较之唐代,宋代比较保守,但科技发展还是比较快的,而且促进了其他行业的发展,譬如书稿刊刻、活字印刷等。尽管宋代的刊刻业比较发达,但禁书也是空前绝后的。宋代大肆禁书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原因是:为了防止国家机密泄露,“凡时政、边机文书,禁止雕印”、“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泄露”等;其次,尊儒伐异,利于统治。正如孔子所说,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再者,因为“党禁”之争的缘故。 纵观宋代,官府禁止翻刻的书籍主要有:议毁时政得失之书、制书敕文、刑法敕令、本朝史籍、妖说邪教之书、私印天文书籍、士兵操练之书、科场剽窃“语录”及“不根经术本源”等伪学之书。后来,禁书的范围又扩大了,如崇宁二年(公元1130年)四月,徽宗下诏:“苏洵、苏轼、黄庭坚、晃补之、秦观、马涓《文集》、范相禹《唐鉴》、范镇《东斋纪事》、僧文莹《湘山野录》等印板,悉行焚毁。”就连《资治通鉴》都差点被禁毁。不管怎么说,宋代大肆禁书催生了“版权意识”。如宋人罗壁《识遗》记载:“监本”《九经》一经刊印行世即禁止仿刻、翻印。如果你想翻刻,就必须向国子监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行事。由此可见,监本《九经》的版权是受到朝廷特别保护的。“已申上司,不许复版”保护了版权,即今天的“版权所有,翻印必究”的雏形。 据叶德辉《书林清话》记载:宋椠本《方舆胜览》中刊有两浙转运司的一道榜文——刻印者“积岁辛勤,今来刻版,所费浩瀚”,为了禁止“书市嗜利之徒”以各种名目编印本书,“庶绝翻版之患”,刻书人已经申报官府批准,“如有似此之人,仰经所属陈告追究,毁版施行。故榜。”又载:宋钞本《丛桂毛诗集解》书前有份公据,是刻书人与官府(国子监)之间立下的契约。公据说,为了维护本书的版权,保证其精善,严禁其他书肆“嗜利翻版”。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并为主人所知,该书主人有权陈告,并要求官府“追版劈毁,断罪施行”。 可以看出,在宋代,禁止翻版、盗印已经成为刻书行业的一种禁例,而且得到了官方的大力支持。不过有两点值得注意:一、宋代刻书行业的禁止翻刻,多有政治目的,真正享有特权的是出版商而不是作者,如“眉山程舍人宅刊行,以申上司,不许覆版”。如此看来,宋代的禁止翻版之举只不过是少数有权有势的书商勾结官府、垄断利润的一种做法,并非正规法令。这和近代、现代的版权制度完全不同;二、宋代刻书行业的禁止翻刻,目的还在于文化控制。既然是文化控制,它的管理成分远远在保护之上,顶多也是二者兼而有之。这样看来,宋代因禁书而形成的防盗版做法,还远远算不上是法律意义上的版权意识,充其量也只是现代版权制度的早期萌芽,所以是现象而非制度。尽管如此,宋代的禁翻版却为后代的版权法开了先例,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