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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幕友、胥吏:清代地方政府的三维体系(上)(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3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二、关于幕友

    如前所述,关于幕友,郑天挺、缪全吉及日本学者宫崎市定均已有过较深论述。因此,本文也不再涉及幕友的人事或馆务方面的具体内容,而仅就其形成、社会地位变化及其在地方政务中的作用做进一步探讨。
      1.幕友制度的形成
    清代幕友所掌,大抵可以和前代佐杂相类比,但地位完全不同。前者“均不足以语国章朝政”,而后者竟享有“隆其礼貌,优其饩廪,尊之为宾师”[18](p.233) 之誉。一般说来,这些人是有师承关系的,师徒相授称为幕学,主要讲授“刑名”“钱谷”两方面的业务知识。幕友从幕,主要也是在这两方面协助地方官处理事务。但是,雍正朝以后,幕友人数增加,相当广泛地存在于各层衙门之中,工作自不限于“刑名”、“钱谷”。得倚重者上达官僚,下通胥吏,成为地方政府中不可须臾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所及史料之中,尚未发现对从幕者的具体要求和采用标准,似乎只是凭长官的“深信不疑”[19](元年三月乙酉)。再考察幕友的出身,也只能约略知道“惟幕友中多科名途中之人”[20](p.58)。虽然《清会典》中有一些关于幕友的回避、举荐、报部等规定与限制,但终难明其来龙去脉。我对这一既存事实有如下考虑。
    第一,随着教育的发展及普及,自明代开始,科举与宋、元相比已有变化,生员经过初级考试进入官学后,即取得生员资格,并在原则上终身保有其身份,而宋元时会试落第后又必须从州试开始。到了清代,进一步修正学校制度,即生员资格取得后,不仅终其一生,而且享有“准官僚”的法律上与经济上的以下特权。(1)具有参加乡试的资格;(2)可作为贡生,进学国子监;(3)可着用相当于九品官的服装。具有准官僚的人格,不能轻易逮捕监禁;(4)免除本人的所课徭役[21]。据说明初生员人数不过三万人,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045%,而清初竟达到五十余万,占当时人口总数的0.3%,增加了7倍左右。与此相反,清初的官僚额数不仅没有增加,却做了适当的裁减[22](卷一,《生员论》)[23]。因此,这样一个人数较多,且在政治、文化、经济上都享有特权的阶层,势必要另辟入世之途。事实上多数幕友都有“屡试不第”的经历,以至出现诸如“绝意科举”而希望“从名公卿,执笔充书记,以文章见用于时”者[24](外篇三,《答甄秀才论修志第一书》),应该不是个别偶然的现象。乾隆四十四年浙江学政于敏中因“浙省生员游幕在外,欠考者七十余人”,而上言“请定限咨催回籍补考”[25](卷二一,《于敏中》),对以上推断也是一个很好的注释。
    第二,清王朝的建立,正是我国自然经济基础发生着一系列的变革之期。因此,清统治者除了面对明末显著的社会矛盾以外,还不得不考虑作为异族统治者,如何使居住在中原的广大汉民臣服;继承明代的统治体系的同时,又如何获得传统儒家学者、文人的支持与合作的问题。实际上这个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汉族文人愿不愿意与之合作,另一是统治者对汉人的任用放不放心。像顾炎武、黄宗羲、万斯同、傅山等那样,誓死作明朝遗民的例子,并非少数。像钱谦益、吴伟业那样,虽出仕清廷,却仍有眷恋故明情绪的人也并不鲜见。因此,清初的官制改革和地方官的消减,督抚以上要员绝对多数地任用满人,都可以说是不得已的政策。于是,在强化督抚与皇帝的关系,把统治权集中于少数可靠官员的同时,出于统治上的需要和行政机制运作中对人员素质的要求,允许上自督抚下至州县地方官自由任用幕友,协助办理地方事务恐怕也是必然而然的趋势。
    清代幕友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合则留,不合则去”,因而使得这一阶层显得不那么稳定。清代历朝幕友人数尚有待继续考证。一般认为,取得法律上的认可,大概是雍正年间的事。《清世祖实录》元年三月乙酉的一条引人注目的上谕写道:“各省督抚衙门事繁,非一手一足所能办,势必延请幕宾相助,其来久矣……嗣后督抚所延幕宾,须择历练老成、深信不疑之人,将姓名具题,如效力有年,果称厥职,行文咨部议叙,授之职任,以示砥砺,该部详议具奏。”此后即有部议:“各省督抚应将幕宾姓名造册报部,勤慎无过者,照应得职衔既用,无职衔特疏举荐者,从优议叙,如徇私保举,照徇庇议处。”此次部议的实施情况,尚无足够的史料加以证实,且在清中后期均有变化,故不能断言制度。但事实上,确如缪全吉所言“幕府就形式而言,以其于法律无据,自不发生强制作用。然探索有清一代官府之事实,确能于隐约之中,发见其有牢不可破之传统作支持,构成其虽属无形而至为明晰之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未经正式公议之约,已积数百年成熟智慧之拒接与接收,俾成流行之惯习。因此,幕府之能称为制度……特无待朝廷典章之规定耳”[26](p.57)。
2.幕友在官府的地位
    幕友完全是私人性质的官僚顾问,因此,既不在官列也无定额,更无俸禄。但以其在官府中被“尊为宾师”的特殊地位,可以从所佐之官那里得到高额的“束修”,或称“馆谷”。束修的数目没有一定的标准。据陶正清《吏治因地制宜三事疏》说:“凡州县之费,莫费于延请幕宾,若浙江诸剧邑,非七八人不足分办,而就中所优倚重者,非二三百金不能延至。统而计之,已至千金之外。”[10](卷二三) 雍正江西布政使常德寿也说给幕友的“年修”是一千五百两[9](三年四月初三)。督抚幕友比州县幕友的束修当然要高一些。据瞿同祖说:“在1790年州县的‘刑名’幕友年收为二百六十两,‘钱谷’幕友为二百二十两。”[27] 这些数字比清初一品官的年俸一百八十两,以下各品递减二十五两左右,九品仅为三十三两的官俸要高许多。可见,官俸是不足以延幕的。因此,把幕友在雍正年间开始增加的原因与雍正朝开始的养廉银制度联系起来也许不是毫无根据的。
    养廉银制度大约始于雍正二年,首先是山西,而后到雍正六年,河南、陕西、甘肃、贵州、四川、安徽、江苏、山东、江西、云南、福建、奉天、湖广、直隶、广东、浙江、广西渐次实施[28]。雍正六年对此有一段说明:“雍正二年间,山西巡抚诺岷请以通省耗羡提解存公,将阖省公事之费及上司下属养廉银之需咸取于此,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征之扰,实通达权变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解火耗之由来也。”[19](六年四月丁酉) 以后, 养廉银用作延幕似乎成了不成文的制度。前引雍正五年广东布政使常赉《奏报所得养廉与各项费用摺》中即写道:“惟有州县所解钱粮,每两有平银三分,向系督、抚、司三股分作养廉之费……照股分银一万一千余两……奴才家口衣食用度,幕宾束修,并修理衙属库藏等项,共用去银八千八百余两。”[9]《清史列传·姚文田》也记载姚氏曾讲:“州县官……所入廉俸,即尽支领,亦不敷延请幕友。”[25](卷四九) 贾允升《请除外省积弊六事疏》:“上司荐人于属员,派定束修,刑名至数百金,钱谷亦二、三百金……是州县廉俸不足供幕客之费。”[10](卷一六) 朝末曾国藩也讲过“俸入悉以养士”[29](卷四○五,列传一九二)。以上史料,足以说明朝廷对以养廉银延聘幕友也是认可的。特殊优厚的“薪俸”,即决定了幕友阶层在官府中的位置,也决定了其特殊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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