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宋代,为妥善安置和救济流民,宋朝政府对流民实施了救助、安置和遣返相结合的办法,尽量使流民生活有救济,住处有着落,返还有保障。 根据郭文佳先生的相关研究文献,宋朝对流民的救济和安置是比较积极的。具体来说,当灾情发生,流民出现后,首先要及时向流民提供粮食。为使流民生活有基本保障,宋朝政府及时向流民发放粮食。有关对流民救助的记载也随处可见,例如熙宁七年(1074年),面对河北东路的流民,朝廷“赐五万石下河北东路提点刑狱司,赈济流民。”流民口粮有具体救济标准(给流民米,人日 解决了流民的吃饭问题,接下来就该解决其流动性的问题了,也就是给流民安置住所。流民四处漂泊,每到一地,往往露宿野外,处境艰难。为此宋朝政府设法对他们进行安置。如富弼知青州,就“劝所部民出粟,益以官廪,得公私庐舍十余万区”以安置流民。 宋朝的统治者对于流民还是非常重视的。绍圣元年(1094年) 此外,宋朝政府还利用工赈对流民进行救助。对于流民,宋朝除给以粮食进行直接救济外,还通过兴办工程的方法对其进行救助。如据《续资治通鉴长篇》记载,熙宁七年(1074年)三月,宋神宗赵顼批示:“比来流民往京西者,经过京师,恐无资粮,或致饿殍,可相度赈济。”中书言:“民既失业流移,道过京师,苟给以粮食,远近相传,来者不已,则难以周给,而近畿又未有兴工用众之役以募之。臣等以为莫若诏流民所往州县,募其少壮者充役,疾病老幼者则计口给食。”遂诏京西路监司官分定州军速检计,随处当兴大小工役,募流民给钱粮兴修。元丰元年(1078年)八月,神宗又要求青、齐、淄州,对当地流民兴役救助,诏:“青、齐、淄三州被水流民,所至州县,募少壮兴役。其老幼疾病无依者,自十一月朔,依乞人例给口食,候归本土,及能自营,或渐至春暖停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