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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华苏联专家问题的历史考察:基本状况及政策变化(1)-历史学
来源:  作者:沈志华  点击:次  时间:2001-07-2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实际上,尽管中国迫切需要苏联专家,但并没有及时做好接受专家的各项准备工作。例如,1949年底大量专家来华,一时间住满了北京饭店和解放宾馆,接待单位只能在北京以外设法为他们安排住宿;有时由于缺少足够的翻译人员而不得不减少聘请的专家人数。鉴于这种情况,1950年在周恩来领导下成立了苏联专家工作指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外交部苏联东欧司司长伍修权和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副秘书长杨放之主持。中方最先成立的苏联专家事务管理部门是"北京苏联专家服务局",专门负责接待、住宿等生活问题。

  安排专家工作方面的准备同样非常仓促。如中央各部和东北等地区的主管部门纷纷提出聘请专家的要求,却没有事先为苏联专家设计组准备好必要的资料,多数设计组来到中国后还要搜集设计资料,以至不能依照合同如期完成工作,必须延长留在中国的时间。1951年鞍山钢铁厂对收集原始资料工作没有统一领导,零星分散,没有专责,结果使电气、土建、水道、供热、总平面图等方面的设计工作缺乏相互配合,导致返工延误。按中国重工业部统计,1953年以前,除由苏联专家在华直接领导收集资料的项目外,所有各厂矿的文献和资料大都延期交付。据初步计算,延期提交的原始资料,约占全部原始资料的一半以上。此外,由于中方提供的资料不准确造成设计失误的事情也时有发生。其结果,不但增加了设计费用,推迟了建设工期,也因苏方专家延期返国,耽误了他们在国内的原有工作。

  为了克服在聘请苏联专家方面各自为政的现象,中央财经委在1951年4月发出通知,要求各大行政区有关聘请设计专家事项,应呈由中央主管部核转中财委呈请政务院批准。政务院核准后,经中财委通知主管部及贸易部,由贸易部会同主管部与外国驻华商务代表接洽办理。必要时由贸易部授权驻外商务参赞处在国外洽商办理。4个月后,中央人民政府再次强调,财经、文教、政法等所有系统聘请外国专家的批准权限均在政务院。专家到职后的薪金、待遇等事项亦由政务院通知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中苏双方的沟通和联系也十分欠缺。如1954年12月9名苏联女教师来人民大学任教,中方却一直未得到通知;两位国家安全机关的专家已经到达北京,中国有关方面竟无人知道此事。还有,计划专家班高夫刚刚派到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工作不足一个月,苏联总顾问便通知将其调赴东北经济计划委员会工作。既没有同专家本人商量,也不征求计划局的意见。此外,由于中方有些部门在聘请专家方面缺乏计划,考虑不周,往往在报请中央批准后又要求改变专家种类或名额。这些都是造成双方交涉困难,出现麻烦的原因。

  为解决上述问题,中苏双方加强了高层接触。1953年6月8日,周恩来接见苏联大使库兹涅佐夫和军事总顾问柯托夫、政府部门代总顾问布拉金(阿尔希波夫为洽谈一五计划援华问题回国),接受了苏方提出的今后统一由苏联大使馆办理各系统增聘、延聘、辞聘专家的手续的意见,并表示今后凡带方针政策性和涉及各部门全面计划性的工作问题,都吸收首席顾问或专家组长参加党委会议进行讨论。6月13日,周恩来致信毛泽东等人提出:为统一管理苏联专家工作,并负责对苏联专家的聘请和分配,建议政务院下设以伍修权为组长的专家工作小组,以及专家工作办公室和专家招待处,为专家工作小组的办事机构。拟于月内召集一次中央各部委负责人会议,讨论改进专家工作问题。9月9日,中共中央做出《关于加强发挥苏联专家作用的几项规定》。此后不久便成立了国务院外国专家工作局,杨放之任局长,进一步加强了对专家工作的管理。从1954年起,苏共中央的档案中也开始出现了有关专家工作计划的记载。

  苏联专家来华的高潮时期朝鲜战争结束后,中国以一五计划为核心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对于苏联专家的需求猛然增加。与此同时,莫斯科新领导人,特别是赫鲁晓夫,也注重调整对华政策,加强中苏两党和两国的合作。苏联专家来华工作由此出现了高潮。

  仅1954年1月份,苏联即向中国派去343名专家。根据中国技术进口公司统计,是年1-3季度工矿企业新到苏联专家467人。到年底,除期满回国者,在工业部门的苏联技术专家已达820人。据对外贸易部副部长李强估计,中国聘请的技术专家,"1954年比1953年增加两倍多,1955年比1954年可能还要多些".鉴于一五计划主要是为中国工业化奠定基础,所以,从此期来华专家的比例看,主要集中在基础工业部门。到1954年底,在中国各厂矿企业的苏联和东欧各国专家,82.4%集中在重工业部、一机部、二机部和燃料工业部系统。可见,1954年苏联专家大规模来华仍然是根据中国的需要。据苏方的统计,在1954-1957年工业项目建设过程中,按照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苏联除向中国提供了大量机器设备、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和各种制品生产许可证外,还派遣了近5000名专家,其中1954年983名,1955年963名;1956年1936名,1957年952名。到1956年底,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人数达到最高峰,为3113人,其中技术专家2213人,经济顾问123人,科学和文化领域的顾问和专家403人,军事顾问和专家374人。如果按照中方的估计,此期苏联专家人数还要多。

  在短时间内派遣大量专家来华,苏联的管理工作难免出现差错。时任苏联外交部第一远东司司长的费德林1954年1月向苏共中央报告说,答应往中国派遣的50名地质专家,结果只来了21名,而卫生保健专家根本就没有来。更为糟糕的是,某些部派来的专家明显没有能力或身体欠佳。苏联共青团中央书记谢列平也报告说,到中国考察的结果表明,由于选人不当,把一些专业水平不高的顾问派到了中国。一位在冶金部工作的苏联顾问,不仅对中国的冶金状况缺乏了解,甚至对苏联先进的炼钢工艺也不熟悉。谢列平认为这简直是耻辱。1957年外交部的几份报告反映,苏联国内各部委和行政机关对派遣专家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把一些素质不高的人派到了中国,很多专家事前毫无准备,一些人工作状况很糟糕,甚至有人还触犯了中国的法律。由于对派遣条件控制不严,有的部门把年老体弱无法工作的人派到中国,以至有几个人长期患病,到中国只是养病,直到身体康复又被送回国。教育部门派遣专家在时间安排上有很大漏洞,有些教师到中国后,学校正在放假,根本无事可做,而几个月后又该回国了。外交部还向苏共中央抱怨说,已决定派往中国的39名专家中,至今有31人的材料还被搁置在出国委员会。

  其实责任并不完全在苏方,中方聘请不当,准备不足,也是造成苏联专家在华期间工作量不足,到期又不能返回的主要原因之一。很多企业没有根据工作进度安排聘请计划,便贸然请来大批专家。如陕西兴平中速柴油机厂急急忙忙发出聘用专家的申请,但8位苏联专家到厂后,发现建厂计划推迟,甚至主厂房还未建起,结果无所事事。还有兰州化工厂、洛阳铜加工厂、洛阳高速柴油机厂及中山大学和西北工业大学的实验室,都因原材料或仪器供应不上而造成专家工作延期。长春汽车制造厂则有16位专家因聘期不当,不能发挥作用而提前回国。还有3位负责职工技术培训的苏联专家已经到厂,而该厂的招工工作尚未开始,只得由苏联调回。

  这些情况的发生,自然会引起双方的矛盾,特别是在中苏关系出现裂痕的时候,专家工作中的问题便成为双方相互指责的借口。

  苏联的谨慎政策和中国的少而精原则

  1956年10月波苏冲突时,苏联被迫答应撤退在波兰的军事专家,并在10月30日发表《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的基础的宣言》,表示愿意考虑撤退在其他国家工作的苏联专家。此事对在华苏联专家也产生了影响。

  实际上,中国聘请苏联专家的政策已经开始有所改变。1957年2月6日陈云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谈到,我们需要苏联专家,但有些部门过去请得多了些,以后要严格控制。随后国务院发出通知,规定"今后在聘请专家方面必须严格掌握精简的原则,凡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凡能缓聘的坚决缓聘".中国改变聘请专家政策的考虑,一方面是从经济角度出发,目的是缩减聘请专家的庞大开支。另一方面,是对某些在军队和政府部门的苏联顾问有意见。早在苏共二十大以后,毛泽东已经开始思考"以苏为鉴"和不能照搬"苏联模式"的问题了,因此再保留大量可能影响中国政策方针或体制建设的顾问显然是没有必要了。当赫鲁晓夫提出撤走所有顾问的建议时,毛泽东表示反对,并主张把所有的顾问都换成专家。随后,中国政府逐渐确定了聘请苏联专家的新方针。

  赫鲁晓夫尚未离开北京,周恩来即将两国政府关于苏联军事专家在中国工作问题的议定书草案送毛泽东审阅。议定书规定:苏联根据中国政府请求而派来的军事专家归中国政府支配,如果所在单位继续需要他们,应即改为专家,在双方商定的期限内,继续工作。8月23日国务院通知:"各部门聘请苏联专家必须严格贯彻少而精的原则,只有工作上确属需要的新技术、新专业和薄弱环节才可聘请专家,同时,要注意凡能聘请短期专家解决的,就不要聘请长期的专家,凡能够几个单位合聘的就要合聘。"10月20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再次联合发出通知,一方面强调绝大部分苏联专家是优秀的技术人才,对他们应热情相待,并虚心向他们学习;一方面重申只有在非聘请专家不可的部门和技术环节才能聘请专家,聘期以短期为主,一般不要延聘。

  苏联方面也加强了对聘请专家手续的管理。1958年12月苏联经济专家负责人符明转告中方,今后将严格按照派遣专家的新协定办事。过去中方往往在聘期届满时才提出延期问题,苏方为了满足聘请部门的要求,一般都同意先把专家留下来,以后再补办手续,今后使馆就没有权力这样做了。中方要求延聘专家往往并非是工作十分迫切需要,今后最好不要再延聘专家。确属非延聘不可的专家,希望在专家满期前2-3个月提出请求,以便在专家满期以前办好延聘手续。此后,中方进一步对聘请专家的专业、聘期、来华日期和聘请条件提出了严格要求,并规定了审查制度和相应程序。

  由于执行新政策,苏联向中国派遣专家的数量逐年减少:1957年952人,1958年915人,1959年699人,1960年410人。再加上不断有专家到期回国,从1957年开始,在华工作的专家人数更呈现下降趋势。有材料说,1957年在华苏联专家共2419人,1958年为1285人。如果与前引苏方统计数字相比,则在华苏联专家1957年减少了694人,1958年减少了1134人。至于1960年4月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总数(约1500人)还多于1958年,其原因在于中国许多单位要求延长在华专家的聘用期。

  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在1957年以后聘请专家的低潮中,并非所有部门都减少了对苏联专家的要求,有些单位甚至还增加或新聘了苏联专家,这主要表现在国防新技术领域。不过,随着中苏关系恶化,特别是1959年10月双方高层领导人之间发生严重争吵后,聘请专家的工作日益陷入僵局。1960年5月国务院再次强调,聘请苏联专家的原则是继续贯彻自力更生为主,争取外援为辅的方针;聘请专家只限于为保证苏联援建项目的需要和发展高、精、尖、新的现代技术以及培养高等学校开设新专业或新课程的师资;聘请专家必须严肃认真,全面规划,通盘考虑,严格审查。苏联方面对专家来华则更加严格限制,特别是在中国实际急需的领域。7月3日聂荣臻报告:苏联的援助在国防科技领域已经封口,对国民经济中的新技术则尽量控制,对已经签订的协议采取拖延和推托的态度。对此,周恩来批示:"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立足国内";"专家问题:一、满期的一般不留,热诚欢送;十分必要而专家本人又好,可提出延聘,如不同意,即不再留。二、未满期的我们一律不退,帮助他们好好工作,他要撤走,留一次,不成,即不再留;如不征求同意即撤走,应表示遗憾。三、新聘的,要少提或不提,十分必要的提出后不同意,即不再提。"至此,苏联全面撤退专家的迹象已经显露,而中方也有了心理准备。

  中苏两国同属社会主义阵营,又有同盟条约做保证,相互之间提供援助本在情理之中。中国需要专家,而苏联也愿意给予帮助,双方最初的热情感人至深,但在具体执行派遣或聘请专家的政策时,中苏都没有从国家关系的法律角度认真考虑问题,缺乏严密的计划、具体的规定和详细的措施,致使矛盾和摩擦不断出现,即使中苏关系没有恶化,这种状态也无法长期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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