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有关食品公共安全的事件不时发生,如何监管食品安全成了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我国古代这方面的一些做法,可作借鉴。 周代: 果实未熟,不得买卖 古代食品保鲜和储存技术不发达,大多数蔬菜、水果、鲜货受到时令和地域的限制,流通不广泛,利润也有限,因此利用食品投机牟利的案件较少。 尽管如此,考虑到食品安全关系重大,国家仍然作出特别规定。《礼记》记载了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这大概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关于食品市场管理的记录:“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鬻于市。”“不时”是指未成熟,可见是为了防止引起不良后果,禁止未成熟的作物进入市场。为了杜绝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国家还规定,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 唐代: 问题食品致死,责任人判处绞刑 唐代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通。根据《唐律疏议》,某种食物变质,已经让人受害,食品的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否则要被杖打90下;不销毁有害食品,送人或继续出售,致人生病,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吃了本应被销毁但未被销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 南宋: 行会把质量关 南宋经济繁荣,临安有各种食品市场和行会:米市、肉市、菜市、鲜鱼行、鱼行、南猪行、北猪行、蟹行、青果团、柑子团、鲞团。一些投机分子仍常常使用“鸡塞沙,鹅羊吹气,鱼肉注水”之类的伎俩牟取利润,为了加强管理,宋代官府让各类商人组成行会,商铺、手工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的相关人员必须加入行会,并按行业登记在册,否则不能从事该行业的经营。 商品的质量由各个行会把关,行会首领负责评定商品的成色和价格,充当本行会成员的担保人。 除行会把关之外,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但是,行会的监管职能不全面,如小商贩通常不加入行会,政府和行会对他们的控制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