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充分认识三个等级及其关系的复杂特点,须先从“等级"(ordo)说起,看看它在中世纪西欧的语境中究竟有怎样的内涵。
“等级”源于拉丁文ordinem,主格形式为Ordo,复数形式为ordines,英文的order源于古法语ordre。其本意为“织布机上的一排线”,所以又有排、行(rank)、列、安排等意思,从中又引出剧场内的排座、队列、队伍、秩序、阶层(等级)等意思。从本意上来看,ordo是一种人为的规定,指的是一种关系状态以及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既有可能是同一平面上的平等,也可能是垂直关系上的不平等,所以,ordo本身就含有多重意义,至少有以上两种不同的关系内涵,为它在具体历史环境下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作为确立等级关系基础的标准,则是多样的,自然、道德、法律、政治权力、财产、社会身份乃至宗教等都可以作为标准。古罗马社会的公民集体内部等级的划分是以财产为主要标准的。按照李维的说法,塞尔维乌斯改革时,以财产的多寡为标准,把服兵役的罗马公民分为不同的五等级(calssis),不同的等级服役的兵种不同,政治生活中投票的顺序有先后。在古代罗马历史上,作为固定用法,ordo只限于元老等级(Senatus Ordo)和骑士等级(Equester Ordo)。17世纪初,卢瓦瑟(Charles Loyseau, 1564—1627)在讨论古罗马的等级时,曾援引奥索尼乌斯(Ausonius, 310—394)的“战神之城罗马有三个等级:骑士、平民和元老”的说法[12] (P23—47),认为罗马有三个等级。不过这种说法的可信度不高。一则在先前的文献中“平民等级”并没有像“元老等级”、“骑士等级”那样作为固定用法出现;一则在公元321年以前,官方就开始人为取消元老与骑士之间的界限,两个等级趋于融合,到奥索尼乌斯创作的年代,这种制度已经为新的体制所取代[13] (P528)。元老和骑士的等级最初没有明确分别,元老往往同时是骑士,都指那些能够装备骑兵并享有优先投票权的团体成员。到公元前2世纪,许多富有的大商人也成为骑士,公元前123年盖约·格拉古改革时把元老等级部分人分出来,组成单独的骑士等级,遂形成两个明确的等级。屋大维统治时期,对罗马的元老等级和骑士等级的资格进行明确的规定,元老等级的财产标准先定在 80万塞斯塔斯,后来提高到100万,骑士等级的财产标准为40万塞斯塔斯,此外,个人的诚实正直以及一定年限的兵役都是必不可少的条件[13] (P317—318)。
在古代罗马社会,“等级”的矛盾特点是非常明显的。一方面,等级是建立在公民集体内部平等基础之上的,其前提是平等的,即都享有全权。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一种不平等的结构,因为并非所有人都可以成为等级的一员,而是有严格的条件的。它是以公民个人对国家政治和社会的贡献大小为基础的,是建立在贡献与责任成正比的基础之上的。等级不但意味着大的贡献,同时意味着大的责任,意味着自费为国家服务,所以这两个等级垄断了国家的高级职位。
基督教兴起后,“等级”一词很快就出现在教会作家的著作中,其内涵也在发生变化。大约从1世纪末起,它在教父神学家的著作中开始与其他词连用,组成新的术语,逐渐有了特定的内涵。首先出现了给天使分等级的做法,出现了“天使等级”(angelic orders)[14] (Ⅴ),接着出现了神父等级(sacerdotal order)[15] (Ⅱ. Xii. 8)[16] (On Exhortation to Chastity, Ⅶ. xiii; On Monogamy, Ⅺ. xii)、教会等级(ecclesiastical order)[17] (Ⅶ)乃至神圣等级(holy order/orders) [18] (Ⅸ. ⅶ)等说法。到3世纪上半期,这些用法已比较普遍。这表明,教会内部的分层已经出现,但似乎还没有形成严格的等级。一方面,区分的标准并不统一,职权、组织机构整体、个人的道德都有。另一方面,等级一词还与其他连用,如寡妇等级(order of widow)[19] (XV)[20] (Ⅲ. Sec. Ⅰ. i; Ⅷ. Sec. Ⅲ. xxv)、妇女等级(order of women)[20] (Ⅱ. Sec. Ⅶ. lvii)。此外,早期教父文献中往往将“俗人”与神职人员的整体或某个等级对用,使用频率最高的则是“教士与俗人”或“俗人与教士”。这种区分更侧重职能的不同,并没有明显的高低之分,专职的神职人员,往往统称教士,其他非专职的信徒,则统称为俗人。
但是,“等级”很快就有了明确的内涵,并逐渐成为教会神职人员的专有名词,具有排他性,或者在总体的意义上使用,或与神职人员内部的某个群体连用,如主教等级、教士等级、神父等级乃至僧侣等级等。与此同时,原先的“寡妇等级”、“妇女等级”等用法不再出现,普通信徒被排除在“等级”之外。与众多的“等级”和神职人员连用的例子形成明显对比的是,在8世纪之前,教会作家的文献中鲜有“俗人等级”(order of laity)的用法。此外,由普通信徒变为神职人员,在具体的用语上也表现出明显的价值判断色彩,由原来的“选为”逐渐转变为“擢升”,显示出与普通信徒之间的差别。神学家在坚持传统的内部职责分工区别的基础上,越来越注重道德方面的内涵,把圣洁与教会神职人员等同起来,以至于神圣等级(sacred order)成为格里高利一世著作中最常见的字眼。
这样,经过教父神学家的改造,“等级”就成了神职人员的专用语,其标准也由原来的职责分工逐渐向道德层面倾斜。这种局面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随着教会内部神职人员与一般信徒的分离,教会对等级的认识也在逐步深化,其中圣奥古斯丁是最主要的代表。奥古斯丁非常关注等级问题,并专门撰写了《论等级秩序》(de ordine)一文。他认为宇宙是一个井然有序的结构,其中的存在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的完满程度是不同的,它们同时具有不同价值。每一个存在都应以实现自己等级的规定性及价值为目标,不能有任何逾越,只要做到这一点,就是美德,“美德就是有爱的等级秩序 (order of love)”[21] (XV. 22),因此他特别强调等级秩序的重要性。“万物的和平在于秩序的宁静。等级秩序是事物的分布方式,使平等(like/equal)和不平等(unlike/unequal)的事物各居其应居之位。” [21] (XIX. 13)对奥古斯丁来说,等级秩序不但体现在宇宙的秩序里,同样体现在其他所有造物包括社会的秩序里。无论是上帝之城还是尘世之城,都普遍遵循自然的等级秩序,从低到高,直到万能的上帝。这个普遍的秩序要求低等级的存在要从属于更高的,要求肉体从属于精神,精神从属于上帝。“人自身内部有一种公正的自然秩序,以便灵魂从属于上帝,肉体从属于灵魂,从而灵魂与肉体都从属于上帝。”[21] (XIX. 4)
奥古斯丁按照新柏拉图主义对世界的认识,把所有存在视为一个由高到低的等级存在。不仅如此,他同时附之以道德层面上的高低,把古希腊的灵魂与肉体的对立以及摩尼教的善与恶的对立纳入到整个体系里面来,这些对立按照某种秩序有机地统一在上帝神秘的意志中。等级也由人为的规定或自然的秩序变为神的意志,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作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的重要开创者,奥古斯丁的思想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
等级内涵中道德比重的不断加大,还是与基督教主流的价值观念的变化密切相关的。3世纪初,基督教内部逐渐兴起禁欲思想,在修道运动的带动下,尤其在基督教合法化以后,禁欲弃世逐渐取代殉道,成为最受推崇的价值观。这种观念不但吸引了大批普通信徒,而且得到众多教会神学家的青睐,并逐渐成为教会的官方意识形态,进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主导价值观念。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禁欲独身等被视为一种美德,不但具有现世意义,而且还与未来的救赎建立起积极的正比关系。在这种语境下,禁欲弃世、修道、美德、圣洁、得救赎在很大程度上成了教士等级的代名词,随着教会不断强调教士在个人救赎中的中介作用,教士等级在中世纪西欧历史上的绝对话语霸权就牢固地确立起来,宗教道德的标准成为中世纪教会等级理论的一个突出特点。在神学家的笔端,几种典型的由高到低的三分法,如诺亚—但以理—约伯、禁欲(continent)—童贞(virgin)—结婚(married)、教士(修士)—修士(教士)—俗人等,都是以道德为标准,并把禁欲作为最圣洁的表现。这种把禁欲与道德和未来的救赎连在一起的观念,成为教会对世俗斗争中的一个最有力的武器,也是其在社会等级中保持特权地位的最主要的资本。
在基督教的语境里,“等级”从一个没有特殊含义的词变为教士阶层专用词,从财产及经济地位变为道德的标准,并进而与未来的救赎联系在一起,从自然的秩序和人为的规定,变为一种神的命令和意志。根据教会神学,教会的等级是天上(天国)等级的自然扩展与延伸,社会等级也被视为神的意志,是合理的。虽然教会内部承认等级及社会等级的合理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否定平等,恰恰相反,教会在理论上一直宣扬信徒在上帝面前的平等。这种矛盾一直困扰着教会神学家,成为最为棘手的难题之一,并非常典型地体现在奥古斯丁的等级思想中。“一方面,这包括承认社会的不平等,承认社会的垂直(vertical)划分。然而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它又意味着对每种职能的尊敬(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方面),因而又同时创造出一个水平的(horizontal)社会概念;早期中世纪社会有一个层级结构,但就其职能(当然,还有救赎的前景)而言,每个阶层都是平等的。”[2] (P454)这种基本特点奠定了中世纪教会对等级关系问题认识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