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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湖南纷乱的公共领域:基于米盐公股问题的考察(1)-历史学
来源:  作者:向常水 吴仰湘  点击:次  时间:2001-08-08 00:00于哲学网发表

    [摘 要]米盐公股是粤汉铁路商办时期湖南通过米捐和盐斤加价形成的巨额公产。铁路国有化后,米盐公股的索讨、保存和分配引起湖南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参与,湖南教育界、工业界和慈善公益人士围绕米盐公股的最终用途更是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争论,因此成为重要的公共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省宪及联省自治、落后的经济、拮据的财政等因素对湖南社会的影响,也相当典型地映照出民国时期湖南公共领域的热闹与无序。
 
  [关键词]湖南;米盐公股;公共领域
  
  民国时期的湖南,教育和新闻事业较为发达,湖湘文化又有浓厚的经世传统,再加上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因此公共领域的形成和发展引人瞩目。但民国以来湖南公共领域的发展态势,迄今为止没有人作专门探讨。本文拟选取在湖南持续二十多年的米盐公股问题,略作考察。
  米盐公股指晚清时湖南各界为商办粤汉铁路,经由米捐和盐斤加价方式筹集的470多万元款项。铁路国有化政策实施后,该问题的解决提上议事日程,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米盐公股如何保管,二是怎样促使北京政府交通部按约兑现还款,三是这些款项如何使用。因这笔款项为全省人民公款,而且数额巨大,在当时湖南灾患频仍、经济落后、地方自治思潮劲吹的情势下,社会各界对它非常在意,纷纷从自身利益出发,以通电、信函、会议、游行等方式表达立场,采取行动,经由报刊杂志跟踪报道、刊登读者言论,使米盐公股问题的进展成为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重大事件,相当典型地映照出湖南公共领域的热闹与无序。
  
  一 米盐公股保管问题引发的纷争
  
  粤汉铁路赎回后,湖南粤汉铁路总公司曾通过多种渠道筹集款项,其中发行米盐公股是主要的途径之一。据统计,“从1905年到1910年8月底止,湘路公司所收各项股款共计银445万两……至1911年湘路收归国有为止,其实收股款仅有652万元”。这当中,通过米捐和盐斤加价方式筹到的款项就达4722619元,共1131套。1911年5月,清政府宣布粤汉铁路干路国有,米捐、盐斤加价各股暂时停收。湘路公司也出现人事异动,总理余肇康托病不视事,谭延闿委任陈文玮接充总办。次年6月,北京政府再度重申川粤汉铁路收归国有,并派谭人凤出任粤汉铁路督办。他赴任后提出对先前所筹款项的处置办法,分两类区别办理:“(一)捐款(即地方公款)如米捐及盐斤加价等出自地方财政的,一律换给国家保利票,留为办理实业及公益之用;(二)私股又分二项办法:(甲)情愿附股者,发给国家铁路股票,一律分红分利;(乙)不愿附股者,一律偿还规银。”但绅商仍希望保全铁路商办,谭人凤前来接收时,董事会提出“应请督办先备现款,再议交收之法”,可是这一要求未被采纳。随后湘路国有的具体手续历经谭人凤、黄兴、岑春萱三任粤汉铁路督办都未办妥。1913年2月起,湘路发还股款和交接事宜径直与交通部联络。1913年6月,湘路公司推举陈文玮、傅定祥为代表与交通部议定“收路还股办法”。经协商,双方确定,粤汉铁路湖南段改归国有后,“公司所有资本,应一律发还现款”,股款分两种,“按照商、房、租、薪股本金额,列为甲项;米、盐股本金额,列为乙项”,甲项自1913年至1915年,乙项自1916至1927年共12年分24期还清,均先发给有期证券。乙项应付本利共计约741万元。同年10月1日,交通部湘鄂铁路总局在长沙设立驻湘工程处,湘路公司依约改组为湘路股款清理处,正式办理交接事宜。
  接下来,米盐公股以及部分换回的交通部有价期票和现金归谁保管颇费周折,还引发了熊希龄与张敬尧间的口角争执。
  总额达472万多元的米盐公股股票,1913年按省督令交给湖南银行保管,其用途由官、绅、商协商确定。1915年湖南巡按使刘仁熙饬令湖南银行将股票解送省署,再转交湘路股款清理处,以换领交通部证券。但随即股款清理处面临裁撤,该处绅董决定交给成立不久的湖南省城慈善总公所代为保管。1917年2月13日,省议会以慈善总公所未受政潮影响比较安全为由,请其继续担当保管职责。同年春,接省长谭延闽之令,在京的袁家普顺便把所有股票换成交通部证券。按省署财字第1046号令,换回的460张交通部有期证券由其保存,共计券面本息7881822.51元,仅剩第一期证券20张(本息241049.37元)未交到位。1918年春,长沙形势危急,在籍湘绅担心地方公产受损,将米盐公股证券送交居京的熊希龄收管。熊希龄则将此证券交由旅京筹赈会共同保管。
  但旅京筹赈会暂代保管米盐公股证券,使张敬尧与熊希龄的矛盾升级。张氏就熊希龄对已领股款的处置问题发难,在通电中指责:“全湘千万人之米盐公款八九百万,执事则俨然已有,不肯分丝毫以救济桑梓。今且以零零碎碎有名无实之义赈,厚自矜诩,使全湘人民皆赖如此慈善家之义赈,然后苟延生命。”熊氏随后对其代管的米盐公股处置一事做出说明,到期证券领回款项共交钞40多万元,但因“交钞价跌,售出只得半数,公款损失太多,不如购买七年(即1918年——引者注)公债,再将各债票转押银行,以为平粜经费,每年利息,足以相抵,粜款所得,仍可偿还,是仆之保存公款完全无缺”。
  除了张、熊两人以电文隔空交火外,双方阵营不断有人加入,让米盐公股保管话题升温。省长公署顾问李鹤皋致电旅京筹赈会,对米盐公股的处置提出质疑;而由收受张敬尧2万元贿赂在京的郭人漳所组织的湘事维持会则直认已领公股的处置是熊的个人行为。李鹤皋、孔庆轫等人还在黎头后街营产经理处侧旁武德俱乐部内组设清查米盐公股临时事务所(张敬尧委托王礼绳为米盐公股清理员,并要设立独立机构保管米盐公股公所,专事保存职责。
  熊氏这边主要是由湖南旅京筹赈会出面,说明已领股款的处置是由旅京筹赈会公同议决的,且各项子目清楚可稽核。11月17日,旅京湘人(实指旅京湖南筹赈会成员)徐佛苏等26人联名致电湖南省议会、总商会、湖南全省善后讨论会各处说明情况,以释疑虑,证明熊氏清白。1920年4月,旅京筹赈会再次将经过旅京同人范源廉、刘揆一等以及旅京筹赈会全体干事审核的、已经电复湘督湘绅并通报总统国务院及各主管各部的米盐公股出入账目再次公布,企获社会信任。同时,旅京筹赈会于1920年4月29日召开会议,将米盐公股证券的保管交由湘省三路选出的9人专管。他们是:中路的周渤、叶瑞棻、晏才杰,南路的刘揆一、陈毓华、洪翼升,西路的廖名缙、易顺豫、欧本麟。
  经过张、熊二人间的唇枪舌战,慈善总公所只好把保存在京的证券和已兑现金取回。对领回的米盐公股现金、证券和公债如何保管,省议会变得更加慎重。考虑到米盐公股数额庞大,多方试图染指,且有人觉得“慈善总公所恒有徇情挪用之事,是该公所保管实不稳妥”,于是议决待慈善总公所追回其挪借他人之款后,直接移交省议会保管。但此后因多种原因,米盐公股证券、现金一直存放在慈善总公所。只是张、熊争执后,慈善总公所更注意主动披露保存清单和数量。1923年3月,在保存米盐公股6年之后,慈善总公所将截止1922年7月底之前历年保管公股的实际情况及各项收支数目刊印《保管米盐公股收支报告书》,并附录《证券发行规则》及各要件,印刷170份检送省议会,“以凭公核,而昭信守”。
  在省议会确定将到期的米盐公股证券兑现交给湖南华洋筹赈会办赈之后,共计90万元的证券暂时交给华洋筹赈会保管。
  到1925年10月,慈善总公所致函省议会要求解除保管米盐公股的职责。请辞的理由是认为米盐公股为全省人民的公产,不敢长期保管;一旦有所闪失,有负省议会之重托。到这时,总公所保存的未兑证券还有426张(包括第三期的6张和第四至二十四期的420张),合计券面本息洋7445204.27元;保存的1918年长期公债票25340元,1924年结存光洋20004.41元。另外还包括矿务总局白铅砂2万吨发票1张、榷运总局兑票1张(票面光洋196141.5元)和1918年公债息金2389.6元。另还有7月份救济青沪惨案和湘西奇灾支出2万元的凭证。
  湘省各界历经多年不懈地向北京政府索要兑换,但成效甚微,仅兑现了第一、第二期证券。可就是这种充满兑付希望的票券,却成了各方角力的标的。
  
  二 湖南各界围绕米盐公股用途的角力
  
  实行省宪后,省议会作为合法的民意机关,握有米盐公股的最终处置权。省议会先在1921年1月决定用此款项兴办银行以救活湖南金融,但次年5月新一届议会另又决定将其拨充修筑省路。但这两种方案因社会各界的反对,没有得到真正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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