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文研究的基础上,笔者对宋代的罚铜与罚金做了一番比较,如下所示:
1. 二者的适用范围及适用罪名都较广,涉及到教育、人才举荐、外交、医疗、财政等领域的官吏失职罪、擅权罪、赃罪等类型的犯罪行为,且相对而言危害都较小。
2. 二者性质相似,均可被作为主刑及附加刑;均符合罪刑相应原则,当然,由于外来因素如“大赦天下”及权势的干扰,有时也会出现重罪轻罚的不合理现象,但这种情况不占主流。
3. 与罚金一样,罚铜也是直接判处的财产刑,且在所罚“铜”、“金”等级中,二者均以10斤、20斤及30斤最常见。
根据上述分析,笔者以为可以认定宋代的罚铜属于广义的罚金刑,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被看作罚金刑,这就又为证明“宋无罚金之刑”的错误论断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既然罚金刑的“金”本来就包括铜和黄金,那为什么在宋代还会有“罚铜”一说呢?最后实际交纳的到底是“铜”还是“金”?这要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金属货币的使用以及金属冶炼技术来进行考察。我们知道,罚金在具体执行时所实际征收的“金”并非一定就是黄金,而大多是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而定,例如汉初也有罚钱、谷、缣的,但以罚黄金为主[11]9-10,因为汉代尤其是西汉黄金的储量非常大,甚至是“黄金泛滥”。[7]14宋代采用胆铜法冶炼铜,从而使铜产量得到大幅度的提高,而黄金的储量相对较少,“为难得之货”[3]卷296《杜镐传》,因此极少被用于刑罚当中,即便是用于代表皇帝权威的赏赐所用的黄金,数量也很少,例如30两[3]卷325《王传》、100两[3]卷266《王举正传》、200两[4]卷196《嘉七年三月辛亥》、300两[3]卷324《石普传》、400两[3]卷278《雷有终传》、3 000两等等[3]卷246《魏王传》,不像汉代时“动辄五百斤、千斤、万斤及几十万斤”[7]14。由于黄金难得而铜易得,罚金刑在宋代所最终征收的实物绝大多数是铜,所以在许多情况下,罚金径直被具体化为罚铜就不难理解了,换言之,罚铜是罚金在宋代这个特定历史时期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作为一种刑罚,罚金一词并未退出刑罚体系,在一些地方还有交互出现的情况。为更进一步说明问题,下面我们再来看几组史料:
第一组:
1) 《长编》卷401:“诏姚麟罚铜八斤,以殿前司言,步军司擅勾抽捧日指挥人救父故也。”小注有“若朝廷止令罚金”句。
2) 《长编》卷427记载朝廷对蒲宗孟等人处以罚铜十斤,安焘不满于这种处罚,他认为:“蒲宗孟不遵诏条,政事惨酷,监司坐视,无所按举,薄责罚金,未足惩戒。”
3) 《宋史》卷464:“玮,选尚兖国公主,积官濮州团练使。以朴陋与主不协,所生母又忤主意,主入诉禁中,玮皇恐自劾,坐罚金。”《长编》卷192:“……玮惶恐自劾,……免降官,止罚铜三十斤,留京师。”
4) 《宋史》卷355记载李南公与范子奇因在“开迎阳埽旧河,于孙村置约回水东注”一事上前后意见矛盾,为御史所论,诏罚金。《长编》卷374也记载了此事,对范、李二人的处罚是“各罚铜十斤,展二年磨勘”。
第二组:
1)《长编》卷102:“判刑部石宗道罚金八斤,详覆官梁如圭罚铜十斤。”
2) 《长编》卷500记载曾布和皇帝在讨论“祖宗以来,宰辅未有放罪者”这个话题时,上曰:“元丰中曾罚铜”,布曰:“唯元丰曾罚金”。
第一组四则材料有一个共同点,即“罚金”往往是“罚铜××斤”的省称,如材料1)罚金即罚铜8斤,材料2)罚金即罚铜10斤。且《宋史》多采用“罚金”一词,而《长编》多采用具体的罚铜数量。这种语言表述上的差异正可以说明二者的密切关系,但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征收“铜”或“金”,仅从文献中我们无法明确判定,不过,依据上文对于宋代铜与黄金储量的分析,我们可以推定:在大多数案例中,“铜”为“罚金”在宋代的最终体现物。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肯定的确交纳的是“金”,如第二组材料的1)。此外,在特定的语境中,二者所表达的思想感情是有差别的,罚金有“罚以示辱”的功能,如第二组材料的2)。
四
最后,还须特作说明者主要有:
第一,及至宋代,各种金属的称谓已趋成熟,如见诸文献的就有黄金、白金(银的古称,铂的俗称)、银、铜、铁、铅、锡等,所以,虽然“金”从广义而言是金属的统称,但在宋代,如果说“罚金”,其“金”就确指黄金,至于实际征收的实物是什么,则是另外一回事。事实上,“金”在宋代多全称为“黄金”,也有省称“金”的,但多是承上文而省。[3]卷296《杜镐传》之所以称“罚金”而非“罚黄金”,是因为“罚金”是源起较早的一种正式刑罚名称,易名则不妥,故沿用之。那么“罚金”之“金”会不会是“白金”的省称呢?这一疑问完全可以排除,一则“罚金”的“金”从来就只在铜与黄金之间跳转,笔者目前尚未发现代指白金的例证。二则黄金、白金在宋代绝无混淆之例,区分地很清楚,如“赐黄金三千两、白金一万两”[3]卷246《魏王恺传》,“今用上下库黄金、白金、铜钱九百万”[3]卷384《衡传》。此外,罚铜不等同于罚铜钱,理由是:(1)前者以“斤”论,而后者以“缗”为单位。(2)在宋代,罚铜与罚钱并行不悖,《庆元条法事类》记载“赎铜”的铜1斤可折算成120文铜钱交纳[8]卷76《当赎门·罚赎·断狱格》(注:按:也可折合成一定的铁钱,《长编》卷19《太平兴国三年正月辛亥》:太宗令川、峡诸州犯罪可赎者,“每铜一斤,输铁钱四百八十”。),据此推知罚铜也可以折合成一定数量的铜铁钱交纳,但具体的换算比例尚缺乏文献支持。至于罚铜与赎铜的关系,有学者认为二者是一回事,笔者不敢苟同,拟另具文讨论,此不赘述。[12]86
第二,罚金与赎金关系密切。例如后军统制韩世忠以不能戢所部,坐赎金。康言:“世忠无赫赫功,祗缘捕盗微劳,遂亚节钺。今其所部卒伍至夺御器,逼谏臣于死地,乃止罚金,何以惩后?”诏降世忠一官。[3]卷375《滕康传》在这条材料里,罚金和赎金是一回事。还有两例表明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例如南宋绍兴十三年(1143),大理寺丞李颖士奏论“州县断狱蔽讼,赎金之弊,变成罚金,多至数百缗,人为破产”。再如“以本路将官宋整实病而摄入禁,致触阶而死”, 河东路经略使、龙图阁学士、朝请大夫曾布特降一官,管勾麟府军马赵宗本特追两官勒停,知麟州王景仁、通判魏缗罚金有差,并冲替,同签军马司事折克行赎金。[4]卷437《元五年正月己丑》戴建国认为:对朝廷官员来讲,罚金就是赎金,二者可以换称;对平民百姓而言,二者是不能等同的;少数民族犯人用来抵消刑罚的钱财称“罚金”,不叫“赎金”。[12]86
第三,宋代的罚金并不像沈家本所说的“恐即后来之罚俸也”。二者所适用的对象、处罚的方式等都不同:罚金既适用于官吏也适用于百姓,而罚俸只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朝廷官吏,是通过扣除俸禄来惩罚官吏犯罪行为的刑罚;罚金处罚时以“斤”、“ 两”论,而罚俸者以半月为一等[8]卷76《当赎门·罚赎·名例敕》,依官品高低定其数额。如太宗端拱元年大臣徐铉和张议定广安军安崇绪一案失误,各被罚一月俸。[9]卷170《刑九》宋律规定:凡给予罚俸处罚的官吏,“不在官荫减等之列”。[8]卷76《当赎门·罚赎·名例敕》罚俸与罚金相比显然不同,此外,它与罚铜也不同,例如右正言余靖言:“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斗,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击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4]卷141《庆历三年六月甲子》再如“甲辰,前权三司使李咨落枢密直学士,前领计置司刘筠、……周文质各罚铜三十斤,枢密副使张士逊、参知政事吕夷简鲁宗道各罚一月俸。”[4]卷104《天圣四年三月甲辰》
第四,据笔者所见,除罚金、罚铜、罚钱之外,宋代还有罚直、罚直食钱、罚俸、夺俸、赎铜、赎金等处罚形式,他们之间关系如何,笔者拟另撰文辨析。
[ 参 考 文 献 ]
[1] 沈家本.历代刑法考[M].北京:中华书局,l985.
[2] 邵维国.中西方社会罚金刑起源比较研究[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1):11-15.
[3] 脱脱,等.宋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77.
[4] 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M].北京:中华书局,1992.
[5] 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M]∥赵铁寒.宋史资料萃编.第2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
[6] 李心传.旧闻证误[M]∥唐宋史料笔记丛刊.北京:中华书局,1997.
[7] 唐任伍.西汉巨量黄金消失之谜考[J].史学月刊,1989(5):14-20.
[8] 谢深甫.庆元条法事类[M].北京:中国书店,1981.
[9] 马端临.文献通考[M]. 北京:中华书局,1986.
[10] 徐松.宋会要辑稿[M].北京:中华书局,1957.
[11] 高叶青.汉代的罚金和赎刑——《二年律令》研读札记[J].南都学坛,2004(6):1-13.
[12] 戴建国.宋代赎刑制度述略[J].法学研究,1994(1):8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