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教合一及其三种形式
“政教合一”是政权与宗教合一的政治制度或社会现象。在上古时代的许多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的教规起着类似法律的作用,该宗教的祭司或僧侣对政治有很大的支配作用,对人民思想控制很严,有些国家首脑同时兼任宗教首领,这种状况在东方奴隶制专制国家特别流行。在中古时代,东西方各国都用有国教之名或无国教之名的实质上的国教作为统治思想,政教合一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当时的国家一般地说都处于政教合一的历史发展阶段。近代资产阶级革命提出政教分离的主张以后,政教合一的现象日益减少,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例如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还提出“神皇一体”、“祭政一致”,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神道教一直作为其国教。当代进界上还有一些国家仍在实行政教合一制度。
这里所说的政教合一,涉及的是狭义的政教关系,即宗教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的结合(西方人所称的Relations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常译作“政教关系”,其实指的是“教会与国家之关系”,即体制化的宗教团体与作为统治机构的国家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政教关系”应指一般的宗教(包括体制化的与非体制化的、正统的与异端的宗教)与一般的政治(包括统治阶级的与被统治阶级的、在朝的与在野的政治)之间的关系。这种结合的紧密程度,在各个时期各个国家是各不相同的。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大者,可称为“神权政治”,即宗教与政治、教会与国家、神权与政权的完全结合;结合的紧密程度较小者,可称为“国教统治”,即被抬高到统治地位的宗教在思想领域内的控制。当然,这两类情形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大多数政教合一制度,总是介乎最严格的神权政治(如伊斯兰革命后的伊朗所实行者)与最松弛的国教统治(如《拉特兰条约》废除前的意大利所实行者)之间,我们可称之为“温和的政教合一”,由于这种情形比较普遍,较能代表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一般状况,我们为了行文方便,也可简称为“政教合一”。于是,按照宗教与统治阶级政治相结合的紧密程度,我们就得到了政教合一现象的三个类型——“神权政治”、“国教统治”、(温和的)“政教合一”。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三种政教合一的形式,是否存在于中国的历史之中;如果存在,又是什么宗教,以什么方式在这些政教合一形式中发挥作用。
二、中国历史上有“神权政治”吗?
神权政治是神权与政权合为一体, 国家机关与宗教机构紧密结合,借用神或宗教的名义进行统治的政治体制。神权政治只构成一定时期一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的一个侧面,例如,它可以同君主制结合(如古代东方各国),也可以同共和制结合(如加尔文领导下的日内瓦)。在上古时代,由于宗教意识十分普遍和有力,由于原始公社中宗教与政治浑然一体的影响依然十分强大,各国政治制度都或多或少包含着神权政治的成分。在这种制度下,宗教是维持统治秩序的重要支柱;重大政治事务往往以宗教形式作出决定;政治活动的得失成败往往被归因于神意;最高统治者被视为神的化身或代理人,上层统治集团包含大量的宗教上层人物;宗教上的考虑对政治决策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况不同程度地存在于古代的埃及、巴比伦、波斯、犹太、印度和中国。
神权政治在中国历史上,主要存在于上古时代,或者说从夏商直到西周。
所谓“有夏服天命”(《尚书·召诰》),夏禹“致孝乎鬼神”(《论语·泰伯》),说明夏代已有假借天命鬼神来统治的情形。至于殷商统治者,则不但自称天命而王,而且每事必问卜筮,以宗庙中的大室为治事之所,政令皆假神意而出,神权政治在此时发展到顶峰。周代开始“以德配天”,表明人伦方面的考虑在政治中所起的作用开始加重,但是周王仍以“天子”自居。平王东迁以后,周天子地位下降,极端的“神权政治”也开始随着“礼崩乐坏”而崩坏了。然而,比较温和的“政教合一”制度,在中国并未走下历史舞台,而以一种新的特殊的形式延续了二千年之久。这就是特殊的儒教与特殊的中国专制政治的结合,关于中古时期的这种政教合一形式,我们将在第四节再来详述。这里先说上古时期的神权政治。
上古时期中国的神权政治,有其鲜明的理论表现形态,即把人间的统治秩序和政治制度,一概说成超自然超人间的“天意”或“天命”的结果。最有代表性的表述,是《尚书·虞书》中的这一段话:“无旷庶官,天工人其代之。天叙有典,敕我五典五惇哉;天秩有礼,自我五礼五庸哉;……天命有德,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在实践活动中,宗教与军事被并列为“国政”的两大领域,即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左传·成公十三年》)。而祭祀与征伐(祀与戎)以及其他重大事务,又往往先由专人贞卜吉凶,然后才能决定实行。贞卜事项多与政务有关,可见政教结合范围之广。至于政教结合程度之深,于下列记载可见一斑:
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从,庶民从,是之谓大同。……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吉;卿士从,龟从,筮从,汝则逆,庶民逆,吉;汝则从,龟从,筮从,卿士逆,庶民逆,作内吉,作外凶。(《尚书·洪范》)
这就是说,在决策过程中,国君、辅相以及民众的意见,都可以被卜筮之类初级的宗教活动所否决。这还不是地地道道的神权政治吗?
祭祀与占卜对于政治既如此重要,主持其事的“巫”与“史”,即“宗教人士”,也就成了国君的辅相,即“政界要人”。殷商时代的“巫咸”、“巫贤”,就是此类人物。至于各种名目的“史”,负责在国政大计决定之前,贞卜吉凶,并保存贞卜结果。由于熟悉重大往事,国君遇有大事必咨询之。所谓“天道福善而祸淫,祸福之至,必有其几;君子见微知著,明徵其辞;其后或远或近,其应也如响。作史者比事书之而策,侍于其君则诵之,有问焉则以告之。其善而适福,足以劝焉;淫而适祸,足以戒焉,此史之职也”(汪中:《述学·左氏春秋释疑》)。由于史官于国政如此重要,故王国维经考证后断言:“古之官名多从史出。”(《观堂集林·释史》)
汪中曾综述说:“天道鬼神灾祥卜筮梦之备书于策者何也?曰:此史之职也。……楚公子弃疾灭陈,史赵以为岁在析木之津,犹将复由。吴始用师于越,史墨以为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陈敬仲之生,周大史有以周易见陈侯者,陈侯使筮之;韩起观书于大史,见易象孔成子筮立君以示史朝。”(《述学·左氏春秋释疑》)史官负责解释的天道鬼神灾祥梦等事,竟与灭国、用兵、立君等重大政务有关!这亦表明政教结合之深。司马迁也曾追述说:“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唐虞以上,不可化己。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蛮夷氐羌,虽无君臣之序,亦有决疑之卜,或以金石,或以草木。国不同俗,然皆可以战伐攻击,推兵求胜,各信其神,以知来事。”(《史记·龟策列传》)这又表明政教结合之广。
神灵信仰的表现,主要是祭祀活动。在我国上古时代,祭祀乃“国之大事”,往往由国君亲自主持,即孟子所谓“使之主祭,而百神享之”(《孟子·万章上》)。倘若废弃祭祀,甚至会授人以讨伐的口实,如葛伯不祀,商汤伐之,殷纣慢于鬼神,百姓怨望,诸侯有畔,都是明显的例子。祭祀的对象首推祖先。祖先崇拜在我国一直延续到近代,在中国传统宗教中占有核心地位,这是我国小农经济和宗法关系长期延续并占据统治地位的一个副产品。上古时代祭祀祖先有着明显的政治目的,《国语·鲁语》说:“夫圣王之制祀也,法施于民则祀之,以死勤民则祀之,以劳定国则祀之,能御大灾则祀之,能捍大患则祀之。非是族也,不在祀典。”因此祭祖成了国君的首要职责,祭祖制度也成为社会等级制度的重要部分和明显标志。《礼记·大传》说:“礼,不王不*:。王者*:其祖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诸侯及其大祖。大夫、士有大事,省于其君,干袷及其高祖。”至于庶人的祭祀,则“不过其祖”,不许“追远尊先”。到了周代,更定立了维护政治等级的庙制:“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礼记·王制》)宗教制度成了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作为“国之大事”的祭礼,还有别的对象,即各种自然神灵。《尚书·尧典》有“类于上帝,禋于六宗,望于山川,遍于群神”的记载。《礼记·祭法》说:“有天下者祭百神,诸侯在其地则祭之,亡其地则不祭。”表明了自然神灵的祭祀也是与统治阶级的政治紧密相关的。而且这类属于自然崇拜的宗教活动,也都由国君亲自主持进行。
除了“祀与戎”,还有一种最重要的“大事”,即生产活动。在渔猎经济时代,田猎是一项大典。进入农耕时代,氏族首领则须领导耕作,但在部族联合和阶级出现之后,对耕作的直接领导渐渐转变为象征性的领导,表现为一种隆重的宗教式的典礼,即所谓天子亲耕仪式,一直延续到封建时代。《国语·周语》描述道:“古者太史顺时訥土,……告稷曰:自今至于初吉,士乃脉发。……王曰:史帅阳官,以命我司事。……稷则遍戒百姓,纪农协功;曰:阴阳分布,震雷出滞;土不备垦,辟在司寇。乃命其旅曰:徇!农师一之,农正再之,后稷三之,司零四之,司徒五之,太保六之,太师七之,太史八之,宗伯九之,王则大徇。耨获亦如之。……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故征则有威,守则有财。若是乃能媚于神,而和于民矣。”由此看来,上古时代之宗教、经济与政治,真可谓三位而一体!
前述祭祖和庙制的宗教上的等级制度,从西周开始又与宗法制度相结合。大宗“百世不迁”,小宗“五世则迁”,宗子有主祭特权,不许支子主祭(《礼记·王制》:“支子不祭”),都是这种结合的明证。宗法制的“尊祖”、“敬宗”和“亲亲”、“尊尊”等原则,成为人们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构成所谓“礼”的核心内容。而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首要特点,就是宗法思想居主导地位。(《孝经·五刑章》:“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法制的主要特点,就是以“礼”为法律的基石和准绳。在汉字中,“法”字本作“?”和“?”。据《尔雅·释诂》解释:“法,常也。”?的本义指常行的范型或标准,即行为规范。据《说文·蝄部》解释:“?,刑也。平之如水,从水。蝄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蝄就是解蝄,亦作獬豸,古人信其“性知有罪”。①《说文》解释说:“解?兽也。似山牛,一角。古者决讼,令触不直。”所谓不直,即对当时行为规范的违反。这种种情况都表明,上古时代的宗教、伦理与法律制度,也可说是三位而一体。
另外,上古时代根据季节气候皆有“帝”或“神”在主持,违反时令即受惩罪的迷信,而有天子帅公卿大夫迎春于东门,迎夏于南门迎秋于西门,迎冬于北门的仪式(《礼记·月令》),有“度于天地,而顺于时动;和一民神,而仪于物则”(《国语·周语》)。的说法:在战争中常以占卜等宗教仪式来动员群众,假借神意来鼓舞士气,从占卜命辞到《易经》,都有不少卜问战事的记载,从夏启伐有扈氏,商汤伐夏桀,到周武伐商纣,都自称是执行神的惩罚。②这些都是神权政治的明显表现,这里就不多说了。
总之,对照本节开头所列的神权政治的各项特点、夏商周时代的中国宗教(包括祖先崇拜和自然崇拜)和统治阶级的政治理论和政治实践都无不具备。这种神权政治既神化了统治阶级及其各项政治活动,神化了当时的政治法律和社会秩序,当然对于巩固当时的政治、维护统治秩序,统一新兴国家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三、中国历史上有“国教统治”吗?
国教是由统治阶级或执政当局定为国家的全民性信仰的宗教,它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官方意识形态,是维护统治秩序的最重要的精神支柱。在原始社会,氏族或部落宗教曾经是氏族或部落的全民性意识形态。奴隶制的统一国家出现之后,统治阶级往往以某一部落的神为全国共奉之神,或者以征服者的宗教取代被征服者的宗教,或者创立或接受某种新宗教,将其定为全民信奉的官方宗教,以求获得意识形态上的统一。在国教体制下,国教的祭司或僧侣往往享有很高的地位和特权,对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特别是精神生活发挥重大的影响,并排斥其他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造成意识形态单一化的状况。国教在中古时代是十分普遍的现象。资产阶级革命以后,宗教宽容和信仰自由逐渐被接受为现代政治和思想原则,意识形态多元化成为大势所趋。虽然某些国家仍然保留国教,但其强制力已大为减弱,对其他的宗教和意识形态已不再完全排斥了。
我们所说的“国教统治”,就是指这种利用某种宗教来统制人民群众的思想意识,为既定社会制度辩护的现象。起这种作用的宗教,有的被宣布为“国教”,有的没有宣布,有的具有“国教”的名称,有的没有这种名称,有的有一套系统完备的制度,有的没有这种制度,但它们都赋有同样的职能,实质上都是有形或无形,有名或无名的“国教”。
有人认为我国既无占统治地位的宗教,当然也就没有“国教”可言。然而历史事实证明,我国自古以来的确存在着实质上的国教,或者说,我国古代的某些宗教确曾有着上述国教的特征和职能。
殷商以来的祖先崇拜和上帝崇拜,汉代以后的儒教,实质上就是我国古代的国教。上节所引的不少材料已经证明,殷周两代的祖先崇拜和天帝崇拜制度,都是由统治阶级所规定的宗教制度。这种宗教制度同宗法制度结合在一起,在全民当中推行,起着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作用,关于这一点,下边这段记载说得再清楚不过了。
国于是乎蒸尝,家于是乎尝祀,百姓夫妇择其令辰,奉其牺牲,敬其粢盛,洁其粪除,慎其采服,禋其酒醴,帅其予姓、从其时享,虔其宗祝,道其顺辞,以昭祀其先祖,肃肃济济,如或临之。于是乎合其州乡朋友婚姻,比尔兄弟亲戚。于是乎弭其百苛,殄其馋慝,合其嘉好,结其亲昵,亿其上下,以申固其姓。上所以教民虔也,下所以昭事上也。天子禘郊之事,必自射其牲,王后必自舂其粢;诸侯宗庙之事,必自射牛、刲羊、击豕,夫人必自舂其盛。(《国语·楚语下》)
好一派为着人间的目的,上下左右虔诚祀奉的宗教场景!这种上自君王,下至百姓的全民宗教活动,一直延续到近代中国,对于“教化”人民虔诚“事上”,维护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政治统治,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有人认为中国人没有宗教气质,这种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
商族征服并统治其他部族以后,政治上的一元化必然要求意识形态上的一元化,其标志就是信奉“上帝”的国教的出现。“这个上帝不是商族的民族神,但却与商族有特殊关系;上帝的神性作用的范围遍及全国上下臣民,却又是殷商王朝贵族的保护神。”(朱天顺:《中国古代宗教初探》,第258页,中华书局,1982年)所谓商王的祖先“宾于帝”的说法、多次出现在殷墟卜辞中。至于“皇天眷佑有商,俾嗣王克终厥德,实万世无疆之体”(《书·商书·太甲中》),“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书·商书·咸有一德》),“惟天监下义,典厥义”(《书·商书·高宗肜日》),“民有不若德,不听罪,天既孚命,正厥德”(同上)等种种说法,鲜明地表现出这种上帝崇拜维护殷商统治秩序的国教实质。
周灭商以后,上帝的名称多了(有“上帝”、“天”、“皇天”、“上天”、“天”、“昊天”、“苍天”、“天帝”等等),政治职能也扩大了。先王不只是“宾于帝”,而且本身就是“天子”(《诗·时迈》:“时迈其邦,昊天其子之,实右序有周。”),社会规范和制度也来自“天意”(《礼记·丧服四制》:“凡礼之大体,体天地,法四时,则阴阳,顺人情,故谓之礼。”),人民既然必须“奉若天道”、“恪谨天命”,当然不能违反或抗拒了。周的统治者还“以德配天”,使“天”赋有了更多的人格神的属性,以便更好地发挥天帝崇拜“教化”下民的国教作用。下面这段话典型地说明了周代的天帝崇拜把统治秩序神圣化的作用:“天佑下民,作之君,作之师。惟其克相上帝,宠绥四方,有罪无罪,予曷敢有越厥志?”(《周书·泰誓上》)
至于殷周以来祝、巫、儒、史之类“国教专职人员”身居高位,对国家社会政治和精神生活的重要影响,上节已说得不少,这里不再重复了。
春秋战国以后,诸侯割据:“礼崩乐坏”,然而祭祖和祭天、作为实质上的国教,并未废弃。郊祭、庙祭和封禅之类祭仪仍然进行。秦襄公曾作西臝,秦文公曾作讃臝,秦皇汉武都曾亲行封禅,汉高祖曾立北臝,孝文帝郊雍,武帝幸雍、幸甘泉、郊祭太一,都是证明。不过诸侯祭天,是周天子地位下降在宗教上的反映,五帝出现,是阴阳五行观渗入上帝信仰的表现而已。这一时期的儒家思想家荀况说:“日月蚀而救之,天旱而雩,卜筮然后决大事。非以为得求也,以文之也”(《荀子·天论》)。又说:对于卜筮和祭祀,“君子以为文”,“百姓以为神”(同上),“其在君子以为人道也,其在百姓以为鬼事也”(《荀子·礼论》)。一语道破了殷周以来统治阶级利用宗教的实质。而国教不过就是统治阶级赋予了政治性质以便为自己服务的宗教。
儒家学派创立之初,只是诸子百家之一,并非宗教。但它在宗教方面并不否认天命,在政治伦理方面鼓吹孝弟仁义,维护周礼和宗法制(我们知道宗法制是与祖先崇拜这种宗教形式密切相关的),并把两方面结合起来,主张由矢志“克己复礼”而又“知天命”的“君子”来治理天下。这种宗教方面的态度为它以后的宗教化提供了内在根据,而其政治主张又为它以后的国教化准备了条件。孔子本人对于天命鬼神的态度是矛盾的。他既说过“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获罪于天,无所祷也”(《论语·八佾》),“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论语·尧曰》)之类的话,同时又“不语怪、力、乱、神”(《论语·述而》),提倡“敬鬼神而远之”(《论语·雍也》)。总的来说,他不探究形而上的天命鬼神在本体论上的有无,但他从不否认其存在的可能性,而且他明确地维护作为古代礼乐制度的祭祀之礼。③因此,从右的方面继承他的孟轲和董仲舒等人,分别发展了天命信仰和天人合一之说,借他的名义为统治阶级立言的《礼记》更说:“孔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是故夫记,必本于天,殽于地,列于鬼神,达于丧祭射御昏朝聘,故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礼记·礼运》)。又说:“凡治人道,莫急于礼,礼有五经,莫重于祭”,通过祭祀,可以使人“上则顺于鬼神,外则顺于君长,内则以孝于亲”(《礼记·祭统》)。所以,“禘尝之义大矣,治国之本也”(同上)。这就使古代宗教与儒家学说结合起来,直接为统治阶级的政治服务了。在这里,传统宗教、儒学和政治“三合一”的新国教的胚芽,已经清晰可见了。即令是从左的方面继承孔子的荀况也说:“礼,上事天,下事地,尊先祖而隆君师,是礼之三本也”(《荀子·礼论》)。总而言之,后世的儒学既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宗教的祭天祭祖内容,又阐扬了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礼制,再加上一套作为自身特征的仁义孝悌伦理说教,所以特别适合于上借神权,下靠父权,骨子里集权专制,外表上仁义道德的统治者的需要。它在汉武帝以后演变为专制国家的实质上的国教,实在是顺理成章的事情。