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音乐审美中,嵇康否认从声音获得情感(哀乐),否认由声以知心,是他并不否认音乐有“移风易俗”的社会功能,他指出“玉帛非礼敬之实,歌哭非悲哀之主也。”即玉帛本来是礼的本身,而是用来表达礼的内容媒介,音乐也是如此,或哭或乐都不是表达音乐的自身特点,而是听者对音乐反映的主观差异。他认为音乐“移风易俗”的社会功能不是音乐自身特征延续,而是在异化而成。“言语之节,声音之度,揖让之仪,动步之数,进退相须,共为一体,君臣用之于朝,庶士用之于家,少而习之,长而不怠,心安志固,从善日迁,然后临之以敬,持之以久而不变,然后化成。”表明嵇康对音乐存在方式上的认识,声是“乐哀”存在的一个要素。即具有“导情”的社会功能,社会的礼仪正是依托音乐的“导情”功能来对人们进行潜移默化的教化,嵇康指出要“然乐之为体,以心为主,故‘无声之乐,民之父母’”,故“无声之乐”乃是平和之声为其外形式——“体”,平和精神——“心”,移风易俗之本在于“心”即内心的平静与否,移风易俗不在于“声”在于安定的世道,政治上的“平和”将人的精神引向充满和谐的审美境界,这才是人们真正所需“自然之和”,最后他以“淫之与正同乎心,雅郑之体,是亦观矣”[10]既强调了审美主体内心情感的审美活动作用,又表明了他最终是从审美主体角度来对音乐的社会功能进行论述。嵇康的审美观点,实际上反映了审美者自身的情感体验,肯定了自由发扬,主动积极的审美观念。在中国古代音乐学发展史上具有杰出的贡献,这同时也代表魏晋时期艺术领域中比前人更为重视艺术特有的创作和审美规律这一种文化倾向。[11]
《声无哀乐论》所反映的音乐美学思想理论上是从未论及到的,他大胆的反对了两汉以来完全无视音乐的艺术作用,把音乐简单的等同政治观点,主张摆脱“礼乐刑政”并举的官方音乐思想。《声无哀乐论》的美学思想代表魏晋时期音乐艺术上由传统封建政治功利实用审美态度转向崇尚个性,崇尚自然,要求尊重艺术自身特有的规律,在当今中国音乐美学研究领域中有着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2][3][4][5][6][7][8][10]戴明扬:《嵇康集释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
[9][11]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186、114~1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