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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的滥杀心理及其影响初探(1)-历史学
来源:  作者:高寿仙  点击:次  时间:2001-07-20 00:00于哲学网发表

 

然而,尽管朱元璋为了治国安民殚精竭虑,呕心沥血,他所盼望的理想社会却总是未能出现,这使他产生了强烈的挫折感。所谓挫折,是人们在有目的的活动中,遇到无法克服或自以为是无法克服的障碍和干扰,使其需要或动机不能满足时,所产生的消极的情绪反应。主体在产生挫折感时,自然要对其目标实现的阻碍因素进行分析。朱元璋“皇皇宵昼,思洽穷源”[41],认定民生不安、天下不治是害民者太多所致。由于朱元璋少年时遭受过深重的痛苦和灾难,使他对秩序井然、民生安乐的社会产生强烈的追求欲望,从而在他身上缠附着对作为理想社会的破坏者“民害”特有的病态性关注。他认为,官吏是一群最大的害人虫。如果说,洪武前期朱元璋尽管多次发出过“今所用之儒,多不能副朕委任之意”[42]的抱怨,但对“必得于全材”并未失去希望,对官员的不满也主要集中在处理政务能力的不足上,那末,到洪武中后期,朱元璋已对官员完全失望。在他眼里,官员成了行政机器上一种不得不保留的“邪恶”,本质上都是卑劣的、害民的,只能利用不断更新的方法以求把危害程度降到最低点。在编写《大诰三编》时,在痛斥了“奸顽之徒,未尝肯格心向善,良民君子每被扰害,终无一岁优闲”后,竟发了“朕才疏德薄,控驭之道竭矣”的感叹[43],足见其失望之深。对于胥吏,痛恨尤深,三编《大诰》中言及吏害之处,比比皆是。如《大诰·吏属同恶等五十一》谓:“一切诸司衙门吏员等人,初本一概民人,居于乡里,能有几人不良。及至为官、为吏,酷害良民,奸狡百端,虽刑不治。”游手好闲、不务生理的游民,也被朱元璋视为严重的害民者,在给户部的一项敕谕中,他说:“古先哲王之时,其民有四,曰士农工商。皆专其业,所以无游民,人安物阜,而致治雍雍也。朕有天下,务俾农尽力畎亩,士笃于仁义,商贾以通有无,工技专于艺业,所以然者,盖欲安其生也。然农或怠于耕作,士或隳于修行,工商或瀛于游惰。岂朕不能申明旧章而致然欤?抑污染胡俗尚未革欤?然则民食何由而足,教化何由而兴也?”[44]

对挫折的承受能力,不同的人是不同的。具有极端性格的人承受能力较低,挫折常使他们产生极端行为。不幸的是,朱元璋正是一位属于暴躁型极端性格的人,面对政治期望不能实现的重大挫折,他是无法忍耐克制的,他必须有所发作。攻击本是遭遇挫折时常见的一种情绪性反应,对于朱元璋这样一位攻击内驱力极强、具有施虐偏好的君主来说很自然地就采取直接攻击方式,将愤怒情绪直接发泄到他认为应对他的理想不能实现承担重要责任的人身上。于是,我们就看到了对贪赃害民的官吏和不务生理的游民的大规模严酷打击,无数的人,包括许多无辜的人,死于非命,也有许多人被罚作苦役或发配充军。练子宁在廷试策中写道:“天之生材有限,陛下忍以区区小故,纵无穷诛,何以为治?”[45]朱元璋虽“善其意,擢一甲第二,授翰林修撰”,但并未接受他的意见。在治国思路上,朱元璋正好与练子宁相反:不纵无穷之诛,震慑人心,清除民害,治从何来?

 

 

朱元璋的滥杀心理,以及建立在这种心理基础之上的一系列杀戮行为,给明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应当承认,朱元璋的这些极端行为,尽管颇有些矫枉过正,但确实给平民百姓带来一些切实好处。平民百姓是位于社会底部的阶层,常常遭受欺压和侵害。大体说来,当时对平民百姓生活造成严重损害的三类人,一是上瞒下欺、渔肉百姓、贪得无厌的贪官污吏,二是力行兼并、巧取豪夺、作威作福的地方豪霸,三是不事生产、敲诈勒索、为害乡里的逸民流氓。这三类人,正是朱元璋残酷打击的对象。经过这些大规模地诛戮打击,确实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土地兼并,加强了自耕农的地位,减轻了强加或转移到农头上的各种赋役、摊派和勒索,减少了游食寄生阶层的人数,使百姓增强了发展生产的能力和积极性,对明初社会从战乱之后的残破景象中迅速恢复和发展起来有一定促进作用。《明史·循吏传》在评论明初吏治时,谓“明太祖惩元季吏治纵弛,民生凋敝,重绳贪吏,置之严典”,“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以当上指,吏治涣然丕变矣”,确非虚誉。

但是,也应看到,朱元璋的滥杀所造成的消极影响亦是十分严重的。第一,大批文人学士横遭杀戮,使得文化界笼罩着一层浓重的恐怖气氛,从而窒息了文学艺术、学术思想的发展。元代以蒙古族入主中国,对南人在政治上采取压制政策,但在文化统治方面,却颇为疏阔,南方士人虽仕途艰难,但却能留连诗酒,抒发胸臆。即使是在元末的战乱时期,由于割据群雄多采取延揽知识分子政策,文人学士们不难觅得一方安居之地。但在朱元璋统治时代,士人们却经历了一场浩劫。以素有“人文渊薮”之称的苏州为例,元末割据其地的张士诚“颇收召知名士,东南士避兵于吴者依焉”[46],出现了“盛稷下之儒”[47]的局面,文风极为昌盛。朱明立国后,吴中士人饱受摧残,如驰名诗坛的“吴中四杰”高启、杨基、张羽、徐贲,竟无一人免于朱元璋之毒手[48]。著名士人骈首就戮,使文化事业遭受了无可挽回的损失,而尤为严重的是,幸存下来的士人为保护身家性命,不得不对自己的思想感情严加钳制,这就从根本上断绝了文学艺术和学术思想的生命力。《明史·儒林传》谓明初儒者“皆朱子门人之支流余裔,……笃践履,谨绳墨,守先儒之正传,无敢改错”,可见其时文化学术已陷入了极其严重的僵化保守境地。

第二,朱元璋对功臣宿将的集中屠戮,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军事力量。战争是由人进行的,军事人才是军事力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过长期战争的检验和磨练,明初中央政府拥有许多富于才干的将领,他们奉命四出征讨,练兵屯守,起到很大作用。这些将领功高震主,对中央集权构成威胁,朱元璋加以打击、限制,也是势所必然。但是,朱元璋矫枉过正,采取了毁灭性打击方式,“元功宿将相继尽矣”[49],遂致中央政府缺乏将才。朱棣在朱元璋死后敢于发动“靖难之役”,这不能不说是原因之一。建文帝的失败,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经过朱元璋的大肆诛戮,他无将可使。首先派出的耿炳文虽是幸存下来的老将,但缺乏总制大军的经验;继尔派出代替耿炳文的李景隆,更是缺乏军事才能的纨袴子弟。以致朝廷方面在军力上虽占据优势,却节节败退,最终帝座易主。皇家内部的这场争斗,使刚刚从元末战乱中恢复起来的社会经济再次遭受摧残,对此朱元璋是不能辞其咎的。

第三,朱元璋虽然采取一系列措施恢复和发展经济,但他过分地实施诛戮政策,也在某种程度上给经济带来损害。在惩治贪官污吏时,朱元璋提倡彻底清查,《御制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规定:“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这样做固可使贪吏无所遁形,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却也易生流弊,审理者务为严酷以当上指,株连蔓引,往往累及无辜。如郭桓案,“自六部左右侍郎下皆死,赃七百万,词连直省诸官吏,系死者数万人。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50]。对富户过分地诛戮打击,对社会经济发展也会带来负面影响。一向富饶的苏州在明初陷于残破,除战争因素之外,朱元璋的严酷打击也是重要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打击富户会壮大自耕农阶层,有利于经济发展。笔者认为,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还应看到,过于激烈的打击行为,会打断社会阶层的必要发育过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耗费社会积存的剩余财富,从而对社会发展产生滞碍作用。

第四,朱元璋缺乏节制的诛戮行为,对官僚集团的素质和行政绩效也造成不利影响。其一,许多优秀人才不愿进入官僚行政机构,而是“以溷迹无闻为福,以受玷不录为幸”[51],朱元璋虽设“寰中士大夫为君用”之科加以网罗,终有遗逸。其二,自愿或被迫进入行政机构的优秀人才,也难以施展其才,许多人甚且不保首领,正如茹太素所说,“才能之士,数年来幸存者无一二,今所任率迂儒俗使”[52]。其三,在恐怖气氛下,官员唯唯诺诺,畏首畏尾,很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而且,朱元璋一味以严刑恫吓臣下,“激劝不明,善恶无别,议贤议能之法既废,人不自励,而为善者怠也”[53]。其四,朱元璋依靠诛戮手段使官员队伍不断得到更新,固然可使奸恶官吏不致长久为非,但也使一些循良官吏无法实现其利于百姓的政策措施,如循吏方克勤很有治绩,受到朱元璋嘉奖,后“为属吏程贡所诬,谪役浦江,复以空印事连,逮死”[54]。

此外,朱元璋的滥杀,还给后代子孙树立了恶劣的样板。他虽然一再强调自己洞悉人情善恶,可任意施为,后代嗣君宫生内长,不谙世故,只可依律而行,不可滥用刑罚。但是,先例既开,必将谬种流传。朱棣之诛杀建文臣子,手段极其残酷,不能不说是受了乃父先例的影响。明武宗、世宗为谏诤事,一次杖杀朝臣十几名,从中也可看到朱元璋滥杀的影子。

综上所述,朱元璋之所以“制不宥之刑,权神变之法”[55],把重典政策奉为治世圭臬,是由他的个性决定的。在他身上,存在着强烈的攻击冲动和施虐偏好。明朝建立前,为了实现创业大计,他基本上克制住了自己的情感不使之暴发,但在正式登上皇位后,则开始放纵自己的本能冲动,而且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冷酷暴虐,成为心理严重变态的杀人狂。他不仅滥杀无度,而且对杀人手法有着非同寻常的兴趣,创制了许多惨无人道的新奇酷刑。洪武时期大大小小的杀戮行为,都应该首先放在这一心理基础上加以理解,当然也应充分注意其他心理因素对其滥杀行为的促发作用。如功臣集团的覆没,与朱元璋深刻的猜忌心理有关;文字狱的出现,既与猜忌心理有关,更与其自卑心理相连;至于对害民官吏和游民逸夫的诛戮打击,则与其政治理想不能实理造成的挫折心理是分不开的。朱元璋的滥杀,虽有助于清除贪官污吏、地方豪霸、逸民流氓等各类害民者,对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有促进作用,但也造成十分严重的消极影响,如窒息了文学艺术和学术思想的发展,削弱了中央政府的军事力量,降低了官僚集团的素质和治政绩效,就是对于经济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损害。而且,还给后代子孙树立了恶劣的样板。道德与法律,对于社会秩序之维持都是不可或缺的。先秦时期,统治者就将礼与刑奉为治理国家的两大原则,秦汉以来,历代帝王更是多将儒、法之道融汇运用。刑罚之设,自不可免,最高统治者大权在握,滥杀之举亦不鲜见。不过,像朱元璋这样杀人如此之多、手法如此残酷的君主,在历史上也是为数不多的。不从其个性心理特征入手加以剖析,委实难以理解。

 

 

 

[1] 赵翼《甘二史札记》卷32《胡蓝之狱》。

[2] 《天潢玉牒》、《皇明本纪》。

[3] 《明太祖实录》卷39。

[4] 王文禄:《龙兴慈记》。

[5] 王文禄:《龙兴慈记》。

[6] 宋濂:《洪武圣政记》。

[7] 刘辰:《国初事迹》。

[8] 《明太祖实录》卷6。

[9] 《明史》卷133《胡大海传》。

[10] 刘辰:《国初事迹》。

[11] 刘辰:《国初事迹》。

[12] 宋濂:《洪武圣政记》。

[13] 宋濂:《洪武圣政记》。

[14] 祝允明:《野记》。

[15]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l。

[16] 徐须卿:《翦胜野闻》。

[17] 刘辰:《国初事迹》。

[18] 徐须卿:《翦胜野闻》。

[19] 《天潢玉牒》。

[20]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l。

[21] 《天潢玉牒》。

[22] 《明史》卷129《宋濂传》。

[23] 徐须卿:《翦胜野闻》。

[24] 查继佐:《罪惟录》列传卷3。

[25] 徐须卿:《翦胜野闻》。

[26] 吕毖:《明朝小史》卷1。

[27] 徐须卿:《翦胜野闻》。

[28] 祝允明:《野记》。

[29] 《明太祖实录》卷15。

[30] 《明太祖宝训》卷4。

[31] 《明史》卷126《汤和传》。

[32] 赵翼《甘二史札记》卷32《胡蓝之狱》。

[33] 赵翼《甘二史札记》卷32《明祖文义》。

[34] 徐须卿:《翦胜野闻》。

[35] 徐须卿:《翦胜野闻》。

[36] 贝琼:《贝清江先生诗集》卷5。

[37]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38] 徐须卿:《翦胜野闻》。

[39] 《明太祖实录》卷176。

[40] 刘三吾:《大诰三编后序》。

[41] 朱元璋:《御制大诰续编序》。

[42] 徐学聚:《国朝典汇》卷36。

[43] 朱元璋:《御制大诰三编序》。

[44] 《明太祖实录》卷177。

[45] 《明史》卷141《练子宁传》。

[46] 《明史》卷285《文苑传》。

[47] 王鏊:《吴子城赋》,载《吴都文粹续集》卷1。

[48] 参见拙文:《论明代中叶苏州的狂士群体》,《原学》第4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6年。

[49] 《明史》卷132《蓝玉传》。

[50] 《明史》卷94《刑法二》。

[51]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52] 《明史》卷139《茹太素传》。

[53]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54] 《明史》卷281《循吏方克勤传》。

[55] 《明史》卷139《叶伯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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