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题】比较研究
【关 键 词】李济/苏秉琦/邹衡/考古类型学
【正 文】
在近八十年的中国考古学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类型的考古类型学研究,这些各具特色的类型学研究不仅记录了重要的考古资料,而且反映了学科方法论的发展历程。从社会学的视角看这些类型学研究在认识和实践方面存在的差别,一方面和研究者所处的学术环境以及考古学科发展状况有关,与此密切相关的另一方面是研究者本人的学习经历和知识体系结构。本文拟选择三位在中国考古学史上产生影响但学习经历不同的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试图从个体社会化差异方面探讨造成学术研究方面差别的原因。
这三位考古学家及其代表作是: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注:张光直、李光谟编:《李济考古学论文集选》,文物出版社1990年出版。),苏秉琦《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 及《瓦鬲的研究》(注:苏秉琦:《苏秉琦考古学论述选集》,文物出版社1984年出版。),邹衡《试论殷墟文化分期》(注:邹衡:《夏商周考古学论集》,文物出版社1980年出版。) 及《天马——曲村(1980—1989)》[5]。
一
李济《记小屯出土之青铜器·上篇》是对小屯10座墓葬中出土的76件青铜容器所作的类型学研究。他研究青铜容器形态时,像处理人头骨数据一样,把每个容器视为由若干部分即形态元素组成的复合体,为了便于研究他对容器的各部位进行了划分,并列表给出各部位的名称,参见表1。
表1 所指容器 所用名称
的部位
全部 体
重要部分 口(或)口部 身(或)身部 底(或) 足(或)足部
各部分段 唇 纯缘 颈(或)脰 肩 腹 底部 上部 中部 下部
周壁
在此基础之上再进行容器型式的划分,起到了明显的规范作用。至于青铜容器的形式划分,作者仍沿用《殷墟陶器图录》提出的容器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四条:
(1)以最下部作为第一数的标准:圜底000—099、平底器100—199、圈足器200—299、三足器300—399、四足器400—499,……
(2)每目内再按照上部的形态,定0—99的秩序,大致依口径与体高相比的大小容器的浅深为准;口大的,身浅的在前;口小的,身深的在后;中间又以周壁与底部的角度,唇缘的结构等作更详细的划分准则:向外撇的居前,向内拱的居后。
(3)他种形式上的变化,如周壁的曲线,最大截面所在;耳、把、鼻、柄、嘴、流等,附着品的有无,往往构成该件器物的个性;这些变化并无秩序可循,只能随着具有这些附着品的器物一般的形制排列;序数后加罗马字,分辨型别,表示它们的个性。
(4)在形制上可以独立的器物,即构成一“式”,照所列秩序,予一数字,以为标本,名为“序数”;每一式内再分若干“型”,用罗马字标明,以类别形制相近而有小异的标本。
李先生的分类,首先将容器整体分解成上部“容量部分”和下部“底或足”,也就是非容量部分;器物下部为分类的第一标准,根据形态特征分为五类,即五“目”,器物上部的几何轮廓由倒梯形—宽扁长方形—正方形—高扁长方形—正梯形的顺序用01至99加以区分。首先,每种器物外轮廓的基本形态以三位代码的形式标记识别,编码打破了整体器形的限制,如在三足目中305、313、325、368都是鼎形器,中间的310却是爵形器,这种编码的实质是对器物形态分类的一种管理手段,而不是对器形整体演进的排序。其次,同一序数标记的器物,以更细致的外形要素的特征,特别是通过测量和计算得出的数据作为区分型别的指标。如248式觚形器,用腹径比体高的百分数得到高宽指数,数据区间为10.4至30.48,每进五点即设一个新型,由此得到P、Q、R、S、T由粗矮至细长五个型别。这种用数据的区间范围划分型别进行分类的方法,和自然科学研究的分类方法颇为类似,比如按光波的波长由长到短分为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三类。李济称:“这样分目排列的办法只具有一个极简单的目的:便于检查。至于这个排列的秩序是否可以看出形态上的关系出来,却是另外的问题”。举个例子,如M388出土的觚形器标记为248Q,其中第一位数字(2)和第二、三区位的数字(48)均为序数,第四位罗马字(Q)为型别。
依据这样的分类方法,他将76件青铜容器进行了分类,分类系统见上页表。
表2 目 序数区间 个数比例% 序数 器形 型
圜底目 000—099 1.31 092 斗型器
平底目 100—199 2.62 102 锅形器
192 罍形器
203 盘形器 G
242 尊形器
248 觚形器 P Q R S T
250 方彝形器
圈足目 200—299 44.74 256 甂形器
273 觯形器
277 卣形器 R F
279 壶形器
283 矮体圆肩瓿形器
290 高体方肩瓿形器
305 圆底圆锥状实足,鼎形器
310 爵形器 A B C D E G H J
313 圆底圆柱状实足鼎形器
318 圆底圆锥状实足鼎形器
325 分裆曲底原顶状实足鼎形器
368 圆底圆锥状空足鼎形器
三足目 300—399 47.38 342 圆底,双鼻,圆柱状实足,盉
形器
375 空心透底,扭角羚角尖状
足,斝形器
376 不透底,扭角羚角尖状足,
斝形器 F H G
386 甗形器
410 似三足目爵形器结构
四足目 400—499 3.95 476 似三足目斝形器结构
苏秉琦《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得瓦鬲的研究》,是以北平研究院1934年和1935年第一、二次发掘所得的瓦鬲以及同时期在陕西采集购买的瓦鬲为研究对象的论著。其中的第二章“斗鸡台墓地所出瓦鬲的研究”是斗鸡台40座墓葬出土以及当地民间收集的59件瓦鬲的类型学研究。
该文对于墓地出土的瓦鬲,首先根据南北向仰身葬和东西向屈身葬将瓦鬲分为两组;与此同时依瓦鬲的领、足等等外形特征,纹饰特征, 制作所需的工艺手段分为三种类型:南北向仰身葬的墓中出土的瓦鬲,包括三种类型,分别用字母A、B、C表示;而东西向屈身葬的墓中只出土一种类型,用a表示,与前一组的A类型相比虽然造型风格不同但制法基本相同,因此作者认为二者属于同类型的不同支派。墓葬依瓦鬲的分类分为四组。
在此三个类型的分类基础上,作者加入斗鸡台村征集的一件瓦鬲,另辟一类,共四个类型的瓦鬲,与瓦鬲分类与墓葬分组相互对应关系如表3所示。在类型之下,作者又对部分类型进一步分组。
表3 瓦鬲类型 符号 墓地分组 葬俗
第一类型 A 第一组 南北仰身
a 第四组 东西屈身
第二类型 X - -
第三类型 B 第二组 南北仰身
第四类型 C 第三组 南北仰身
表4 器物命名 《陕西宝鸡县斗鸡台发掘所 《瓦鬲的研究》
得瓦鬲的研究》类型符号 类型符号
袋足鬲 A A
联裆鬲 X B
折足鬲 B C
矮脚鬲 C D
第一类型A种鬲,根据有无附件、附饰,分为A[,1]、A[,2]、A[,3]三组。
第三类型B种鬲,根据高阔比例和高低顺序,分为B[,1]、B[,2]、B[,3]三组,以表明B种鬲“主要变化倾向的连续性与阶段性”。
第四类型C种鬲,根据袋足占通高的比例由大到小分为C[,1]、C[,2]、C[,3]三组,用以区分制作年代的差别。
苏先生首先从全器的结构和腹足的形式即基本形制特征研究如何分类,继而提出从产生原型去探讨不同形制陶鬲谱系的问题。后来他在《瓦鬲的研究》一文中又对这四个类型鬲的相互关系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前后两篇文章使用的类型符号及其指代的陶鬲的命名对照见下表。
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