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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不奉诏”的类型及其内涵(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未知  点击:次  时间:2001-07-11 00:00于哲学网发表

 

 随着皇帝制度的建立,皇帝颁下的文书,被冠以“制书”、“诏书”等尊美之称,以显示其至尊地位。君主专制制度要求臣子对皇帝的诏书必须无条件地贯彻执行。“谨奉诏”成为常见的文书用语(注:如《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汉文帝下诏议废收孥相坐之法,丞相陈平、周勃回奏:“臣等谨奉诏,尽除收律相坐法。”可见,“谨奉诏”才是臣子对皇帝旨意应持的基本态度。),因为它体现了合乎规范的君臣伦理。臣子“不奉诏书”、“奉诏不谨”、“奉诏不敬”,则是相关政令、乃至于国家法律明文规定的罪名。在汉代的历史记载中,类似材料可以说不胜枚举。汉武帝设置十三部刺史,规定其执掌为“以六条问事”,其中的第一条是针对“强宗豪右”而设,而第二条就是整肃吏治的首要规定:“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孙星衍等辑:《汉官六种》,《汉官典职仪式选用》)显然,郡守一级地方大员“不奉诏书”是监察制度的重点所在。上至朝廷大臣,下至地方大员,以此坐罪者,皆可能被免官。(注:西汉后期,翟方进弹劾政敌司隶校尉陈庆“奉诏不谨,皆不敬,臣谨以劾”。结果是陈庆“坐免官”。(《汉书》卷八十四,《翟方进列传》)另外,辅政大臣王凤指令他人劾奏潜在的政敌冯野王“奉诏不敬”,虽然期间有人为冯野王出面求情,冯野王还是难免被罢官的厄运。(《汉书》卷七十九,《冯奉世列传附子野王传》)东汉末年,名臣钟繇在自劾文书中列举自己的失职之罪,就有“轻慢宪度,不畏诏令”、“不承用诏书,奉诏不谨”之说。(《三国志》卷一三《魏书·钟繇传》注引《魏略》)汉律对“奉诏不谨”有惩治的规定,还有其他文献可证,如《晋书》卷三十《刑法志》有“旧典有奉诏不谨、不承用诏书”之说,从其上下文判断,此处所谓的“旧典”,就是指汉家法典。)汉武帝时期,还有如此规定:“不奉诏,当以不敬论。”(《汉书》卷六,《武帝纪》)事涉“不敬”之罪,就可能被逮捕下狱。甚至朝廷出动大军征讨半割据的边境大藩,也可以借“不奉诏”的罪名而行事。(注:淮南王刘安上书谏阻武帝出兵征讨闽越,就有如此表述:“越人名为藩臣……壹不奉诏,举兵诛之,臣恐后兵革无时得息也。”(《汉书》卷六十四上,《严助列传》))汉代的思想家董仲舒,还曾经借解释“公羊学”的原理而对惩治“不奉诏”的合理性加以阐述,有“臣不奉君命,虽善,以叛言”(《春秋繁露》卷十五,《顺命》)之说。
    可以说,在汉代,不论是国家的政令,还是法律条文以及政治理论,“不奉诏”都构成了犯罪。但是,在具体的政治运作中,往往存在着与规定、理论相悖却可以获得“合理化”生存空间的情形。汉代的“不奉诏”也是如此。本文将致力于条述其不同类型,并借以探索其背后的社会内涵。

        一、“军中权宜”型

    临敌决战,往往有战机稍纵即逝、胜负决于须臾的时刻,由军中将帅独立地作出判断,对于争取胜算而言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在信息交流极不便利的古代,如果君主对前敌指挥干预过多(即所谓“兵自上御”、“兵自内御”),往往会贻误战机、甚至造成全军失利。因此,“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不仅是兵家受命统兵时所坚持的前提要求(注:孙子对吴王阖庐说:“臣既已受命为将,将在军,君命有所不受。”毅然将阖庐的两位宠妃斩杀以立军威。(《史记》卷六十五,《孙子吴起列传》)),也是专制君主不得不“割爱”放权而必须接受的特殊原则。请看汉代名臣冯唐对汉文帝论君主御将之道:“臣闻上古王者之遣将也,跪而推毂,曰:‘阃以内者,寡人制之;阃以外者,将军制之。’军功爵赏皆决于外,归而奏之。此非虚言也。”(《史记》卷一百二,《冯唐列传》)所谓的“阃内、阃外”之制,是司马迁感叹“冯公之论将率,有味哉,有味哉!”的精华之所在,但自秦汉以下的专制君主是没有人可以真正做到的。因为对于军权的控制,始终是君主梦寐以求的。但是,当大战在即、君主既然已经命将出兵时,他就不得不承认前线高级将领的临机决断的权力——“阵前不奉诏”就成为“君命有所不受”的具体内容。
    在平定“吴楚七国之乱”的用兵过程中,大将周亚夫就有过一次“不奉诏”之举。当时,梁孝王刘武是汉景帝的弟弟,在诸侯王中抵御叛军的态度也是最为坚定的。梁国又地处叛军的必经之地,因此受到吴军主力的围攻。梁国形势危急,先向大将周亚夫求救。周亚夫却根据自己的用兵方略,抢占要地,而后“深壁而守”,对梁国的遣使求救,“亚夫守便宜,不往”。梁孝王刘武只好直接上书向皇帝求救,景帝下诏给周亚夫让他尽速发兵救援梁国,但是“亚夫不奉诏,坚壁不出,而使轻骑兵弓高侯等绝吴楚兵后食道。吴楚兵乏粮,饥,欲退,数挑战,终不出。”经过三个月的攻防战,周亚夫的预期目标实现了,吴楚叛军被平定。诸将纷纷赞赏周亚夫当时“不奉诏”的做法是高明的决策。但是,“由此梁孝王与亚夫有隙”(《汉书》卷四十,《周勃列传·附子周亚夫传》)。恐怕汉景帝对周亚夫的疑忌,也未尝不是开始于此。
    如果说,汉景帝对周亚夫军中“不奉诏”的行为,表现出的态度是一种不得不然的宽容;那么,东汉初年的光武帝刘秀对待部将王梁的态度,则要严峻得多了。
    建武二年(26年)春,发生了汉军镇压“檀乡”军事集团的大战。(注:“檀乡”之号及东汉对之镇压的过程,《后汉书》卷二十一《任光列传》的记载简明扼要:在徐、兖交界拥兵自重的力子都,归降更始皇帝,受拜为徐州牧。稍后,力子都为其部曲所杀,“余党复相聚,与诸贼会于檀乡,因号为檀乡。檀乡渠帅董次仲,始起茌平,遂渡河入魏郡、清河,与五校合,众十余万。建武元年,世祖入洛阳,遣大司马吴汉等击檀乡,明年春,大破降之。”)光武帝刘秀命令大司马吴汉“率大司空王梁,建义大将军朱祐,大将军杜茂,执金吾贾复,扬化将军坚镡,偏将军王霸,骑都尉刘隆、马武、阴识,共击檀乡贼于邺东漳水上,大破之,降者十余万人。”(《后汉书》卷十八,《吴汉列传》)从汉军参战将领地位之高、数量之多以及受降人数之众,都可以看出,这是一场大战、恶战。此役对于刘秀政权的稳固意义重大,据《后汉书》卷二十六《伏湛列传》,伏湛在上疏中有如下文字:“陛下承大乱之极,受命而帝,兴明祖宗,出入四年,而灭檀乡,制五校,降铜马,破赤眉,诛邓奉之属,不为无功。”此处列举的均是与刘秀“受命而帝”直接相关的重大战役,“灭檀乡”赫然居其首位。
    参与此役的汉军将领,除了统帅吴汉之外,地位显赫而且贡献特殊的就是王梁了。王梁“从平河北,拜野王令”,又擢拜为大司空,封武强侯。刘秀对他有特殊的倚重之心。在进击“檀乡”之时,刘秀特意下诏:军事指挥权完全归属大司马吴汉,而王梁为了取得战争的主动权,既不禀报大司马吴汉,也不向朝廷请命,多次征发野王境内的军队参战。“(光武)帝以其不奉诏,敕令止在所县,而(王)梁复以便宜进军。帝以(王)梁前后违命,大怒,遣尚书宗广持节军中斩梁。广不忍,乃槛车送京师。既至,赦之。月余,以为中郎将,行执金吾事。”(《后汉书》卷二十二,《王梁列传》)因为王梁在一役之中多次“不奉诏”、“前后违命”,光武帝刘秀对其恼怒到遣使斩首的程度。幸亏所派使者宗广意存宽恕,王梁才逃过一劫。笔者还有一个猜测:刘秀对王梁的“痛下杀手”,可能有安抚统帅大司马吴汉的用意。“有诏军事一属大司马”在先,王梁的擅自调兵在后,首先冒犯的就是军前统帅吴汉的权威。假设王梁是此次战役的最高统帅,刘秀必定会容忍他的“不奉诏”而擅自行动。所以,刘秀的“天威难测”,应该同时含有伸张君权、伸张统帅之权的两个意义。而在“天威”得以彰现之后,王梁不仅被赦免,还继续得到重用。
    由此看来,军阵之中的“不奉诏”行为还是容易得到宽赦。其原因如前所言,主要不在于君主的“开明”,而在于指挥战争所需要的特殊权力,在于君主对统兵将领的依赖与笼络并存的心态。

       二、“拒绝任命与赐予”型

    皇帝任命某位臣子出任某一官职,通常情况之下必须应命赴任,即便是对新任命有所不满,也不能有所表露。反之,即便是用委婉的方式表达不愿意就职的想法,也就成为需要说明的“问题”了。例如,汉宣帝认定时任少府的萧望之“材任宰相”,为了考查其政事能力,任命他为左冯翊。萧望之根据一般惯例,认为从少府出为左冯翊属于贬职“左迁”,推测自己有不合皇帝心意之处,立即移书称病。汉宣帝得知,猜透了萧望之的心事,派人前来解释本意,萧望之这才放心地就职视事。(《汉书》卷七十八,《萧望之列传》)这个事例说明,如果没有特殊原因,臣子是不能拒绝皇帝所任命的新职务的。
    如果有臣子公开表示拒绝接受新职,那么,在行为的定性上,就属于“不奉诏”了。汉武帝时期的耿直大臣汲黯,就是此类不多见的代表性人物。
    在创立五铢钱之初,民间的“盗铸”现象严重,其中尤以楚地为甚。汉武帝以为淮阳是楚地的要害之处,必得名臣就职才可以有所作为。于是,召拜汲黯为淮阳太守。不料,汲黯并不了解武帝的用意,也以为由朝臣改任地方官是外放受贬,所以出现了汲黯抗命的一幕:“(汲)黯伏谢不受印绶,诏数强予,然后奉诏。”在殿上,君臣二人还有一番推心置腹的交谈。武帝宽慰汲黯:“君薄淮阳邪?……吾徒得君重,卧而治之。”(《汉书》卷五十,《汲黯列传》)汲黯这才到淮阳郡赴任。两汉时期,以隐士身份而抗命于皇帝征召的名士不在少数,但是身入仕途之后,敢于抵制皇帝任命者,确实不多。汲黯此举,不应该简单地视为留恋中央官职,更重要的是,他表达了这样的信息:在改变大臣的职务时,皇帝也应该对臣子的意愿有一定程度的尊重。
    按照常规,皇帝赏赐臣子礼物,不论价值高低,均是表示欣赏、信任、宠幸,是一件荣耀的事情,被赐予者是要感恩戴德的。偏偏汉代就有面拒皇帝赏赐的大臣,这就构成了一种特殊的“不奉诏”行为。汉文帝时期的名臣卫绾,以谨慎守礼而得到皇帝的信任。文帝决定赏赐他宝剑。不料,质朴的卫绾却直截了当地拒绝了:“先帝赐臣剑凡六,不敢奉诏。”(《汉书》卷四十六,《卫绾列传》)此举使得汉文帝十分意外。
    此类的“不奉诏”,主要表现出当事人的谦逊自守、处事有度,在意外降临的“皇恩”面前,保持着难得的清醒。它以个人的道德修养而引人注目,但在政治运作方面却不具备太多的意义,故存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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