榜“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朕御极以来,从未尝以语言文字罪人”。其实,就是这个盛世的“明君”,最善于设置文字狱的天罗地网。

     

    故宫博物院所辑《清代文字狱档》史料,共选录65个案例,其中大多数发生在乾隆时期。据历史学家们统计,乾隆一朝的文字狱总数达130起以上,定罪拟刑甚为恐怖,最常见的是比附“十恶”大罪之二的“谋大逆”律条,“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正犯处以极刑(凌迟),家属从坐。

     

    1933年鲁迅在跟友人通信及谈话中,表达一个心愿,就是希望编著一部《中国文祸史》。1934年,鲁迅阅读故宫博物院所辑《清代文字狱档》以后,先动笔写了两篇揭露文字狱的著名杂文。

     

    《买〈小学大全〉记》——“尹嘉铨文字狱案”

     

    一篇是《买〈小学大全〉记》。鲁迅写的是《清代文字狱档》中的一件案例:《小学大全》的编纂者尹嘉铨,他父亲尹会一,是有名的孝子,乾隆皇帝曾经给过褒扬的诗。尹嘉铨自己也是孝子,又是道学家,官又做到三品官、大理寺卿稽察觉罗学。还请令旗籍子弟也讲读朱子的《小学》,而“荷蒙朱批:所奏是。钦此。”后来又因编纂《小学大全》,得了皇帝的嘉许。到乾隆四十六年(1781),尹嘉铨已经致仕(离休享受二品待遇)回到老家河北博野,本来可以安享晚年了,然而他却继续求“名”,奏章给乾隆皇帝,求为他父亲请谥、从祀,不料触犯龙颜,招致杀身之祸。

     

    当年四月,乾隆帝西巡五台山回跸保定,尹嘉铨忽发老来疯,一心要参加接驾盛典。然而竟没有圣旨要传召他入觐,尹嘉铨灵机一动,想到老爹尹会一,便草拟两份奏折:一是请谥,二是从祀。先派儿子将“请谥奏折”送去,自己在家中坐等。乾隆帝看到他儿子送上来的奏本“为父请谥”,当即恼了。遂提起朱笔,批:“与谥乃国家定典,岂可妄求?此奏本当交部治罪,念汝为父私情,姑免之。若再不安分家居,汝罪不可逭矣!”而尹嘉铨接着又奏上一本,请求皇上恩准他父亲从祀文庙。乾隆帝火冒三丈:“竟大肆狂吠,不可恕矣!”于是承办官员罗织罪名,给尹嘉铨扣上大不敬、假道学、伪君子等等罪名,影响最大的是所谓“古稀罪”:尹嘉铨自称“古稀老人”,但乾隆帝说:我称古稀老人,早已布告天下,他怎么也敢自称古稀老人?杀!

     

    鲁迅对此案的分析判断是:尹嘉铨的“祸机虽然发于他的‘不安分’,但大原因,却在既以名儒自居,又请将名臣从祀:这都是大‘不可恕’的地方。”因为“乾隆是不承认清朝会有‘名臣’的,他自己是‘英主’,是‘明君’,所以在他的统治之下,不能有奸臣;既没有特别坏的奸臣,也就没有特别好的名臣,一律都是不好不坏,无所谓好坏的奴子。”尹嘉铨招祸的原因是“不悟自己之为奴”,像阿Q那样,处于奴隶地位却麻木无知。

     

     

    1933217日,鲁迅与萧伯纳蔡元培合影

     

    《隔膜》——“冯起炎文字狱案”

     

    还有一篇是《隔膜》。鲁迅写的也是《清代文字狱档》中的一件案例:乾隆四十八年(1783)二月,山西临汾县生员冯起炎,闻乾隆将谒泰陵,便身怀著作,在路上徘徊,意图逞进,不料先以“形迹可疑”被捕了。那著作,是以《易》解《诗》,实则信口开河,惟结尾有“自传”似的文章却很特别,大意是有两个表妹,可娶,而恨力不足以办此,想请皇帝协办。虽然幼稚之极,然而何尝有丝毫恶意?不过着了当时通行的才子佳人小说的迷,想一举成名,天子做媒,表妹入抱而已。不料结尾却甚惨,这位才子被从重判刑,发往黑龙江等处给披甲人为奴去了。鲁迅对此案作出分析判断:

     

    这些惨案的来由,都只为了“隔膜”。满洲人自己,就严分着主奴,大臣奏事,必称“奴才”,而汉人却称“臣”就好。这并非因为是“炎黄之胄”,特地优待,赐以嘉名的,其实是所以别于满人的“奴才”,其地位还下于“奴才”数等。奴隶只能奉行,不许言议;评论固然不可,妄自颂扬也不可,这就是“思不出其位”。譬如说:主子,您这袍角有些儿破了,拖下去怕要破烂,还是补一补好。进言者方自以为在尽忠,而其实却犯了罪,因为另有准其讲这样的话的人在,不是谁都可说的。一乱说,便是“越俎代谋”,当然“罪有应得”。倘自以为是“忠而获咎”,那不过是自己的胡涂。

     

    193462日鲁迅致郑振铎的信中,又对此案发了一番议论:

     

    “顷读《清代文字狱档》第八本,见有山西秀才欲娶二表妹不得,乃上书乾隆,请其出力,结果几乎杀头。真像明清之际的佳人才子小说,惜结末大不相同耳。清时,许多中国人似并不悟自己之为奴,一叹。”

     

     

    鲁迅与青年谈话。1936108日,摄于上海八仙桥青年会

     

    好好反省——遗留至今的奴性的由来

     

    鲁迅启发我们反省:要认识自己,就必须透过表面的“隔膜”,去理解本质。“不悟自己之为奴”一语,是对身为奴而不自知者的当头棒喝。

     

    不认识自己的奴隶地位,又不认识周围环境,这就是当时许多中国人的悲剧。纵然尹嘉铨可称是位大学者,冯起炎也是生员,却毕其一生未能认识自己,也未能认识所处社会。既无自知之明,又无知人之明,精神上都属于奴隶。

     

    直到1936105日、即鲁迅临终前14天发表的《“立此存照”()》中,还在谆谆教诲同胞:为了疗救在“妄想”中求得精神胜利的“放心的浮肿”者的心理痼疾,鲁迅劝告这些“闭了眼睛浮肿着”的人,要好好“反省”,并且希望——

     

    有人翻出斯密斯的《支那人气质》。看了这些,而自省,分析,明白那几点说的对,变革,挣扎,自做工夫,却不求别人的原谅和称赞,来证明究竟怎样的是中国人。

     

    鲁迅又指出:“倘有有心人加以收集,一一钩稽,将其中的关于驾御汉人,批评文化,利用文艺之处,分别排比,辑成一书,我想,我们不但可以看见那策略的博大和恶辣,并且还能够明白我们怎样受异族主子的驯扰,以及遗留至今的奴性的由来的罢。”

     

    鲁迅晚年希望编著《中国文祸史》的一大心愿,由于缺乏条件,心有余而力不足。不久,鲁迅病逝了。

     

    在鲁迅时代,当时政府也同乾隆一样标榜自己“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晚清、北洋、国民党三朝,没有一家是公开取缔出版自由的:清末宪法宣称“臣民与法律范围之内,所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等,均准其自由”(光绪三十四年《宪法》大纲、宣统三年《十九信条》);中华民国宪章宣称“人民有书信秘密、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一九一三年《天坛宪章》);专制统治者所谓“从不以语言文字罪人”,所谓“人民有书信秘密、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的自由,非依法律不受限制”,说一套、做一套,好话说尽、坏事做绝,哪能信以为真呢?

     

    (本文部分内容引用张梦阳、散木等先生有关论述,及《19131983鲁迅研究学术论著资料汇编》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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