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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音乐“和谐”观的内涵及其变迁(1)-历史学
来源:  作者:于兰英  点击:次  时间:2001-08-1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周景王二十三年,景王想铸无射大钟,征求群臣意见,其卿士单穆公从钟“大不出钧,重不过石”的先王制度和以言德民的为政之道方面进行劝阻。单穆公的逻辑思路是:钟声以为耳,耳所不及非为钟声,因为听和则聪,聪则言听,以言德于民,则民才能归心与君。今大王所作钟“听之弗及,比之不度”,所以,钟声不可以知和。显然,这里评判钟声是否和谐的主要依据是政治是否和顺。伶州鸠首先提出“夫政象乐,乐从和,和从平”的观点,将为政与作乐联系在一起论述,体现了伶州鸠对音乐“敬天保民”社会功能的认识。二十四年,大钟铸成,当景王谓伶州鸠曰“钟果和”时,伶州鸠的回答更有深意:“上作器,民备乐之,则为和。今财亡民罢,莫不怨恨,臣不知其和也。”这里径直以“民备乐之”作为“和”的评判标准。可见,单穆公与伶州鸠评判音乐“和谐”的重要标准之一是政治的“和谐”,具有很强的民本思想。
  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礼记·乐记》对音乐的政治功能作了合理的解说:“凡音者,生人心者也,情动于中故形于声,声成文谓之音,是故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声音之道,与政通矣……是故审声以知音,审音以知乐,审乐以知政,而治道备矣。”
  
  三、“礼崩乐坏”与社会伦理重构:“和谐”观念的普泛化、伦理化
  
  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雅乐趋于败落,新声逐步兴起,得到统治者的普遍认同。而以郑声为代表的新声与先王礼乐“以教民平好恶,而反人道之正”(《礼记·乐记》)的传统观念相违背。于是,恢复雅乐、强化礼制、强调音乐教化作用,以确立君臣、父子、大小、尊卑的政治、社会格局的观点便应运而生。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将美与善相结合,提出“乐而不淫、哀而不伤”(《论语·八佾》)为核心的“中和”思想,强调音乐应该合乎礼的要求,音乐的感情必须受德的规范、礼的制约。荀子重视音乐的社会功能,认为雅、颂之乐和礼义一样,具有使社会免于乱而归于治的作用。他提出“故乐者,审一以定和者也”的论断,并根据“审一定和”认为音乐既可使君臣和敬、父子和亲、长少和顺、民心归附、天下大齐,又能使个人血气平和、心志向善,社会关系和睦、同心同德的功用,因此,得出“故乐者,天下之大齐也,中和之纪也”的论断。由上可见,儒家和谐音乐思想集中体现为以礼为本、礼乐配合、治国治人。在价值论上强调音乐的社会功能和伦理教化作用,从而将之上升为认识一切事物的方法论。《礼记·中庸》曰:“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要求处理一切事物,必须不偏不倚,无过不及,上下兼顾,取其中庸。这是对孔子音乐之“中和”思想的总结和提升,即所谓的“中庸”之道。
  老子提出“音声相和”的观点,认为不和谐之声与和谐之音既相互对立,又相互协和,因此在对待音声问题上也应与对待有无、难易、长短、高下一样“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教”[8]。庄子的音乐思想的核心是倡导适性之乐,既不能为音声之乐而贪求,也不能为不得音声之乐而忧惧,提出“至乐无乐”的命题,强调适行而为。可见,老庄的“和谐”观强调的是人与自然、天地宇宙的和谐。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对“和谐”观念的普泛化解释,是为了重建社会伦理秩序的需要,在对先王古乐的倡导与弘扬、对新声的贬斥中建构起来的。现实中,古乐再也没有因为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的积极鼓吹和重建而得以重生,新声以其极强的情感渲染能力而日益繁荣。可是,西周礼乐的传统和精义却在孔子等人的总结归纳和宣传中得以提升,使之朝着社会伦理、方法论和宇宙观等哲学意识方面发展。汉代董仲舒《春秋繁露》,融合阴阳、五行思想,对“中和”进行新的阐释:“中者,天下之所终始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夫德莫大于和,而道莫正于中。……是故能以中和理天下者,其德大盛;能以中和养其身者,其寿极命。”此时,“中和”已经不仅仅是音乐观念和审美标准了,而是一种治国的伦理标准和哲学思想,成为中华民族人文精神的核心内容。
  综上所论,先秦“和”的内涵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夏、商及以前的史前期,“和”的初始意义主要是指声音的“和谐”以及由音乐而引起的神人和谐。第二,西周到春秋时期,“和”意识向社会政治层面渗透,使音乐的“和谐”观主要体现为“和同”、“中和”,赋予“和谐”自然、社会、人生的多重内涵。第三,春秋战国时期,基于“礼坏乐崩”后的社会、伦理价值重构,诸子们开始对“和谐”内涵进行挖掘和提升,孔子的礼乐之和与人伦之和赋予“和谐”伦理道德、人性人情的内涵;老庄的天地之和、阴阳之和,侧重与天道、自然的结合。随着诸子的深入阐发,使“中和”成为社会思想的主流,汉代董仲舒将中和与天地人、阴阳五行、伦理道德相结合,建构了完整的宇宙论体系和方法论原则,使以“中和”为核心内涵的“和谐”思想已经由音乐审美观念演变成中华民族具有主导性的政治伦理准则和文化审美标准,从而成为中华民族的人文精神核心。
  
  参考文献:
  [1] 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1页。
  [2]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57、85页。
  [3] 《郭沫若全集·考古编,甲骨文字研究》, 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3~106页。
  [4][5] 吕不韦:《吕氏春秋》,(诸子集成本),上海书店1986年版,第51~52、51~53页。
  [6] 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35页。
  [7] 《国语·郑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515~516页。
  [8] 蔡仲德:《中国音乐美学史》,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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