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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被遗忘的战争——咸丰同治年间广东土客大械斗研究》一书中有
来源:  作者:赵立人  点击:次  时间:2001-07-09 00:00于哲学网发表

 

    二、史实之商榷

《遗忘》涉及的广东三合会大起事和土客械斗的一些史实,也有可商榷之处。
其一,《遗忘》说:“洪兵之兴,广州府属惟三水、新会两县,连攻两月不破,新宁县士绅募勇堵御,迫使境内三合会不敢竖旗;肇庆府属惟阳春、阳江两县未有竖旗。”(第78页)这些说法均不准确。当时之广州府,领州1:连州;县15:南海、番禺、东莞、新安、三水、增城、龙门、香山、新会、从化、清远、新宁、阳山、连山。首邑南海、番禺被围攻近半年而未破,此固无待言。光绪《香山县志》记:咸丰四年闰七月十五日(1854年9月7日),官军大败,“贼踞港口”,准备攻城。十七日,官军反击,“遂大克之,贼遁。”[5](下册,第1410—1411页) 陈坤《粤东剿匪纪略》也有类似记载,[5](中册,第669页) 可见香山亦如三水、新会,曾被攻扑而城未破,则为事实。又光绪《广州府志》记新安县乱事,谓咸丰四年七月二十六日(1854年8月19日),“贼罗亚添攻陷九龙寨城”;闰七月“初四日(8月27日),官军收复九龙寨城”;初六日(8月29日),“东莞贼黄广兴……为新安知县黄光周所获,毙之。”[5](下册,第1262—1263页) 但未记县城被攻,更未失陷。
光绪《新宁县志》记:咸丰四年,“有贼党余表宦等数人过河到邑之荻海树红旗,余姓绅士督勇斩去红旗,即时捆送余表宦等二人到县正法……德懿(知县杨德懿)遣武弁同乡勇防守荻海,及荻海被陷,退守疍家山……至八月,大潦,匪乘间进攻疍家山炮台。德懿复督乡勇力战……夺获旗帜器械无算,匪自是不敢深入……邑属无树红旗者,德懿激励之力也。”[5](下册,第1419页) 可见新宁县境内三合会亦曾竖旗,所谓“无树红旗者”是指“斩去红旗”之后。
民国《阳春县志》记:“咸丰四年七月庚申,新兴贼首江阿茂窜入黄泥湾,练总吴瓜四踞城叛,(知县)刘式恕、(守备)黄者常、(千总)吕文光出走,江阿茂会合贼首黎四贵入城……瓜四、四贵踞县署,释囚犯,贴文告,敛财物,城中秩序大乱。”[5](下册,第1577页) 可见阳春县不仅已竖旗起事,连县城也失陷了。
其二,《遗忘》说:“捏称‘客人挟官铲土’以号召土民来应对客民的报复,乃是土民一方行动的第一步。”(第82页)“捏称”云云,出自罗香林《客家研究导论》和客家人赖际熙主持编纂的民国《赤溪县志》,从其写作的背景考察,很难认为是客观之论。作为中立一方的当事人陈坤和郭嵩焘,所说就大不相同。陈坤《粤东剿匪纪略》说:“咸丰四年间,匪徒四起,募雇充勇,客民自恃有功,借剿匪名,泄其积忿,肆掠土乡,占据土田,互相报复。”[5](中册,第711页) 郭嵩焘《前后办理土客一案缘由疏》也说:“其始客民与土族杂居,各自为党,积不相能。咸丰四年恩平土匪围扑县城,知县郭象晋专募客勇以攻土匪,于是开平、高明、鹤山诸客籍群起以剿办土匪为名,或帮同地方官克复城池,因以积年仇恨土民之心,乘势报复,肆意屠杀,致成械斗巨案。”(第81页)可证“客人挟官铲土”并非“捏称”,而是事实。
对客民编撰的民国《赤溪县志》,《遗忘》仅根据其“近世人群进化,勇于私斗,当视为国民之耻”等几句话,就判断“相对而言,民国《赤溪县志》所述比较客观,故本章记叙新宁斗祸情事,以民国《赤溪县志》为主,另在适当的地方以‘按’的方式引用光绪《新宁县志》”,似尚欠缜密。其实民国《赤溪县志》就在这段话中说:“当日土客之斗,非自新宁始也,因于鹤山一隅,土族嫉客勇、分声仇杀而起。”(第150页)把挑起械斗的责任完全推到土民一方。 对照前引郭嵩焘和陈坤的记述以及其他大量记载,即可知民国《赤溪县志》刚好颠倒了事实真相:实际上开始时不是“土族嫉客勇”,而是“客勇嫉土族”。可见民国《赤溪县志》同样不可尽信。当然,客之仇土,归根结底是由于土著士绅对客民的长期压迫剥削,因此不能简单地以械斗由何方挑动来判断是非曲直。
《遗忘》也认同民国《赤溪县志》把新宁县土客械斗的爆发完全归罪于土民的看法,指出:“在忍耐了两年之后,士绅李维屏等制造了一起阴谋,导致新宁斗祸骤起。咸丰六年初,士绅李维屏、陈兆松等人‘潜与开、恩土属联谋灭客’。他们担心一般土民不从,乃捏称曾截获本县客民与开、恩客属约期来宁起事函件,‘以声动之’,又物种此等书函,抛弃途中,故意让行路土民拾获,互相传播,于是,‘土众受惑,起而仇客’……咸丰六年三月初,土民突然率众来攻,焚掠那扶之厂下、金坑等10余村,打死打伤客民壮丁100余名。十二日,东山局客勇来援,会同抵御,毙土人400余人,为了报复,又焚毁土村20余处。”接着,《遗忘》引了光绪《新宁县志》“三月十二日,那扶、万顷洋客贼勾连恩、开客贼焚劫那扶等处二十九乡”等语后,就说:“从时间上看,系土民先动手。”(第150—152页)
其实,光绪《新宁县志》和民国《赤溪县志》对土客械斗的描述都远不是忠实的历史纪录,均有隐瞒歪曲捏造之义。要判断事实,必须考虑当时的大环境。新宁县的土客械斗,爆发于咸丰六年(1856年)三月。而邻近的鹤山县、开平县、恩平县土客械斗均爆发于咸丰四年(1854年)十一月,高明县土客械斗爆发还要更早一个月。新宁县土客械斗爆发之日,正是邻近各县客民势力达于极盛之时。咸丰五年(1855年)“十一月廿一日,高明壮勇屯扎泽河,众至二万有余,与客人相敌,仅一交锋失利,即畏怯奔窜,追逐被杀者三千余人,另绅士十余名。廿二日,客贼肆焚劫掠,凡泽河、榕树、板村及土籍小村,俱为贼蹂躏。时五乡实有人在泽河帮仗。廿四日,括双桥上下三村,烧房舍百余,杀人六七十,财物一空……十二月,新兴、开平、恩平、新宁等县,土客械斗,土人败绩,凡尖石、黄村、蕉园、南坑、西楼、高芦坝、书台、齐洞、白村、奄村、良田等村,不可枚举,尽为客贼所占踞。适值米贵,饿死无数。咸丰六年(1856年)正月十七日,客贼又灭罗村,墙垣倒塌,宛如平地,被杀者数百人。”[5](中册,第1020页) 在客民气焰大张,全面出击,新宁县土民四面楚歌、朝不保夕的情况下,新宁土民士绅再愚蠢贪婪,也不可能在忍耐了两年之后,选择这个最为不利、毫无胜利希望的时刻主动向客民发动自杀性的进攻。而开平、恩平土民当时濒临绝境,自顾不暇,又哪有余力旁骛,与新宁土民联谋进攻新宁客民?
其三,《遗忘》记:“同治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高廉道英秀赴任,府经历朱维诚解饷赴高州,两起人马同行。英秀乘肩舆先行,朱维诚与代理恩平知县陶銮押饷在后,至(恩平)石峡黄陂,客家将英秀及随人等拥护人乡,以自己受土著欺凌要求代为伸雪……最后,客民将英秀送出回县。”然后评论到:“客民本希望官府能体恤自己所处的境地,以达到‘土客联和’的目的,不料,这一和平之举,招来了更大的灾祸。”(第138—139页)此处未注明出处,对照之下,即可知其原始出处是陈坤《粤东剿匪纪略》,但略去了:“饷银遗失”一语。[5](中册,第729页) “饷银遗失”一语,在此处非常关键。宣统《恩平县志》记:“客逆既抢饷银,复掳英道及眷属,后由邑侯与那扶营弁重金赎回。”[5](下册,第1575页) 客民此举,是对清政府的严重挑战,安能称为“和平之举”?《遗忘》也有引录宣统《恩平县志》等史科,但在论述时对“饷银遗失”避而不谈,不无为维护自己观点而“剪裁”史料之嫌。

    三、技术性的问题

在文字校对方面,也有需要指出的问题。《遗忘》引光绪《新宁县志》称:十一年“七月,伟烈堂再募东莞、新安勇数百人,以舟师击曹冲、败绩,死百余人”。(第165页)此段引文竟“粘”在第166、167页的5段《新宁县志》其他引文之末;而在介绍广东一些州县的情况时,每一段的开头都衍一“进”字。(第90—93页)这是两处极其明显而又会严重误导读者的技术性错误。
《遗忘》引文谓“土民衔之次(刺)骨”。(第24页)按“次”意为至、及;次骨,犹言入骨。《史记·酷吏列传》:“外宽,内深次骨。”《文心雕龙·奏启》:“世人为文,竞与诋呵;吹毛取疵,次骨为戾。”作者如不解此语,应求证于工具书,而不必急于“更正”。同页谓“怀集在秦汉时为广东四会县地”,亦欠准确。秦汉时未有“广东”之名,此姑勿论;四会县始设于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与秦无涉。
正如《遗忘》作者在前言中说:“一篇好的作品,是需要得到大量批评并不断修改完善的,我将虚怀而待。”旨哉斯言!笔者愿开其端。

【参考文献】
[1] 黄淑娉.广东族群与区域文化研究[M].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转引自刘镇发.客家——误会的历史、历史的误会[M].广州:学术研究杂志社,2001.
[2] 赵桐茂等.中国人免疫球同种异型的研究:中华民族起源的一个假说[A].转引自刘镇发.客家——误会的历史、历史的误会[M].
[3] 刘镇发.客家——误会的历史、历史的误会[M].
[4] 徐通锵.历史语言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转引自刘镇发.客家——误会的历史、历史的误会[M].
[5] 广东省文史研究馆,中山大学历史系编.广东洪兵起义史料[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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